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經期衛士
1、國家對彩票的徵稅稅種為個人所得稅。
2、對於彩票購買者單注中獎獎金不超過1萬元的,國家對其免徵收個人所得稅。
3、購買者單注中獎獎金超過1萬元的,應該按照國家稅法規定,繳納全額獎金的20%個人所得稅。
比如中獎者中了2萬元大獎,需要交納的個人所得稅為4000元,實際發到手金額為16000元。
4、如果單注獎金低於1萬元,中獎者通過倍投,獎金總額高於1萬元的,是無須繳稅的。
5、按照稅法規定,偶然所得(個人取得的所得是非經常性的,屬於各種機遇性所得,包括得獎、中獎、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質的所得)是需要進行納稅的。適用稅率為20%。
6、所以,如果你中了500萬,根據該條計算:500x20%=100,100萬完成納稅,400萬才是你實際能拿到手的。
2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啊,給了公司時,公司作為營業外收入記賬,主辦方不扣稅。公司發給個人時,代扣個人所得稅,這時扣稅不是按20%計算,應該與當月收入合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比賽獲獎品,價值多少以上須納稅?
3樓:匿名使用者
1.獲得獎勵獎品,適用個人所得稅中的偶然所得,稅率20%。計稅**為市場**,也就是發票**。
稅款由獎品發放人代扣代繳。納稅人有權要求扣繳義務人出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扣繳義務人不得拒絕。扣繳義務人向納稅義務人提供非正式扣稅憑證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拒收。
2.從索取發票方面來說,最規範操作應該隨獎品一起開具給付。但在實踐中,除大額獎品以外,主辦方一般為簡化工作而不會另行開具發票的。
從獎品的保修方面來說,目前看來,只有通過協商解決了。
3.稅款扣繳的計稅**,應當是市場**,最直接的****應該是主辦方購入獎品取得的發票**。按此**乘以20%的稅率,即為應交的稅款了。
對個稅中的偶然所得,沒有規定起徵點,因此,從理論上說,極端的例子,哪怕只有1分錢的偶然所得,也應當交納個稅。
4.根據納稅義務人(得獎人)的具體要求,有權要求扣繳義務人(主辦方)出具代扣代收稅款憑證,扣繳義務人不得拒絕。扣繳義務人向納稅義務人提供非正式扣稅憑證的,納稅義務人可以拒收。
這是《個人所得稅法》中規定的納稅義務人的權利。
4樓:青丿灬影
這個是不用自己考慮的。
比賽獲得的獎金、獎品是按個人所得稅中的「偶然所得」稅目納稅,執行20%的比例稅率。即按納稅人取得的實際所得的20%計算納稅。正常情況下,應當由舉辦單位(獎品、獎金的支付方)代扣代繳稅款。
《 稅法》規定,取得偶然所得的個人為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人,應依法納稅;向個人支付偶然所得的單位為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不論在何地兌獎或頒獎,偶然所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一律由支付單位扣繳。偶然所得以收入金額為應納稅所得額,納稅率以20%計算。
對於大家常說的1萬元的起徵點,是專指個人購買福利、體育彩票(獎券)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 (含1萬元)的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一次中獎收入超過1萬元的,應按稅法規定全額徵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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