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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業類《上海居住證》和人才類《上海居住證》就是靠積分割槽分。根據《上海居住證管理辦法》把來滬人員的年齡、教育、技能等全部換算成積分,達到120分標準分的居住證持有人,就可以享受相應的公共服務待遇。
一、子女教育
1、持證人可以為其同住子女申請在本市接受義務教育,由居住地的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安排就讀。
2、持證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參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考試、全日制高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考試。
3、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持證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參加高中階段學校招生考試、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考試。
二、社會保險
1、持證人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本市社會保險的,享受相關待遇。
2、積分達到標準分值的持證人,其同住子女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參加本市醫療保險,享受相關待遇。
三、證照辦理
1、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申領機動車駕駛證、辦理機動車註冊登記手續、上海車牌。
2、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申請辦理普通護照、往來港澳通行證、往來臺灣通行證及各類簽註。
四、住房
持證人可以按照本市有關規定,申請本市公共租賃住房。
五、基本公共衛生
持證人的同住子女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本市享受國家免疫規劃專案的預防接種等基本公共衛生服務。
六、資格評定、考試和鑑定
持證人可以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考試、職業(執業)資格註冊登記;參加各類非學歷教育、職業技能培訓和國家職業資格鑑定。
擴充套件資料:
上海就居住證「積分制」管理徵求意見
上海市**法制辦2023年11月22日釋出訊息,從即日起到12月2日,上海就《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草案)》公開徵求意見。徵求意見稿顯示,上海擬對居住證進行「積分制」管理,持《居住證》a證的人員,其子女可在上海蔘加中考、高考。
《上海市居住證管理辦法(草案)》徵求意見稿中規定,在上海有合法穩定職業和合法穩定住所,參加上海市社會保險,且積分達到規定分值的境內來滬人員,可以申請辦理《居住證》a證,積分未達到規定分值的人員可以申請辦理《居住證》c證。
此外,投靠具有上海戶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境內來滬人員,就讀於上海大、中專院校且常住戶口未遷入的境內來滬人員。以及來上海接受非學歷教育等需在上海居住6個月以上的境內來滬人員,可以申請辦理《居住證》t證。
徵求意見稿顯示,上海《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等指標組成,各指標專案中根據不同情況劃分具體評分標準。
積分指標體系由上海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發展改革、教育、衛生、公安、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人口計生、經濟資訊化等部門制定,經上海市人民**同意後,通過****等形式向社會公佈。有關部門可以根據上海市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和人口服務管理的需要,對《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適時調整。
徵求意見稿還顯示,持上海《居住證》a證的人員,其子女可以按照上海市有關規定在上海蔘加中考、高考。持c證人員,其子女可以按照上海市有關規定在上海蔘加全日制普通中等職業學校自主招生考試。
同時,持上海《居住證》人員還可以享受社會保險、證照辦理、住房保障、公共衛生、計劃生育、科技申報、資格評定、考試和鑑定、參加評選等方面的待遇。
此外,上海《居住證》持有人符合上海市有關規定的,可以申請辦理上海常住戶口,其具體辦法由上海市人民**另行規定。
積分制政策
第二章 積分指標及分值
第五條(積分指標體系)
《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減分指標和一票否決指標組成。
第六條(基礎指標及分值)
基礎指標包含年齡、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等指標。
(一)年齡
年齡指標最高分值3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持證人年齡在56-60週歲,積5分;年齡每減少1歲,積分增加2分。
(二)教育背景
教育背景指標最高分值110分,持證人按照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取得的被國家認可的國內外學歷學位,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大專(高職)學歷,積50分。
2、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積60分。
3、持證人取得大學本科學歷和學士學位,積90分。
4、持證人取得碩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博士研究生學歷學位,積110分。
(三)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
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指標最高分值140分,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取得的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和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且專業、工種與所聘崗位相符,可獲得積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五級,積15分。
2、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四級,積30分。
3、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積60分。
4、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二級、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相當於中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積100分。
5、持證人取得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一級或高階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積140分。
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需要註冊的,註冊後給予加分。
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目錄、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統一向社會公佈。
(四)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並按照國家和本市相關規定按月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每滿1年積3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計算在本市工作及繳納職工社會保險年限的依據。
第七條(加分指標及分值)
加分指標包括緊缺急需專業、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遠郊重點區域、全日制應屆畢業生、表彰獎勵、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等指標。
(一)緊缺急需專業
持證人所學專業屬於本市緊缺急需專業目錄且工作崗位與所學專業一致的,積30分。
