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yiyuanyi譯元
《疏議》全稱為《唐律疏議》,其性質為唐代的律典,也是我國古代流傳下來的
版第一部完整的權法典。
作用:1、它以禮為中心,以君主**、等級制度和宗法制度為支柱,構築著全部封建法律理論體系。
2、集中國封建法律之大成,在中國法制史上承前啟後,影響深遠。
3、《唐律疏議》不僅是一部唐朝的法典,還是一部包括唐前期在內的中國法制史著作,對研究中國法制史有著深遠的影響。
4、集權威法典、**法律教材、司法考核大綱、人事任免規章於一體,充分展現了唐代高超的封建立法水準,體現了中華法律制度的強大生命力與中華民族的聰明才智。
唐律疏議的影響意義
2樓:斯帕狄
《唐律疏議》的影響意義是 :
中國法制已有了二千多年經驗的積累。自夏朝開始正式確立法制以後,每個朝代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制,而且還不斷總結經驗,推進法制的發展。早在西周時已提出了「三典」的理論,即「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
」《永徽律疏》是中國現存第一部內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國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聲譽和地位,可以說是世界中世紀法典的傑作。
《唐律》之義疏自高宗時作成頒行後,終唐之世,一直沒有廢止過。玄宗開元二十二年對律令格式進行過一次大規模的刪修,結果是「總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義疏仍與單行律並行。
由唐代首創的義疏,一直沿用到封建社會之季世。道理在於義疏是使律文具體化、細密化的一種必要手段,是統一理解和執行法律的有力保證。
在中國法制史上,唐律居於承前啟後的重要地位。無論是立法思想、原則、篇章體例,還是法律內容,都承襲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以「一準乎理,而得古今之平」著稱於世,成為完備的封建法律形態。
《唐律疏議》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注律的經驗,不僅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作了精確的解釋與說明,而且儘可能引用儒家經典作為律文的理論根據。《唐律疏議》的完成,標誌著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了最高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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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議》的編撰歷程:
1、武德修律
唐初法律制度基本上沿襲隋朝。唐高祖於武德元年(618年)六月詔廢隋《大業律》,暫用隋《開皇律》。
2、貞觀定律
貞觀元年(627年)三月,唐太宗李世民令長孫無忌、房玄齡等,參酌隋律,以「寬簡」、「平允」和「畫一」為原則,對《武德律》加以修訂,於貞觀十一年(637年)正月頒行,是為《貞觀律》。
3、永徽改律
4、載初改律
武則天臨朝,於垂拱元年(685年)正月,敕令裴居道、岑長倩等人對《永徽律》的格式進行刪改,其律惟改二十四條。至三月完成,奏上頒行,此即為《垂拱律》。
5、神龍改律
唐中宗復辟,於神龍元年(705年)正月,敕令刪改武周舊制,重定律令格式,歷時半年,於六月完成。通過比較,神龍改律不僅僅改動格式,還涉及律文內容,而且所做改動比較大。
6、開元改律
唐玄宗開元年間曾兩次改律,分別是開元六年(718年)至開元七年(719年)和開元二十二年(734年)至開元二十五年(737年)。
3樓:春花秋月
唐律疏議是經過唐朝幾代皇帝的努力嗯,制定的法律條文,他總結了漢魏以來立法的經驗,是中國的立法達到了最高水平,也為後面的,朝代立法打下了基礎
4樓:匿名使用者
中國法制已有了二千多年經驗的積累。自夏朝開始正式確立法制以後,每個朝代都建立了自己的法制,而且還不斷總結經驗,推進法制的發展。早在西周時已提出了「三典」的理論,即「刑新國,用輕典;刑平國,用中典;刑亂國,用重典。
