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有哪些區別

2023-07-09 03:05:06 字數 2469 閱讀 7220

1樓:hao大森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的行為是不採取措施消除勞動安全設施事故隱患,後者的行為是違章作業;前者的主體是安全設施的主管或管理人員,後者的主體是單位一般職工與在生產、作業中直接從事領導、指揮。

的人員。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是刑法修改後新增設的罪名,是指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行為。

本罪的犯罪構成,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是企事業單位中的對造成重大責任事故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有關直接責任人員在主觀心態上只能表現為過失。所謂過失,是指有關直接責任人員在主觀意志上並不希望發生事故。

對於單位存在事故隱患,有關直接責任人則是明知或者應該知道的,有的甚至是經勞動行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多次責令改正而未改正。

造成這種情況的原因,有的是片面追求經濟效益,不肯在勞動安全和勞動衛生方面進行投入;有的是工作不負責任,疏忽怠惰;有的是心存僥倖心理;無論屬於哪各種情況,都不影響構成本罪,但在具體量刑時可以作為酌定情節予以考慮。

2樓:蒯問奇英華

造成結果的原因有兩個行為、指揮。

的人員、作業中直接從事領導,如果行為人既對勞動安全設施負有管理責任、指揮的人員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只有一個結果;前者的主體是安全設施的主管或管理人員,在生產;如果對事故隱患不採取措施的情節嚴重:如果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情節嚴重,故應從一重罪論處:一個是行為人的不作為。

由於兩者的法定刑相同。但是,就認定為重大責任事故罪。需要研究的是,對於後者應以重大責任事故罪論處,對於前者應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論處、作業中直接從事領導,因此,如果安全設施的主管或管理人員不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又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時,也有不合適之處,後者的行為是違章作業,應如何處理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與。

重大責任事故罪。

的主要區別在於,後者的主體是單位一般職工與在生產,應按情節輕重確定罪名,另一個是作為。因此,將一個結果作為兩個過失犯罪的構成要件事實,似乎實行數罪併罰較為合理,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在這種情況下:

前者的行為是不採取措施消除勞動安全設施事故隱患。

3樓:侯又聊靜婉

重大責任事故罪:事故責任人與受害人不存在勞動關係。

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區別

4樓:周谷裕

法律分析:犯罪主體不同: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體為自然人;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主體為法人。

重大勞動安全事故主要是指相關的工礦企業、施工單位和監管部門罔顧國家和**相關的勞動安全規章制度,造成了施工現場的安全漏洞和裝置的不健全,從而造成的**事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或者明知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而不排除,仍冒險組織作業,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關閉、破壞直接關係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裝置、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燬其相關資料、資訊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裝置、設施、場所或者立即採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三)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准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採、金屬冶煉、建築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

第一百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五條之一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重大責任事故罪與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的區別和聯絡

5樓:王婧

法律分析: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的主要區別在於:前者的行為是不採取措施消除勞動安全設施事故隱患,後者的行為是違章作業;前者的主體是安全設施的主管或管理人員,後者的主體是單位一般職工與在生產、作業中直接從事領導、指揮的人員。

法律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 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五條 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道關於重大責任事故罪的刑法問題

關於來重大責任事故源 罪的刑法問題 刑法 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 工廠 礦山 林場 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 事業單位的職工,由於不服管理 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 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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