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勞動法行家
無限防衛權又稱無過當之防衛、預防性正當防衛、特殊防衛權、特別防衛權等,這些概念都屬於正當防衛的範疇。所謂無限防衛權,是指公民在某些情況下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後果均不負刑事責任。無限防衛權是公民在特定情況下可採取無強度限制的防衛行為的權利。
《刑法》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2樓:達州律師劉江
無限防衛權,又稱「無過當之防衛」、
3樓:張勇律師
無限防衛權,是指公民在某些情況下所實施的正當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後果均不負刑事責任.刑法第二十條第三款規定:「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4樓:林小維
無限防衛權 無限防衛權,又稱「無過當之防衛」、「
5樓:匿名使用者
你問的太抽象了吧
想知道無限防衛是什麼的話 隨便到網上搜就好
任何一本刑法教科書估計也有
6樓:小滿高
沒有什麼無限的防衛權,都有一個度,一但超過了合理的度,就是防衛過當了。
無限防衛權到底是什麼界限?
7樓:帥氣的小宇宙
無限防衛
權的行使也應當符合正當防衛的基本要求,要求以外的就不屬於正當防衛。一方面,行使無限防衛權的行為人已經認識到**、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存在,如果對之不實行防衛,自身安全則會受到嚴重損害;另一方面,防衛人主觀上具有制止「**」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保護合法權益的目的。具體分析如下: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採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
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的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中國刑法所規定的無限防衛權是一種正當防衛權。依照新刑法規定,在上述條件下實施防衛行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也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那麼這種防衛無疑應當是正當防衛。
3、無限防衛權是一種特殊的正當防衛權,我們習慣把新刑法第20條第一款規定的正當防衛權稱之為一般正當防衛權,無限防衛權與一般正當防衛權相比較,其特徵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起因條件不同,無限防衛權的行使職能在特定的情形下行使,而一般防衛權的行使只要有「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即可適用;二是限度條件不同,一般防衛權的形式,要求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否則即是防衛過當,要負刑事責任,而無限防衛權的行使則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既不存在防衛過當的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無限防衛權構成要件:
所謂無限防衛權,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采取的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後果均不負刑事責任的權利。由於無限防衛權是法律在某種情況下賦予公民的特殊的防衛權,因而必須嚴格掌握,以防濫用。無限防衛權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第一、主體條件
第二、物件條件
必須是針對**、殺人、搶劫、**、綁架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人,這一點毫無疑問。能夠行使無限防衛權的場合都是人身安全遭到嚴重侵犯或威脅的緊急時刻,在這種情況下,要求防衛人在防衛前必須瞭解侵害人的刑事責任能力無疑是不公平的,也是不可能的而且更是荒謬的。因而在這種情況下防衛人當然可以行使無限防衛權。
但如果防衛人明知「**」等暴力行為的行為人缺乏刑事責任能力,則不應行使無限防衛權,但允許行使一般的正當防衛或緊急避險。
第三、範圍條件
必須是針對**、殺人、搶劫、**、綁架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具體的說:
(1)必須是暴力犯罪行為,一般違法的但未犯罪的暴力行為和犯罪的非暴力行為不在此限;
(2)必須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非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在此限,所謂人身安全,主要指人的生命、健康、性權利等,完全針對財產性的不法侵害應排除在外;
(3)所謂「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犯罪所使用的暴力的程度以及侵害的急迫性,相當於該款所列舉的**、殺人、搶劫、**、綁架犯罪。
第四、時機條件
必須是不法暴力侵害正在進行。這裡的正在進行,是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經開始,尚未結束,正在進行之中。如果上述暴力犯罪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行為人進行的所謂「防衛」,應認定為事前加害或事後報復,不能認定為無限防衛行為。
第五、主觀條件
行使無限防衛權的防衛人必須具有防衛的意識和防衛的目的。從正當防衛的理論看,正當防衛之所以被立法者視為排除犯罪性的行為,不僅因為正當防衛在客觀上保護了社會利益,而且因為在主觀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和保護合法權益的意思,因而正當防衛具有主觀條件的限制。
