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法律關係

2023-02-18 01:30:34 字數 5048 閱讀 4669

1樓:

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明白什麼是債權法律關係,根據《民法通則》第84條關於債的定義:「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係。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

」由此可以得出,所謂債權法律關係指的就是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根據債發生的原因不同,可以分為合同之債、締約過失責任之債、單方允諾之債、侵權之債、無因管理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等。

其次,根據《合同法》第212關於租賃合同的定義:「租賃合同是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可以推出,租賃法律關係是按照合同的約定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間產生的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權利義務關係,屬於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義務關係。

因此,租賃法律關係屬於債權法律關係中的合同之債。

2樓:匿名使用者

租賃屬於合同關係,受合同法的調整。租賃是一種以一定費用借貸實物的經濟行為,出租人有收取租賃的權利,承租人有交付租金的義務,由此產生債權關係。債權關係不僅僅是指借貸關係。

所以租賃關係屬於債權法律關係。

3樓:業子珍

租賃法律關係通過簽訂合同才能形成,而合同是債權法律關係的主要表現形式

4樓:好好阿布

屬於合同關係,當然屬於債的關係。至於出處,去看合同法分則就好了,專門有租賃合同一章。

所謂債是指當事人之間可以請求一定給付的民事法律關係,並不只限於給付金錢,所以租賃、運輸、保管等等合同關係都屬於債的範疇。

5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合同關係,依據是合同法有專章規定。

6樓:姜傑大律師

屬於合同之債。這是基本法理,出處只能是《民法學》書籍,而不是法律規定的。

租賃合同中的法律關係主體有哪些

7樓:簡單的快樂就是生活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關係主體是指在法律關係中具體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人。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係的基本主體是指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此外在一些特殊的融資租賃交易中,還有其他非基本主體。通常情況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任何自然人或組織都可成為合同的主體。

由於融資租賃具有融資的功能,在很多國家都對進行金融監管,未取得經營許可的主體不得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其所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1、出租人

出租人是融資租賃合同中的主導,既是買賣合同的購買人,同時也是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在聯絡供貨人和承租人,促成融資租賃交易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根據我國現行有關法律的規定,出租人只能是專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而不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目前在我國可以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機構主要包括兩種:一種是內資的耐融資租賃公司,由銀監會批准並頒發許可證,其性質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二種是由商務部批准設立的非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它們不屬於金融機構,只要經過商務部審批即具有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主體資格。

2、承租人

承租人是租賃物的選擇人和實際使用人。我國法律、法規對承租人主體資格沒有強制性規定,然而就實際情況看,融資租賃合同的承人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而不能是自然人。

3、其他非基本主體

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作為基本主體外,融資租賃合同還涉及一些非基本主體,如轉租式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最終承租人、買賣合同委託**人、承租人的信用擔保人等。

租賃法律關係

8樓:匿名使用者

租賃合同是指出租人將租賃物交付給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關係主體是指在法律關係中具體行使權利、承擔義務的人。融資租賃合同法律關係的基本主體是指融資租賃合同中的出租人與承租人,此外在一些特殊的融資租賃交易中,還有其他非基本主體。通常情況下,具有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任何自然人或組織都可成為合同的主體。

由於融資租賃具有融資的功能,在很多國家都對進行金融監管,未取得經營許可的主體不得從事融資租賃業務,其所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無效。

1、出租人

出租人是融資租賃合同中的主導,既是買賣合同的購買人,同時也是融資租賃合同的出租人,在聯絡供貨人和承租人,促成融資租賃交易方面發揮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根據我國現行有關法律的規定,出租人只能是專營融資租賃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而不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目前在我國可以從事融資租賃業務的機構主要包括兩種:一種是內資的耐融資租賃公司,由銀監會批准並頒發許可證,其性質為非銀行金融機構;第二種是由商務部批准設立的非金融機構融資租賃公司,它們不屬於金融機構,只要經過商務部審批即具有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的主體資格。

2、承租人

承租人是租賃物的選擇人和實際使用人。我國法律、法規對承租人主體資格沒有強制性規定,然而就實際情況看,融資租賃合同的承人只能是法人或其他組織,而不能是自然人。

3、其他非基本主體

除了出租人和承租人作為基本主體外,融資租賃合同還涉及一些非基本主體,如轉租式融資租賃合同中的最終承租人、買賣合同委託**人、承租人的信用擔保人等。

次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到底有何法律關係?

