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一劍洪城
第四十五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確定當事人的責任:
(一)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二)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為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三)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第四十六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交通事故應當自勘查現場之日起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的,在查獲交通肇事逃逸人和車輛後十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鑑定或者重新檢驗、鑑定結果確定後五日內製作交通事故認定書。
2樓:無非自然哦
您好,因您所問問題涉及範圍較廣,不具有針對性,建議詳細查詢公安部現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該規定已經2023年7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3樓:華律網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4樓:忘卻之島
正常的處理程式就是病人出院後計算好所有損失費用,由致害放進行賠償。
賠償標準就是住院期間的醫藥費、護理費、伙食補助費和適量的營養費。
傷者擅自回家是說他的病情已經無大礙了,但和正式的出院是兩碼事,只要沒辦理出院,他的住院開銷還是要算在你身上。
像樓上說的,找個中間人調節一下,兩邊都讓讓步,早點解決的好。不然勞心勞神的,得不償失。
5樓:匿名使用者
1、交警部門的職責是定雙方在事故中的責任,其餘事情沒有權利去管
2、你的電動三輪車沒有保險,對你來說早點處理了划算,想賠少點只能通過熟悉的人出面調解,
6樓:匿名使用者
不清楚你家的電動三輪證照是否齊全、有沒有保險,如果有那就很好辦,交警定責,保險公司理賠;但相反如果沒有上述手續,你只能私了了,對方不追究你的車輛手續已經很不錯了。
有關《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
7樓:匿名使用者
違章車與「造」事車不是一回事,第一個中隊的放行條都不一樣,也就是說肇事車輛只能由事故中隊放行,違章車輛也只能由次序中隊放行。不存在一件案子兩個中隊辦的情況。
從你的情況來看,你是被人晃了。
1、肇事的各種處罰可以隨時進行,擔當事人想在事故處理沒完之前拿到車,就得交保證金,根據對方受傷的診斷證明書斷定交多少,有骨析最少要交一萬元,也就是交強險的部份,才能放車。
2、 機動車與行人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承擔主要責任,按責任承擔的話就是一九開,主九次一。發生交通事故後有責方必需承擔傷者住院醫療費一萬元(交強險內),有無強險都按有強險算,還有護理費、誤工費、生活補助費,這三樣各個地方的都不一樣,超出一萬元才按責任承擔,也就是說一萬元內你就安心的住,只要交警隊立案了,這筆錢是可以要回來的。如果認定書下達三日內你不向有關部門申請重新認定,就表示你服從認定。
很明顯你的對方當事人是有責任方,他不出錢,你可以拿著「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簡易認定書到當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得等你的傷好了才行,可你傷好了之後,交警會通知你們雙方去調解。
順更提醒你一句,「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你有申請辦案人員迴避的權利(如果你認為辦案人員與對方當事人有親友關係或其它影響辦案公正的關係的話,你可以叫他們換人,直到換到你滿意為)」,但次數最好不要超過三次,不然全交警隊的人都不會接手你這個洋芋。
8樓:匿名使用者
沒問題啊,就是說交警部門要按時對違法行為作出處罰,本條沒有涉及肇事責任承擔和賠償問題。你出於情緒認為他的車撞了人怎麼能隨便放呢,但那屬於你和肇事者的民事關係,而本條是指的交警部門的行政管理行為,兩碼事。不過該法好像有其他處理問題的規定吧,就是說要交警部門出面協調你們之間的賠償問題,解決不了就起訴麼,還有交警部門應當做事故責任認定書的,這是證據
9樓:易材邱曼嵐
交警扣留車輛是收集證據用的,證據採集完就可以根據情況放不放車了。這個我在問問上好像看到,給你找來了你去他們**上看看吧。應該對你有所幫助的。
希望能解決你的問題。
10樓:匿名使用者
還是行政訴送吧,你把122通話清單及錄音調一下,就能解決問題!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第41條內容是什麼?
11樓:老巫婆你送後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十一條:經過調查,不屬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管轄的,應當將案件移送有關部門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或者告知當事人處理途徑。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調查過程中,發現當事人涉嫌交通肇事、危險駕駛犯罪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立案偵查。發現當事人有其他違法犯罪嫌疑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移送不影響事故的調查和處理。
12樓:匿名使用者
第四十一條 檢驗屍體結束後,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應記錄在案,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公安機關處理屍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對未知名屍體,由法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並對屍體拍照、採集相關資訊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未知名屍體資訊登記表,並在設區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屍啟事。登報後三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處理屍體。
13樓:朱學政南京
(老的)第四十一條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須在交通事故辦案人員主持下進行。調解的時間、地點、方式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
(新的)第四十一條 檢驗屍體結束後,應當書面通知死者家屬在十日內辦理喪葬事宜。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辦理的應記錄在案,並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公安機關處理屍體,逾期存放的費用由死者家屬承擔。
對未知名屍體,由法醫提取人身識別檢材,並對屍體拍照、採集相關資訊後,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填寫未知名屍體資訊登記表,並在設區市級以上報紙刊登認屍啟事。登報後三十日仍無人認領的,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處理屍體。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條之規定是什麼意思
14樓:誠心為您諮詢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條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這條規定的意思是,在交警部門難以查清事故事實的情況下,可以出具事故證明,客觀註明雙方的陳述和交警部門調查得到的事實,不必作出事故責任認定。
如果有一方當事人受到損害,可以持事故證明書到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來認定事故責任。
15樓:鍾玲公冶雪卉
第五十條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
16樓:
道路交通事故成因無法查清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載明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當事人情況及調查得到的事實,分別送達當事人。.........意思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認定/劃分這起交通事故的責任。
車禍致死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時效
17樓:熱詞團小知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的時效是六十個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中規定: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與鑑定機構確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確定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超過三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第五點 本規定所稱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節假日。
擴充套件資料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中規定:
第五十六條 當事人對檢驗報告、鑑定意見有異議,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的,應當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申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原辦案單位應當重新委託檢驗、鑑定。
檢驗報告、鑑定意見不具有本規定第五十五條第一款情形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由原辦案單位作出不準予重新檢驗、鑑定的決定,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三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
同一交通事故的同一檢驗、鑑定事項,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
第五十八條 自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
因扣留車輛發生的費用由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承擔,但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當事人領取,當事人逾期未領取產生的停車費用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經通知當事人三十日後不領取的車輛,經公告三個月仍不領取的,對扣留的車輛依法處理。
18樓:華律網
公安機關處理交通事故,應當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認定交通事故責任、確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後,召集當事人和有關人員對損害賠償進行調解。損害賠償的調解期限為三十日,公安機關認為必要時可以延長十五日。對交通事故致傷的,調解從**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開始;對交通事故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書,由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後即行生效。公安機關應當將調解書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調解期滿後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由調解人簽名,加蓋公安機關印章,分別送交當事人和有關人員。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後任何一方不履行的,公安機關不再調解,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交通事故處理,交通事故處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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