8樓:匿名使用者
1、中國刑法所規定的無限防衛權並不是絕對的無限防衛權,而是相對的無限防衛權,即它只能發生在「正在進行的**、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這一特定的條件之下,如不具備這一特定條件,則不允許行使無限防衛權。
2、中國刑法所規定的無限防衛權是一種正當防衛權。依照新刑法規定,在上述條件下實施防衛行為,即使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也不屬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那麼這種防衛無疑應當是正當防衛。無限防衛權的行使也應當符合正當防衛的基本要求。
3、無限防衛權是一種特殊的正當防衛權,我們習慣把新刑法第20條第一款規定的正當防衛權稱之為一般正當防衛權,無限防衛權與一般正當防衛權相比較,其特徵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起因條件不同,無限防衛權的行使職能在特定的情形下行使,而一般防衛權的行使只要有「不法侵害」正在進行即可適用;
二是限度條件不同,一般防衛權的形式,要求不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否則即是防衛過當,要負刑事責任,而無限防衛權的行使則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既不存在防衛過當的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構成要件
所謂無限防衛權,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形下采取的防衛行為,沒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對其防衛行為的任何後果均不負刑事責任的權利。由於無限防衛權是法律在某種情況下賦予公民的特殊的防衛權,因而必須嚴格掌握,以防濫用。無限防衛權的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
應該包括受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侵犯的受害人。與防衛過當的主體相比,它不受刑事責任年齡和刑事責任能力的限制,因為,無限防衛行為不屬於犯罪行為。那麼,非受害人是否可以成為無限防衛的主體呢?
這一點法律沒有做出說明。從立法精神來看,非受害人也應成為無限防衛的主體。
因為,強化對公民防衛權利的保護,鼓勵公民積極同違法犯罪分子進行鬥爭,是這次刑法典修改中正當防衛立法完善的指導思想,無限防衛權的設立,正是這種思想在立法中最強烈、最鮮明的表現。如果無限防衛的主體僅限於受害人,將會極大縮小無限防衛的主體範圍,不利於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並且也有悖於立法精神。
2、物件條件
必須是針對**、殺人、搶劫、**、綁架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人,這一點毫無疑問。問題在於,無限防衛權只能針對「**」等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形式,而「**」等暴力行為要構成犯罪,其行為人就必須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含達到刑事責任年齡)。
3、範圍條件
必須是針對**、殺人、搶劫、**、綁架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具體的說:
(1)必須是暴力犯罪行為,一般違法的但未犯罪的暴力行為和犯罪的非暴力行為不在此限;
(2)必須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非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不在此限,所謂人身安全,主要指人的生命、健康、性權利等,完全針對財產性的不法侵害應排除在外;
(3)所謂「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犯罪所使用的暴力的程度以及侵害的急迫性,相當於該款所列舉的**、殺人、搶劫、**、綁架犯罪。即,無限防衛權所針對的侵害行為必須具有性質的嚴重性、強度的暴力性、形勢的急迫性。
4、時機條件
必須是不法暴力侵害正在進行。這裡的正在進行,是指**、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已經開始,尚未結束,正在進行之中。如果上述暴力犯罪尚未開始或者已經結束(包括不法侵害人已中止犯罪,已經被**,已經喪失了侵害能力等情形),行為人進行的所謂「防衛」,應認定為事前加害或事後報復,不能認定為無限防衛行為。
5、主觀條件
行使無限防衛權的防衛人必須具有防衛的意識和防衛的目的。從正當防衛的理論看,正當防衛之所以被立法者視為排除犯罪性的行為,不僅因為正當防衛在客觀上保護了社會利益,而且因為在主觀上具有制止不法侵害和保護合法權益的意思,因而正當防衛具有主觀條件的限制。
9樓:匿名使用者
無限防衛權應該是指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所以,無限防衛權即使是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條 為了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而採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為,對不法侵害人造成損害的,屬於正當防衛,不負刑事責任。
正當防衛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對正在進行**、殺人、搶劫、**、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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