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工地工人出事故應該做哪些程序

2023-02-26 20:35:18 字數 5267 閱讀 6283

1樓:安少

法律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申請工傷認定的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工傷認定結論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職工工傷經**傷情相對穩定後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鑑定。 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對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記得采納啊

2樓:樑軒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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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答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工傷事故的處理程式如下:1、進行工傷認定。

用人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鑑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及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可以於1年內提出申請。2、對工傷認定不符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3、傷情相對穩定後,如果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可以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申請勞動能力鑑定,鑑定內容包括勞動功能障礙和生活自理障礙。

4、申請鑑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鑑定結論為最終結論。5、根據傷殘鑑定的等級,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賠付。

6、鑑定結論作出1年內,情況發生變化的,可申請勞動能力複查鑑定,並根據新的鑑定結論進行賠付。《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希望對您有幫助,祝您幸福快樂每一天!欄欄

建築安全事故發生之後,施工單位應採取哪些措施和程式

建築工程事故處理的一般程式

3樓:

1、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組成事故現場處理小組(2人以上),及時趕到事故現場,並要求事故單位通知市建規委、市安監局、市總工會等部門。

2、事故現場處理:

(1) 開展事故現場勘察工作:

①現場物證、證人材料或其他事實材料等的蒐集;

②對現場進行拍照、攝影取證;

③進行事故臨時問話筆錄。

(2) 事故現場處理事項:

①向事故單位發出停工整改通知單,責令施工現場停工整改或區域性停工整改;

②責成事故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向市建規委、市安監局、市總工會、市建管處等單位提交事故快報表;

③責成事故單位立即組成事故調查小組,按(1)要求開展事故現場勘察工作,同時成立事故善後處理小組,作好家屬接待、安撫和穩定工作;及時完成理賠工作,並辦理相應的簽字手續;

④由我站對所有相關資料,特別是安全資料進行封存檢查;

⑥責成事故單位對專案所有勞務人員重新進行全面的安全教育。

(3)由市建規委、安全監督站及時完成對相關當事人的調查問話,作好問話筆錄。

3、責成事故單位於15日內提交事故初步調查報告。

4、配合市建規委、市安監局、市總工會等部門在一個月內,完成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最後通過調查之後對發生建築工程安全事故的主要負責人做出相應的處罰。

處理方法:

1、修補處理。

2、加固處理。

3、返工處理。

4、限制使用。

5、不作處理:

⑴不影響結構安全,生產工藝和使用要求的。

⑵後道工序可以彌補的質量缺陷。

⑶法定檢測機構合格的。

⑷出現質量缺陷,經檢測鑑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仍能滿足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

6、報廢處理。

工程安全事故處理的原則和程式:

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組成事故現場處理小組趕到現場。開展事故現場勘察工作,進行事故現場處理,完成事故初步調查報告。最後,在調查結果出來後對責任人進行處罰。

4樓:胥卿種清怡

一般事故,10人以下死亡或重傷不足10人,或低於1000萬人,鄉級人民**由地級市有關部門直接任命,設立調查小組處理事故。

1.接到事故報告後立即組成事故現場**組(2人以上),抵達事故現場,並要求事故單位通知城市建築法規委員會、城市安全,市總工會和其他部門。

2.事故現場處理:

(一)對事故現場進行調查:

物證、見證材料或者其他事實材料的收集;

拍攝和拍攝現場**;

事故的記錄。

(二)事故現場處理:

向事故單位發出整改通知,責令施工現場停止作業或者對當地作業進行整改;

事故單位必須在24小時內將事故報告提交市建設規劃委員會、市安全監察局、市總工會和市建設管理辦公室。

(三)對事故進行現場調查;

1.與此同時,我們成立了一個應急團隊來提供家庭接待、舒適和穩定。及時完成索賠工作並簽署相應的簽署程式;

2.我將把所有相關的資訊,尤其是安全資料,放在我的密封和檢查中。

3.與相關部門合作,對相關方進行調查和調查(如:業主、監事、專案經理、安全管理員、施工人員、事故見證人等);

4.本單位將負責本專案的所有服務人員恢復全面的教育安全。

(四)市建設規劃委員會和安全監察站應當及時完成有關各方的調查和詢問,並書面記錄問題。

1.事故單位應在15天內提交事故的初步調查報告。

2.與市建設規劃委員會、市安全監察局、市總工會等部門合作,在一個月內完成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3.在調查結束後,對施工專案安全事故的負責人應予以相應的處罰。