」以後,又在法典的體例和內容等方面不斷髮展。從體例上看,自戰國時《法經》的六篇,經過漢朝《九章律》等的演進,到隋朝的《開皇律》已形成十二篇及其篇名,併為《武德律》以及以後的《永徽律疏》所繼受。
《永徽律疏》是中國現存第一部內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國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聲譽和地位,可以說是世界中世紀法典的傑作。唐律的內容承前啟後,在總結前人的立法成果和經驗的基礎上形成,並且開創了中國古代法典中法律與歷史結合的先河。
《唐律》之義疏自高宗時作成頒行後,終唐之世,一直沒有廢止過。玄宗開元二十二年對律令格式進行過一次大規模的刪修,結果是「總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義疏仍與單行律並行。其後,義疏以兩條渠道發揮著影響。
其一,義疏被後世徑直沿用。五代後梁太祖時,法律有「律疏三十卷」,一仍唐舊;後周世宗時有司奏事,言法律「今朝廷之所行用者」,「律疏三十卷」,因當時尚未定法,所用皆唐之舊典;甚至到顯德年間《大周刑統》(即《顯德刑統》)編成,仍然是「與律疏、令、式通行」,義疏並未廢除。宋代建隆年間制訂《宋刑統》,鑑於《大周刑統》未能遍引《唐律》之義疏,重取唐代律、疏作法,從而使《宋刑統》成為《永徽律疏》的翻版。
竇儀在《進刑統表》中所說的「舊(指《大周刑統》)疏議節略,今悉備文」,即指此事。金代之律,據《金史·刑法志》說:「歷代採前代刑書宜於今者,以補遺厥,取《刑統》疏文以釋之,著為常法。
」則唐律之義疏,經宋而再傳於金。明代置元代之後,重又仿唐律立制,不惟篇章、條文,義疏也多本於唐。清沿明制,《清史稿·刑法志》記曰:
「諸臣以律文昉自《唐律》,辭簡意賅,容致舛訛,於每篇正文後,增用總注,疏解律義。」當然,這已經是新的「義疏」了。
其二,義疏的方法被用在其他立法上。後周的《大周刑統》,據載:「其所編集者,用律為主,辭旨之有難解者,釋以疏意;義理之有易了者,略其疏文。
式令之有附近者次之,格敕之有廢置者又次之。事有不便於令,該說未盡者,別立新條於本條之下;其有文理深古,慮人疑惑者,別以朱字訓釋。」這個「朱字訓釋」,就是新的義疏。
《宋刑統》仿照此法,也增加「釋曰」條目訓釋難解者及需參見者。至於《清律》的「總注」,實亦此類也。
總之,由唐代首創的義疏,一直沿用到封建社會之季世。道理在於義疏是使律文具體化、細密化的一種必要手段,是統一理解和執行法律的有力保證。而實際上,律文必須是「辭簡義賅」的,這就是使疏解成為經常的、當然的要求。
《唐律》義疏的得力之處正在這裡。而它所代表的普遍性,也就變**所共睹的普遍現象存在。
《永徽律疏》不僅是一部唐朝的法典,還是一部包括唐前期在內的中國法制史著作。其中的一些內容經過長期發展,達到了完備的程度。閱讀《永徽律疏》,不僅可以知曉唐朝法制的內容,亦可瞭解包括唐朝前期在內的中國法制史的一些內容,獲得中國重要制度建立的理論依據方面的知識。
唐律集封建法律之大成,被稱為世界五**系之一的中華法系的代表,在中國以及東南亞法制史上具有深遠影響。唐律的完備,標誌著中華法系走向成熟。以中國封建時代的唐律為內涵,以周邊封建國家法律為外延,構建了區域性的法律系統。
中華法系與世界其他四**系並稱為世界五**系。法系是指根據法律的歷史傳統,對法律所作的分類。凡具有同一歷史傳統的法律就構成同一個法系。
中華法系是指中國古代的法律的體系,它是世界五**系之一,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中華法系與其他法系既有共通之處,又有自身固有的特點。他以自己獨特的風采影響著亞洲與其有交往的各地,在世界法制史上佔有重要地位。
在中國法制史上,唐律居於承前啟後的重要地位。無論是立法思想、原則、篇章體例,還是法律內容,都承襲了以往各代立法的成果,是前朝立法之集大成者,同時又有所發展和創新,使唐律熔封建法典之共性與自身發展完善之特性於一體,以「一準乎理,而得古今之平」著稱於世,成為完備的封建法律形態。唐律不僅對唐代的政治經濟起到了巨大的促進作用,而且直接影響了後代中國封建法制的發展,成為後世封建立法的典範。
元代人在《永徽律疏序》中說:「乘之(指唐律)則過,除之則不及,過與不及,其失均矣。」即對唐律的修改,隨意乘除增刪不是有過就是不及,都將影響其完整性、嚴密性。
