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田燕珺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存在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等情形的,可以先行拘留。如果趙某拿著菜刀衝向高某家,這是正在實施的犯罪,而且是在犯罪預備時被發現,屬於法定的緊急情況,符合拘留條件,應該對趙某實施拘留。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2樓:阡陌上花開
《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一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
3樓:天蟾如月
這種情況定性為治安問題類中的打架鬥毆,尋釁滋事。但本案不存在輕微傷以上的事實,因此不適用治安拘留的措施。一般進行法制教育並訓誡處理。
這裡提醒一下:真有實質性傷害存在的,被指控方不承認有身體接觸是無效的。相反可能被認為不配合調查,先控制起來(48小時)再核實事實真相。
如果證明確有第三方存在,並非被指控方加害造成的傷情,可再釋放。
刑拘和治安拘留有什麼區別和條件
4樓:華律網
刑拘是刑事拘留,治安拘留也就是行政拘留,二者區別如下:1、法律性質不同:刑事拘留是保障刑事訴訟順利進行的強制措施,本身不具有懲罰性;司法拘留是對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採取的具有懲罰性質的措施;行政拘留 對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人採取的,具有處罰性質。
2、適用物件不同:刑事拘留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司法拘留實施了妨害民事訴訟行為的人,既包括民事訴訟參與人,也包括案外人;行政拘留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尚不構成犯罪的人3、法律依據不同:刑事拘留《刑事訴訟法》;司法拘留《民事訴訟法》; 《治安管理處罰法》、《行政處罰法》等行政法規4、適用目的不同:
刑事拘留防止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殺或者繼續危害社會,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司法拘留保障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行政拘留懲罰一般的行政違法者5、適用機關不同:刑事拘留由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決定,公安機關執行;司法拘留由人民法院決定,司法警察執行,交公安機關有關場所看管;行政拘留公安機關。
5樓:老韓
刑事訴訟中的拘留,稱為刑事拘留。它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遇有緊急情況,暫時限制罪該逮捕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方法。刑事拘留的具體適用是: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被發覺的;(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4)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5)的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治安拘留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而採用的強制方法。司法拘留是在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中採用的強制方法。
明確它們之間的區別,避免混淆,在司法實踐中是十分必要的。 它們之間的主要區別如下:(1)法律性質和依據不同。
刑事拘留是依據《刑事訴訟法》而採用的強制措施,不是一種處罰。治安拘留是依據《治安處罰條例》採用的一種處罰辦法。司法拘留是強制措施,同時也兼有處罰性質,它的法律依據是《民事訴訟法》和《行政訴訟法》。
(2)適用物件不同。刑事拘留的物件是觸犯刑事法律,需追究刑事責任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治安拘留的物件是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尚未構成犯罪的違法者。
司法拘留的物件是實施了妨害民事或行政訴訟秩序行為的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或案外人。(3)目的和結果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為了保證偵查工作的順利進行,防止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造成新的損失,刑事拘留的結果,一般轉為逮捕,刑事拘留的羈押期可以折抵刑期。
治安拘留的目的,是為了對違法分子進行處罰和教育,治安拘留期滿,就是教育處罰的結束。司法拘留的目的在於懲誡妨害訴訟秩序的行為,以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司法拘留與判決結果不發生聯絡,被拘留的人如果承認並改正錯誤,人民法院可以提前解除拘留。(4)羈押的期限不同。
刑事拘留的羈押法定期限為3~7日,最長不超過30日。治安拘留的羈押期限為1日以上,l5日以下。司法拘留的期限為15日以下.
(5)適用的機關不同。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行使刑事拘留權,公安機關還行使治安拘留的決定權、執行權-人民法院行使司法拘留權,被司法拘留的人交公安機關代為關押。
6樓:戚廣利
我國現行法律規定的拘留共三種:刑事拘留、治安(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作為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刑事拘留與治安拘留之間有著嚴格的區別。
1、適用的物件不同。刑事拘留是公安機關在偵查過程中,遇有緊急情況時,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採取的臨時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方法,而治安拘留則適用於一般違法的人;
2、法律性質不同。刑事拘留不具有懲罰性,只是一種臨時的保障性措施,治安拘留是一種處罰;
3、目的不同。刑事拘留的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而治安拘留是處罰和教育一般違法的人;
4、羈押期限不同。普通刑事拘留不得超過14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拘留期限不得超過37日,而治安拘留的期限最長為15日。
7樓:人不腦殘枉年
最簡單拉涉嫌犯罪的人員或者已經犯罪的人員進行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辦法叫刑事拘留! 治安拘留是針對違法的人員實施暫時的人身拘留!一般在15天以下
8樓:手機使用者
治安拘留應該叫行政拘留 拘留有: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概念就不講了。你可以讀一下刑事訴訟法學,就知道了。
構成什麼條件才可以拘留人?
