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偵查期是多長啊?

2024-12-24 03:55:17 字數 2770 閱讀 2208

1樓:深情右江

對於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超過2個月。案情複雜、期限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等案,如在規定三個月期限內還是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決定,可以延長2個月。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在前面規定的5個月內還是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2個月。也就是說,乙個案子可用的最長的偵查期限是7個月。但在偵查期間,發現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重新計算偵查期限。

你的朋友是去年 的8月8日被抓的,應該是已經偵查終結,並已經進入審查起訴階段。或者是因為在偵查階段中,又發現他另外有重要的罪行,而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在這個期間,你完全可以對他欠你的款項進行起訴,不影響對他行事案件的追查。

2樓:北樓鬼

逮捕後的偵查期限一般是2個月。有延長的特殊情形,比如重大複雜案件等等,但看樣子你的同事應該不屬於這種情況。很有可能是被超期羈押了,這種事挺普遍的。

3樓:恓恓豆丁

一般刑事案件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但是案情複雜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加起來最多可延長五個月。但是如果出現《刑事訴訟法》第128條的情況,會重新計算羈押期限比如偵查期間發現另有重要罪行的,不講清其真實身份,位址的,自查清時算起等。你可以起訴他。

刑事案件偵查期限是多長

4樓:吳昊澤

刑事案件偵查期限一般不超過三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沒茄段》第一百五十一條:批准決定應當根據偵查犯罪的需要,確定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種類和適納襪用物件。批准決定自簽發之日起三個月以內有效。

對於不需要繼續採取枯譽技術偵查措施的,應當及時解除;對於複雜、疑難案件,期限屆滿仍有必要繼續採取技術偵查措施的,經過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長,每次不得超過三個月。

刑事案件偵查期限是多長

5樓:姜茂忠

法律分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唯空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洞悔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指顫瞎訟法》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條:在偵查期間,發現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發現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重新計算偵查羈押期限。

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應當對其身份進行調查,偵查羈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計算,但是不得停止對其犯罪行為的偵查取證。對於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確實無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起訴、審判。

刑事案件偵查期限是多長

6樓:賈寶驊

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的偵查期限是2個月。但如果案情複雜,兩個月期滿後仍未偵查完畢,經上一級檢察機關批准後,偵查期限可延長1個月。延長後總共期限為3個月。

如果存在以下特殊原因,導致案件無法在三個月內偵查終結,則經過省歲察、直轄市或自治區檢察院決定或批准,偵查期限可以再延長2個月:1、犯罪嫌疑人屬於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2、犯罪發生地是在交通不便的邊遠地區,取證困難,案情複雜,案件重大;3、涉及犯罪集團的重大案件;4、犯罪涉及的事實、證據廣泛複雜,取證困難,且案件重大。

如果偵查期限按照上述規定延長至5個月後,公安機關仍不能偵查終結,對於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經省、直轄市或自治區檢察院決定或批准,可以再延長兩個月。至此,偵查期限最長為7個月。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森鬥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乙個月。

第一百五十七條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此雀磨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八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九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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