唐律正是以其嚴謹的結構,簡明的文字,精確的註疏,完備的內容,而被後世各朝奉為修法立制的楷模,沿用不廢。五代各國立法基本上取法於唐。宋朝的《宋刑統》,就律文而言,只是唐律的翻版。
唐代作為強大的封建帝國,曾是亞洲政治、經濟、文化中心。其先進的文化(包括法律),被來往於長安的外國商人、僧侶、留學生傳播到四方,是唐律對古代東南亞等國也產生了重大影響,成為東南亞各國封建立法的淵源。歷史地位
《唐律疏議》總結了漢魏晉以來立法和注律的經驗,不僅對主要的法律原則和制度作了精確的解釋與說明,而且儘可能引用儒家經典作為律文的理論根據。《唐律疏議》的完成,標誌著中國古代立法達到了最高水平。
作為中國封建法制的最高成就,《唐律疏議》全面體現了中國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風格和基本特徵,成為中華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對後世及周邊國家產生了極為深遠的影響。同時,因此前的《貞觀律》等至今都已軼失,所以,《唐律疏議》成為中國歷史上迄今儲存下來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會影響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國古代立法史上佔有最為重要的地位。
唐律疏議的主要內容
5樓:demon陌
主要內容:
《唐律疏議》總結以往各王朝的立
法經驗及其司法實踐,折中損益,使之系統化和周密化,故其立法比較審慎,內容比較周詳,條目比較簡明,解釋比較確當。其立法理論依據儒家學說,並以封建倫理道德為其法律思想基礎,因此是維護封建經濟基礎及其上層建築、調整各方面社會關係的主要工具。為以後歷代刑律的藍本。
通過唐朝與周邊各國頻繁通使和文化交流,《唐律疏議》對古代亞洲各國法典亦產生重大影響。古代日本、朝鮮、越南等國的立法,大都摹訪《唐律》。國際法制史學者將《唐律疏議》與歐洲的《羅馬法》相提並論,並視之為古代「中國(華)法系」的代表著作。
《唐律疏議》的律文和疏文反映了唐代社會各階級、各階層的法律地位及其相互之間的關係,以及某些政治經濟制度,是研究唐代歷史的重要文獻。
闡述《唐律疏議》對後世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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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議》是中國現存第一部內容完整的法典,也是中國古代法典的楷模和中華法系的代表作,在世界法制史上具有很高的聲譽和地位,可以說是世界中世紀法典的傑作。唐律的內容承前啟後,在總結前人的立法成果和經驗的基礎上形成,並且開創了中國古代法典中法律與歷史結合的先河。
《唐律》之義疏自高宗時作成頒行後,終唐之世,一直沒有廢止過。玄宗開元二十二年對律令格式進行過一次大規模的刪修,結果是「總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義疏仍與單行律並行。其後,義疏以兩條渠道發揮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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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律疏議》的來歷:
繼承漢晉以來,特別是晉代張斐、杜預註釋律文的已有成果,歷時1年,撰《律疏》30卷奏上,與《永徽律》合編在一起,於永徽四年十月(公元653年)經高宗批准,將疏議分附於律文之後頒行。
該法典至元代後,人們以疏文皆以「議律」字始,故又稱為《唐律疏議》。由於疏議對全篇律文所作權威性的統一法律解釋,給實際司法審判帶來便利,以至《舊唐書·刑法志》說當時的「斷獄者,皆引疏分析之」。疏議的作用至重,學者楊鴻烈在《中國法律發達史》一書中認為,「這部永徽律全得疏議才流傳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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