9樓:四哥有法說
拘留,根據涉案性質的不同,可以分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三者有著本質的不同,在適用上也有不同的要求。
一、行政拘留:是指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一般違法行為,給予的一種最嚴厲制裁,屬於行政處罰的一種。治安拘留最高期限為15日(期滿即釋放,由公安機關決定,在行政拘留所執行;對拘留不服的,可提起行政複議、行政訴訟)。
合併執行拘留的期限不得超過20天。
二、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或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暫時採取的強制措施。公安機關對於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
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則依據《刑事訴訟法》審理,若審理後被無罪釋放,被逮捕人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刑事拘留不是處罰或者制裁。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0條的規定,【拘留的條件】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⑴正在預備犯罪、實施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⑵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⑶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⑷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⑸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⑹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⑺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條件是:
1、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拘留最長時限為 37天(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到30日。檢察院必須在7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三、司法拘留:一種是指在民事、行政訴訟或法院執行過程中,對妨害訴訟活動(如:作偽證、衝擊法庭、妨害證人作證、隱匿轉移被查封、扣押的財產、阻礙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逃避執行)等,由人民法院直接作出的拘留決定,屬於強制措施,依據的是《民事訴訟法》或《行政訴訟法》,最高期限為十五日,由法院將被拘留人交公安機關看管,不服的可向法院申請複議,拘留期內,由法院決定提前解釋或期滿釋放。
司法拘留還有一種: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範應負民事責任的行為的人,可以予以訓誡、責令具結悔過、收繳進行非法活動的財物和非法所得,並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處以罰款、拘留。
由此可見,民法通則所規定的拘留,是人民法院以國家的名義,對嚴重違反民事法律規範的行為人的人身自由加以短期限制的一種懲罰方法。它是民事制裁中最為嚴厲的懲罰措施。
治安拘留和行政拘留有什麼區別?
10樓:小生探職場
一、行政拘留
行政拘留,是由行政機關針對違反行政管理有關法律規定的人作出的一種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行政處罰,除了行政拘留以外,還包括有罰款、警告等處罰。
1.行政拘留處罰權是公安機關的專屬權力。行政拘留的處罰權目前只有公安機關才有權作出,其他行政機關可以作出罰款、警告等處罰,但無權作出行政拘留的處罰。
2.行政留處罰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處罰只能由國家法律規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都無權設定。
3.單個行政拘留的最長期限是15日, 多個行政拘留合併處罰最長不超過20日。
二、治安拘留
治安拘留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處以的行政拘留,是行政拘留當中最為常見的一種。行政拘留還包含了違反其他行政法律被處以的行政拘留。比如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禁毒法》、《出入境管理法》等被處以的行政拘留。
單個治安拘留的天數最長不超過15日,多個治安拘留合併處罰的天數最長不超過20日。
三、刑事拘留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檢察院在刑事訴訟中針對涉嫌犯罪的重大嫌疑人和現行犯採取的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
1.刑事拘留的性質屬於一種強制措施不是一種處罰,其目的在於保證刑事訴訟能夠順利的進行和防止社會危險的發生。對罪犯的最終處罰是由法院以判處刑罰的方式作出。
2.刑事拘留屬於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只能由國家法律規定,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規章等都無權設定,目前由《刑事訴訟法》規定。
3.刑事拘留的期限,一般情況下為3日,特殊情況可以延長至7日,如果嫌疑人具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情況可以延長至30日。如果刑事拘留的人需要被提請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公安機關需要在刑事拘留的期間提出,而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的時間最長為七日,那麼嫌疑人在逮捕之前,最長可以被關押3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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