本市緊缺急需專業目錄,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後向社會公佈。
(二)投資納稅或帶動本地就業
持證人在本市投資創辦的企業,按照個人的投資份額計算,最近連續3年平均每年納稅額在10萬元人民幣及以上或平均每年聘用本市戶籍人員在10人及以上,每納稅10萬元人民幣或每聘用本市戶籍人員10人積10分,最高100分。
(三)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指標最高分值10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以及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80%低於1倍的,積25分。
2、持證人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以及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1倍低於2倍的,積50分。
3、持證人最近連續3年在本市繳納職工社會保險費基數等於以及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社會平均工資2倍的,積100分。
持證人因未正常繳納本市職工社會保險費而補繳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基數與個人所得稅繳費基數不能合理對應的、職工社會保險繳費單位與簽訂勞動(聘用)合同單位不一致的,不作為本項的積分依據。
(四)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
持證人在本市特定的公共服務領域就業,每滿1年積4分,滿5年後開始計入總積分。
(五)遠郊重點區域
持證人在本市重點發展的遠郊區域工作並居住,每滿1年積2分,滿5年後開始計入總積分,最高分值20分。
(六)全日制應屆畢業生
持證人為全日制應屆高校大學畢業生,積10分。
(七)表彰獎勵
持證人在本市工作期間獲得的表彰獎勵可積分,最高分值110分。本項具體積分標準如下:
1、持證人獲得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專項性表彰獎勵,積30分。
2、持證人獲得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綜合性表彰獎勵,積60分。
3、持證人獲得省部級及以上**表彰獎勵,積110分。
本市部、委、辦、局等市級機關**表彰獎勵專案目錄,按照市人民**批准並公佈的表彰獎勵目錄執行。
(八)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
持證人配偶為本市戶籍人員,結婚每滿1年積4分,最高分值40分。
第八條(減分指標及分值)
減分指標包括提供虛假材料、行政拘留記錄和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等指標。
(一)申請積分時提供虛假材料
持證人3年內有提供身份、學歷、就業、職稱職業資格、婚姻、表彰獎勵等方面虛假材料的,每次扣減150分。
(二)行政拘留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行政拘留記錄的,每條扣減50分。
(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
持證人5年內有一般刑事犯罪記錄的,每條扣減150分。
第九條(一票否決指標)
持證人有違反國家及本市計劃生育政策規定行為記錄或嚴重刑事犯罪記錄的,取消申請積分資格。
第三章 積分規則及標準分值
第十條(單項指標積分規則)
基礎指標和加分指標中,同一單項指標的積分不重複計算,取該單項指標的最高分。
減分指標中單項指標的扣減積分,按照扣減專案進行累計扣減。
第十一條(總分積分規則)
持證人的總積分等於基礎指標與加分指標積分之和減去減分指標的累計扣減積分,總積分的最低分值為0分。基礎指標中的「教育背景」、「專業技術職稱和技能等級」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加分指標中的「投資納稅」、「投資帶動本地就業」兩項指標,選擇其中一項進行積分。
第十二條(總積分標準分值)
《居住證》總積分標準分值為120分。
第四章 積分申辦流程及管理
第十三條(積分申請)
持證人需要申請積分的,可通過網際網路登入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管理資訊系統,進行網上模擬估分。達到標準分值的,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委託用人單位向註冊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申請積分。
第十四條(積分申請材料)
持證人和受委託的用人單位須提交的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包括:
1、持證人有效期內的《居住證》;
2、《上海市居住證積分申請表》;
3、勞動(聘用)合同;
4、無違反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政策的證明材料;
5、無違法犯罪記錄證明材料;
6、單位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社團法人或民辦非企業法人證書等)及組織機構**證書和磁卡。
除上述積分申請基本材料外,持證人還應當提供與《居住證》積分指標專案對應的材料。
第十五條(材料受理)
人才服務中心收到積分申請材料後,對材料齊全的,應當出具收件憑證;對材料不齊全的,應當當場告知補齊材料。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應當對積分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六條(材料稽核)
人才服務中心受理積分申請材料後,按照流動人員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調閱持證人的人事檔案並對相關材料進行稽核。
對持證人提交的學歷學位證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專業技術類職業資格證書、技能類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獎勵證書、結婚證、戶口簿、驗資報告、納稅明細和聘用本市戶籍人員證明等積分申請材料進行稽核。對有疑問的材料,可以提請主管部門或專門機構進行核實。
第十七條(積分核定)
積分申請材料稽核屬實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按照《居住證》積分指標體系進行積分核定,並告知持證人積分情況。
第十八條(積分查詢)
持證人可通過網際網路或者持《居住證》到社群事務受理服務中心、人才服務中心查詢本人的積分。
第十九條(積分確認與調整)
在《居住證》簽註時,對持證人積分予以確認。
持證人情況發生變化需要調整積分的,應當委託用人單位向註冊地區(縣)人才服務中心提交相關材料。
持證人積分專案發生變化導致積分下降或出現減分專案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其積分進行扣減,並告知持證人。
第二十條(積分失效)
持證人《居住證》被登出時,積分自動失效。
第二十一條(監督與複核)
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對全市積分申辦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材料取得的積分予以糾正。
持證人和用人單位對《居住證》積分存在異議的,向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請複核。
第二十二條(提供虛假材料的法律責任)
個人在申請積分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申請積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在代辦積分申請過程中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申請材料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情節嚴重的,3年內不得代辦積分申請。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相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三條(動態調整)
根據本市經濟社會發展需求,由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市發展改革、教育、衛生計生、公安、工商、稅務、住房保障房屋管理、經濟資訊化等部門對《居住證》積分管理指標體系和標準分值提出調整方案,經市人民**批准後向社會公佈。
第二十四條(施行日期)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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