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想加班我可以這樣嗎,我可以無理由拒絕週末加班麼?

2023-02-01 23:10:48 字數 5687 閱讀 8007

1樓:厙璇璣

第九條 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

贊同三樓的觀點,不建議去仲裁,因為你舉證會很困難。

2樓:

第一,根據相關規定,加班是要經過勞動者同意的,是公司根據實際需要適當安排的。勞動者有權拒絕。

第二,即使勞動者同意,每天加班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的。

第三,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除非你是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被開除的,前提是規章制度有進行過民主程式,有你的簽字,否則也是無效的。除此之外,單位不的隨意解除。單位無故隨意解除是違法的,你可以向單位索要經濟賠償金的,是補償金的2倍。

按年資算的。對於你來說就是2個月的工資。

個人意見,僅供參考!

3樓:匿名使用者

收到你的求助,現解答如下:

1、加班必須得到員工同意,如果因為你不願加班,單位開除你,單位行為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經濟補償標準2倍的賠償金。

2、經濟補償不看你簽了多長時間的合同,而是看你入職多長時間。如果你入職不到半年,有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如果超過半年不到1年,有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所以你能得到的賠償金應該是1個月工資或者2個月工資。

4樓:泠映爍山新

你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建議去申請仲裁。

5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給加班費,到當地勞動部門去仲裁,你會贏得

我可以無理由拒絕週末加班麼?

6樓:墨汁諾

可以。分析如下:

1、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加班),應與勞動者協商。

2、既然是協商,單位就無權單方面的強制加班,當然你也可以拒絕加班,另外就加班時間和加班報酬也應當進行協商,否則就是強迫勞動。

3、只有四種情況不得拒絕加班: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

2)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須及時搶修;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

3)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

4)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4、除了這4種情況外,單位要求員工加班,必須與員工協商。單位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求員工加班,員工可以拒絕。拖欠或剋扣勞動報酬或加班工資的,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解決。

擴充套件資料: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第四十五條 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

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具體辦法由***規定。

7樓:天貓售後那些事兒

可以無理由拒絕加班的,企業延長工作時間是必須要與勞動者和工會協商的,所以如果勞動者不同意加班,無論是口頭反映還是書面提出都行,企都就不可以延長工作時間,即不能安排週末加班。

具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規定如下:

1、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2、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3、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擴充套件資料

1、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8樓:只怕羊刀

根據《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延長工作時間(也就是加班),應與勞動者協商。

既然是協商,單位就無權單方面的強制加班,當然你也可以拒絕加班,另外就加班時間和加班報酬也應當進行協商,否則就是強迫勞動。

只有四種情況不得拒絕加班: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國家資財遭到嚴重威脅,需要緊急處理;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須及時搶修;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運輸、加工農副產品緊急任務。

除了這4種情況外,單位要求員工加班,必須與員工協商。單位採取不正當手段要求員工加班,員工可以拒絕。雖然在上述4種情況下,員工不得拒絕加班,但單位還是應該支付加班工資,加班工資必須按照勞動法第44條規定的標準支付。

拖欠或剋扣勞動報酬或加班工資的,可以按《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條或《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解決。不同的是前者可以直接主張,後者需要勞動部門責令後仍不支付才能主張。

9樓:常熟市神經內科

加個jb,正常上班時間到了其他加班都不是規定的了,你想加就加吧加,如果有人勸你加班,你直接可以告訴他不高興,如果解約就是違法,因為規定的工作時間已經過了這個加班不是什麼好事說就有用的要我同意才行,我不就加班你攔我。

10樓:達州律師劉江

從法律的角度是可以的,但現實當中建議與公司協商解決。

11樓:我這是在搞事情

哎,一樣啊,不想加班一直說趕貨要加班,心累,真的,雙倍工資我不需要,跟我說什麼年輕人多賺點錢,錢是永遠賺不完的。就好想像上學一樣,正常上班正常下班怎麼會這麼難呢!

12樓:驗廠怎麼玩

法理上是這樣的:員工拒絕加班不需要理由,用人單位安排加班需要徵得員工的同意。強迫員工屬於法律禁止的強迫勞動。用人單位也不能以你拒絕加班的理由解僱你,否則必須支付補償金。

1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每週的工作時間已經超過40小時了,可以拒絕加班.

如果公司要求我加班,我可不可以不加.

14樓:韓飛律師

如果公司要求我加班,勞動者是可以不加班的,一般加班屬於勞動者自願,用人單位是不能強迫勞動者加班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5樓:冷弦聽月

我是搞法律援助的

這個是抄勞動法的:

1、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2、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如果是以上情況下單位要求你加班(看2),你不能拒絕.

但如果不是,你有權拒絕. 並受法律保護(看1)

16樓:

回答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除外,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

根據《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為生產經營工作需要,安排勞動者加班,應當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徵得勞動者和工會同意,且每天不超過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勞動者有權拒絕加班,知會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員即可。

但按照《勞動法》第四十二條和勞動部關於頒發《<***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勞部發[1995]143號),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安排加班,勞動者不得拒絕: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必須利用法定節日或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裝置檢修、保養的;

4、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或者完成上級在國家計劃外安排的其他緊急生產任務,以及商業、供銷企業在旺季完成收購、

你好親,給個贊喲,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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