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婚姻上的問題請專業律師解答謝謝

2025-01-20 19:50:09 字數 1656 閱讀 2063

1樓:網友

首先,他們是什麼時候同居生活的? 1994年2月1日之前,同居生活並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是事實婚姻,法律承認婚姻效力。

其次,94年之後的同居,沒有結婚登記,就是大家說的無效婚姻,不存在離婚問題。

第三,關於房產和債務問題。1989年司法解釋條,對同居期間的財產處理給出了答覆。本案中,如果有證據證明房產是同居期間兩人共同所得的收入購買,是一般的共有財產,雙方都有所有權!

而且該解釋的8條有原則上的規定,財產分割應該照顧婦女兒童,同時要考慮雙方的過錯程度…… 所以個人認為女方在本案中也不是處於完全的被動。 同時,如果是為了同居期間的共同生活而形成的債務,也是共同債務,雙方都有清償的義務。有證據證明是男方單獨為了自己的目的舉債的除外……

差不多就這樣吧……

2樓:網友

沒領結婚證,在法律上是不承認他們倆為夫妻的,所以根本談不上離婚。所以不能獲得任何賠償,除非男方自願給女方部分精神損失費。至於男方借的錢當然由男方自己還。

3樓:夏生的蝴蝶

沒有領取結婚證就不是合法夫妻,也無所謂離婚。

如果房子的產權登記上是男的名字,那他當然可以賣,即使結婚了,房子是婚前財產的話,男方也可以自由處分。

女方的補償要求沒有法律依據。

男方以自己的名義向別人借的錢由其自己償還。

4樓:只剩骨氣

因為雙方沒有領過結婚證,該婚姻屬無效婚姻,屬於同居關係,也就不存在離婚問題。

至於男方向女方親戚所借的債務,是男方個人的債務,當然應該有男方自己償還!

5樓:網友

所謂的婚姻沒有再法律上生效!

婚姻問題,求律師解答,真心求幫助,謝謝,

6樓:law丶灬

這種情況下,既然你父母之間的感情確已破裂,建議還是離婚比較好。離婚後的財產分割的方法如下:你的母親可以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因實施家庭暴力,請求損害賠償。

同時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在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離婚財產分割時,應當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因此,離婚後,女方分得財產會多一些。

關於你,21歲,已成年。離婚後,你的父母雙方和你的親子關係不變,你對他們均負有贍養義務。

7樓:3225王

,所以也不需要離婚。兩個人直接分開過就行了。

至於彩禮問題,從法院一般處理情況看,男方交付彩禮,但最終沒有結婚的,彩禮要退還。但是,你們的情況比較特別,雖然沒有結婚,但畢竟共同生活了,在結合你所說的彩禮有部分用於購買結婚用品(應該是為雙方支出的,男方也受益了),所以,彩禮不可能全部退還,至於到底是返還一部分還是完全不返還,還要看案件的具體情況。如同居時間長短、男方提出「離婚」的理由等等。

8樓:楊德保

你好:從你講述的情況來看,你父親存在家庭暴力,屬於有過錯方,你母親在離婚時可以要求損害賠償。同時,由於你父親存在過錯,在分配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以要求少分給他。

當然,鑑於房產、銀行存款均為你父親個人名義,其有可能通過掛失等申請補辦而轉移財產,建議在訴訟離婚前申請對財產進行凍結。

9樓:網友

你已是成年人,父母之間的婚姻問題應由他們自己處理。關於你所說的家庭暴力、財產分割、侵權賠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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