5樓:標準化之家

分什麼事故,生產安全事故、質量事故、自然災害,都不完全一樣,這裡說一下生產安全事故中的人員**事故,這個個人覺得是比較複雜的,處理分幾個方面。

一是資訊報送。具體細分為:(1)單位內部的逐級上報,保底的做法是一定要在規定時間內逐級上報,最好的做法是發生事故後立即上報;(2)行業監管部門、當地地方**安監部門上報;(3)及時編制書面事故簡報,重大特事故最好是定期更新。

二是現場處置。具體細分為:(1)應急搶救,調動醫療、消防、公安和自己工地上的資源,買了保險的趕緊想保險備案,首先救人,一定要快,不惜代價,要知道這個時候時間就是生命,當然前提是不能盲目施救,不然就像天津那個大**一樣;(2)成立事故應對工作組,把各方面的人員安排好,做到忙而不亂;(3)護好現場和相關資料,千萬不能惡意的去破壞,導致影響最後的事故調查,要是被查實破壞現場,罪過就大了。

三是積極善後,做好**者家屬的賠償和安撫;相關人員配合調查,尤其是責任安全事故,是要對具體的單位和責任人追責的。

6樓:太空理事

警鐘長鳴敲打幾十年,人們**與解析幾百種防範措施。事故來的突然,應對機制必然,繼而演繹著第一時間來到現場表示一番,第二時間告誡吸取教訓深挖事故原因,第三時間指令無望措施無援濤聲依舊年復一年。「患生於所忽,禍起於細微。

」實際易發高發事故因素就在吃瓜群眾現場腳下,只不過未能抽絲剝繭明確事故源根而步入難於管控的被動局面這一怪圈。

7樓:等你醜了就娶你

看是什麼事故。有質量事故和安全事故

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重傷10人以下或經濟損失1000萬以下的。直接由地級市有關部門委派鄉鎮級別的人民**成立調查組處理事故。

事故處理的程式都是一樣。

事故調查

事故報告

事故的**程度和經濟損失初步結論。

事故的結論。

事故中還有4不放過原則之類。

工地事故怎麼走程式?????????????

8樓:匿名使用者

一、聘請律師**民事訴訟,代你打官司;

二、由律師出面幫你到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申請工傷鑑定;

三、包工頭估計沒有建築工程施工資質,也沒賠償能力。依照相關法律,應由大老闆即總髮包方負責賠償,木匠、架工頭就不用承擔賠償責任。相關法律:

1、《建築法》第29條及《合同法》第272條規定,承包人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分包單位的,分包單位必須具備相應的資質條件。

分包單位只有具備相應資質,才可以擁有從事建築工程施工的資格,同時也表明也具備了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否則,一旦發生工傷糾紛後,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分包單位不願承擔責任而引發訴訟,作為發包方的總承包單位就可能面臨因把關不嚴而導致訴訟中被認定分包合同無效,最終承擔由此引發的相應的過錯責任。

2、勞動部檔案《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規定:「建築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因為建設公司違法分包,故其對分包人招用人員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這樣你就與大老闆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係。

3、《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實行承包經營的,工傷保險責任由職工勞動關係所在單位承擔。

施工現場發生了一起安全事故,作為管理人員應該怎麼做

9樓:張

首先撥打120組織搶救,120來之前自救,上報上級部門,成立事故處理小組,立即排除引發事故的類似問題,和家屬溝通,獲得諒解,協商賠償

10樓:王濤

首先當然是搶救傷員了

然後上報公司領導並保護好現場

另外,建築企業一般怕被**啊,所以應該注意不要讓**採訪

11樓:匿名使用者

1、積極送治傷員

2、通報上級主管部門

3、通知死傷人員家屬

4、立即停止施工,維護好現場等待安監部門調查5、先期調查事故原因,做到心中有數

我帶著工人在工地上幹活。出了事故應該由誰來負責,我只是轉包

12樓:徐其山

包工頭帶工人工作,如果出了安全事故,根據具體情況,一般可做下列責任分配

一、發包方承擔50%負責(若發包商在合同中註明免責,並因此而支付了安全風險金,則不再承擔責任)。

二、承包方50%的責任(如果在合同註明,承擔安全全責,並收受了發包方的安全風險金,則應承擔100%的責任)。

三、如果包工頭在承包分專案時沒有具體合同和免責擔責檔案,一般會承擔30%的責任。

四、如果包工頭在工作現場無視安全生產規定,強令工人冒險作業,則應由包工頭承擔100%的安全事故責任,若經濟賠償部分財力不足的,應由發包方和上級承包方協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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