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你老公離家出走已經快十天了,你們都分居半年了,有可能你老公心裡也有別的人了,如果想離婚,必須得在你老公回來才和他一起辦,這樣是最好的,如果他不回來,你起訴的話,得半年以後才能徹底離婚。
2樓:幸福樹玫瑰花
老公離家出走已經快十天了,你們都分居半年了,有可能你老公心裡也有別的人了,如果想離婚,必須得在你老公回來才和他一起辦,老公不回來就去法院起訴,法院會給他發傳票。得半年以後才能徹底離婚。
3樓:終有一天
如果要離婚,按照法律規定應該半年時間,也就是說半年時間你們沒有在一起,就可以提出離婚,就算當事人不出庭,法院也可以按缺席判離婚的!!!望!!!
4樓:毒舌酸果
儘量找到他,找出他離家出走的證據,如果要是在外面有人的話同樣留下證據,然後法院起訴離婚。
5樓:綠萍也妖嬈
如果你覺得你們倆的婚姻已經走不下去了,必須要離婚的話,你要把你老公離家出走的證據留下來,分居兩年才能確認感情破裂,你才能起訴離婚。
6樓:櫻市子來了
如果你和你老公的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的話,肯定是儘早離婚比較好,沒有涉及到財產分割的話,更容易離婚。
7樓:小劉在廣州
有什麼事情說清楚就好了。
都結婚了離了多不好。
多溝通。沒有什麼是過不去的。
一切都可以好起來的。
8樓:反思
先考慮清楚是不是要離婚,決定了再雙方溝通下,溝通了再協議離。
9樓:順順利利過好初
儘量不離婚,如果感情確已破裂,離婚越快越好。
10樓:匿名使用者
隨時可以,起草個離婚協議書,讓他簽字。
11樓:陳金華
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那麼離婚要趁早。
12樓:度小理
既然已經過不了了,還不如主動跟他離婚。
13樓:帳號已登出
找對自己有利的條件。
老公離家出走多久能離婚
14樓:點行**
2年。夫妻一方離家出走,下落不明滿兩睜汪年,符合法定宣告失蹤條件,經法院宣告失蹤的,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符合規定的,人民法院應准予離婚。如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經法院依法認定後,應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行返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悉帶仔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離家出走一年半了,想離婚
15樓:寶石王子新
夫妻提出離婚的法定理由之一是「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這是指夫妻因分居而提出的法定的離婚理由,這條法定的離婚理由由兩個必備要件組成,缺一不形成法定的離婚理由。
兩個必須要件是:
1、因感情不和;
2、分居滿兩年的。
通常是夫妻分居兩年,但並不僅此乙個條件。只要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就應判決離婚。
婚姻法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的情形為: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夫妻分居有兩種型別:
第一種是因客觀原因造成的,如夫妻倆分別在兩個城市工作,沒有同居的條件,這種夫妻分居的情形,不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即是夫妻分居時間滿兩年也不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
第二種是主觀原因造成的,如婚姻基礎不牢固,婚後沒有培養起夫妻感情而分居滿兩年的,符合「因感情不和分居」的法定離婚的理由。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兩年」時間的計算方式:
1、從提出離婚的夫妻二人共同認可的最後一次同居的第二天起計算,到提出離婚訴訟(向人民法院遞交訴訟狀)的當天止;
2、分居時間應連續計算。如果分居後又同居,應從同居後又分居的時間重新計算,前面的分居時間終止,也就是說,分居的時間應當連續計算,不應把前後幾次分居的時間累計計算。
16樓:溪風皓月
希望離婚二字不能隨便說,離婚不僅是你們兩個人的事,也是兩個家庭甚至兩個家族的事。夫妻兩人生活久不可能沒有摩擦,相互體諒,共同解決困難才是王道。
我是因和老公吵架出走一年多了,好多人兩夫妻分居兩年就等於自動離婚了。
17樓:靈活還柔美灬福星
婚姻關係的形成,我國法律規定,必須依法進行結婚登記,國家不承認事實婚姻。
婚姻關係的解除,除了喪偶情形外,夫妻雙方也必須依法進行離婚登記或者以離婚訴訟的方式進行,沒有自動離婚一說。
夫妻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只是法律規定可以離婚的乙個條件。
婚姻法》的有關規定:
第八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三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顫御嫌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茄手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拆輪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順祝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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