9樓:匿名使用者

回答如下:1.a是否有權以c轉租為由解除他與b的租賃關係?:

如果a在與b約定的合同中說只讓轉租一次。就是明確c不能轉租。那麼a的請求可以。

反之,不行。2.c轉租是否在得到b同意的同時依然必須得到a的同意?:

法律中說是經出租人同意。所以不能認為沒有約定不許轉租就是取得了出租人同意。這個要看他的合同是不是房東授權他轉租,如果是,那麼,不必通知出租人的。

如果沒有授權,那麼必須得到出租人的同意。

法條支援: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你的問題回答完了

10樓:高輝律師

次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是租賃的法律關係。因為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租賃關係不因轉租而發生變化。作為承租人,經出租人認可將租賃房屋租賃給第三人。

法律分析

不管是次承租人還是承租人對於租賃合同簽訂注意事項如下:1、承租方需要了解出租人和出租物的基本情況。2、租賃合同之租期條款在合同中,約定租賃物的租賃期限,明確租賃的具體起止日期,如承租方超過租賃期使用租賃物,應支付給出租方超時使用的租金。

3、租賃合同之租金條款。4、租賃合同之保證金條款在租賃物租賃合同訂立時,合同雙方當事人都儘量避免風險,預防欺詐,承租方應在合同訂立前交給出租方一定的保證金或押金,應根據實際情況在租賃物價值範圍內決定押金的數額。同時對於保證金退還的條件,應進行明確約定。

5、租賃合同之轉租條款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方是否可以轉租。6、租賃合同之妥善保管責任條款在合同中明確約定,承租方在租賃期間,應妥善保管租賃物,如果未盡妥善保管義務,造成租賃物及配套設施損毀、滅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7、租賃合同之維修責任條款在合同中,對維修責任進行明確約定,出租方應確保租賃物符合約定用途,但也可以約定由承租方承擔維修義務。

8、其他事項在合同中,建議根據實際情況對雙方權利義務、違約責任、訴訟管轄地等約定清楚,以降低風險和順利履行,並儘可能保障雙方的合法、合理利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第七百一十七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轉租期限超過承租人剩餘租賃期限的,超過部分的約定對出租人不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出租人與承租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如何認定房屋租賃合同的法律效力

11樓:華律網

房屋轉租是承租人不退出租賃關係而將房屋出租給他人使用並獲得收益的行為。房屋轉租應該事前徵得出租人的同意。但是在未經同意的情況下承租人與次承租人簽訂的房屋合同的效力如何呢?

《合同法》第二百四十條對轉租的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在現實情況往往比較複雜,而房屋出租人往往不知道房屋被轉租,這時轉租合同的效力則由出租人的態度決定。如果出租人同意轉租,則視為出租人對轉租合同的追認,那麼轉租合同自始有效;如果出租人明確表示不同意轉租,則出租人有權解除出租人與承租人之間的房屋租賃合同,出租人解除該合同的,轉租合同被撤銷,自始無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四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轉租的,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

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2樓:法律快車

1、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

2、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根據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1)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2)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3)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4)權屬有爭議的;(5)屬於違法建築的;(6)不符合安全標準的;(7)已抵押,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8)不符合公安、環保、衛生等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的;(9)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3、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在實踐中,有些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2%計算。從法律來說,這種約定因滯納金過高有失公平,屬於可撤銷條款。

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是,有人用租來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屬實,則在出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這樣的租賃合同均是無效的,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租金依法沒收。

4、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本市的租賃法規均規定,租賃當事人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在實踐中,對未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有兩種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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