1樓:匿名使用者
他這個肯定是考試用的。樓上回答的是一些寬泛的定義,1、管轄權恆定,不說了。參照另外一個人的。
2、這個很簡單,必須有同一個的訴訟理由或事實。具體情形自己翻書。
3、反訴的條件很簡單,同一案件的被告人以同一理由或是由訴原告的。才構成反訴。
4、第三人制度主要目的是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為目的。沒有那麼複雜。
5、延期審理是經常遇到的情況不說了,訴訟中止是因為發生法定的訴訟中止事由,法庭決定中止審理,待中止事由消除後繼續審理。終結表示案件審理程式履行完畢。
2樓:天天看帖
簡單的回答兩個給你
呵呵1:
管轄恆定:是指法院對某個案件是否享有管轄權,以起訴事為標準,起訴時對案件享有管轄權的法院,不因確定管轄的事實在訴訟過程中發生變化而受影響
包括:級別管轄恆定(但,但是人故意規避有關級別管轄等規定的除外)和地域管轄恆定
3:一般認為
1)只能是本訴的被告才能提出
2)應在法院受理本訴後,舉證期限內提出
3)須向受理本訴的法院提出,且該院對反訴有管轄權4)為非屬於其他法院專屬管轄
5)與本訴需適用同種類的訴訟程式
6)與本訴需有一定聯絡
3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買本民訴看看!!你的問題太專業!學法律的一時都回答不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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