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健全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機制

2021-03-07 08:31:04 字數 5059 閱讀 5812

1樓:淮安浙江人

一、檢察機關監督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

1、行政執法監督立法

存在缺失和空白:

現有的法律只是籠統地規定檢察機關是法律監督機關,未對行政執法監督作出專門的規定,缺乏應有的剛性和可操作性,因此行政執法監督較之偵查監督、立案監督等司法訴訟監督顯得更薄弱。由於現行法律對於檢察機關行政執法監督的範圍、內容、方式方法等界定不清或沒有界定,因此造成監督上的許多盲點和空白。即使有法可依的監督,由於缺乏具體實施監督的程式性和實體性的規定,致使監督剛性不足、措施乏力,只能陷入無可奈何的尷尬境地。

2、行政執法部門接受監督的意識不強

因行政權具有強制性的特點,行政執法人員往往習慣於監督別人而缺乏被監督意識。更有被監督者往往從自身利益出發,以種種理由和方式對行政執法監督說「不」。一是認為檢察機關執法監督不必要,沒用處,對檢察機關的監督意見和建議不以為然,或者推諉拖延執行;二是認為檢察機關執法監督是「找岔子」、「亂挑刺」,與自己過不去,對檢察機關的監督意見和建議置之不理、拒不執行。

類似的問題很多,從以上兩點已足見行政執法監督之艱難。

3、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的監督不力

一是作為監督者的檢察機關受到本身體制的限制,對於行政執法監督,檢察機關一直勉為其難。在現行檢察機關雙層領導體制下,檢察機關對地方行政機關存在著機構、人員和經費等依附關係,設在行政轄區內的檢察機關,實際上成為「地方檢察機關」,處於當地**下屬的一個執法部門的地位。二是檢察機關的現狀導致監督不力。

檢察機關是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對檢察機關人員素質和工作環境要求較高。但目前檢察機關人員少、任務重、辦案條件差,顧此失彼,難以為繼,導致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監督工作流於形式。三是由檢察機關牽頭召集各行政執法機關建立銜接機制有「一頭熱」之嫌,銜接的各項措施難以真正落實到位。

檢察機關雖然在我國國家機構中處於「一府兩院」的崇高地位,但由於國情特殊,實際地位則並不然,對行政權力的影響力和約束力極為有限,影響了監督職能作用的發揮。

二、健全行政執法監督機制的建議

1、保障行政執法機關與檢察機關的資訊共享

通過新聞**廣泛宣傳,引導人民群眾積極參與到監督中來,激發人民群眾的舉報熱情。檢察機關要充分發揮法律監督職能,主動把監督關口前移,完善監督方式,在監督中發現問題要及時採取有效措施以防患於未然;在監督中嚴查行政執法中以權謀私、徇私枉法等涉嫌犯罪現象,做到打防並舉,標本兼治;檢察機關要主動與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保持經常性的工作聯絡,建立起完善的資訊共享機制,以保證能夠及時瞭解和掌握經濟犯罪案件的查處情況。要建立起科學的工作管理機制,暢通監督渠道。

2、明確行政執法與刑事執法證據銜接

在刑事訴訟中,行政執法機關移送刑事案件的過程,以及司法機關向行政機關調取其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收集的證據的過程,司法機關對向行政機關收集、調取的證據,經審查認為具有客觀性、真實性、關聯性,即可轉化為刑事證據使用。這是符合刑事訴訟法關於刑事證據規則的。因此,行政執法機關收集的證據材料,依法移交司法機關或經司法機關調取的,只要經司法機關查證屬實,應當作為刑事證據使用。

3、探索完善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1)完善偵監、民行、自偵部門共同參與聯席會議制度。目前的聯席會議僅由偵監部門參加,民行、自偵等部門共同參與能夠提高聯席會議制度的有效性,及時處理在以罰代刑背後的瀆職犯罪,並能夠提高預防工作的針對性。這樣「有利於打擊犯罪,實現刑法的社會防衛功能」。

檢察機關對立案、撤案、結案統一審查制度,防止公安機關以罰代刑。

(2)完善檢察機關對行政執法監督的主動性制度。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是外部監督,所以對行政行為的過程不能夠加以干涉,只能調取案卷。同時,如果行政執法機關對案件的處理僅涉及到合理性問題,而沒有違法,檢察機關不能啟動移送監督程式。

根據這一原則,法律法規應當賦予檢察機關對行政機關案件處理結果的調查權、對不移送理由的質詢權和對違法不送的檢察建議權三個基本部分。這種調查權是監督權本身的組成部分,是與監督權同時存在的。檢察機關具體的調查措施,如案卷調查權能夠確保檢察機關能夠及時瞭解執法機關是否掌握了犯罪線索。

(3)完善拒不移交刑事案件的責任追究制度。檢察機關認為行政執法機關掌握了需要移交的犯罪線索,通知行政執法機關移交的,行政執法機關必須移交;拒不移交的,可以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同時,對於檢察機關通知行政執法機關移交的刑事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

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以後予以拖延,不履行偵查職責的,檢察機關可以自行偵查。行政執法機關對公安機關不接受所移送的案件的,或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的決定有異議,應當建議檢察機關進行立案監督等,否則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4)完善案件查處的提前介入制度。對可能涉及到犯罪的重大事故、重大事件和重大刑事案件,在相關職能部門調查處理的同時,要及時通知檢察機關介入調查,防止證據滅失,並對其中的瀆職犯罪有權進行調查。明確規定案件線索移送制度。

各部門發現的涉及到可能犯罪線索必須在規定的時間移送檢察機關備案,並對案件的處理情況向移送機關通報和反饋。充分運用資訊共享權、檢察建議權、對公安機關的提前介入和引導偵查制度、探索新的監督形式。

(5)完善法律體系不斷健全的制度。雖然我國《行政處罰法》第22條明確規定:「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行政機關必須將案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刑事訴訟法也規定了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立案監督制度,但沒有涉及到對其他行政執法機關案件移送的監督。有關移送的具體問題仍缺乏可操作性的規定,而實踐中移送的隨意性卻很大,為了更好地協調移送中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的關係,堅持刑事優先原則,應該將移送程式法定化,比如移送的具體條件是什麼,如何移送,以及移送的期限、受移送的機關、不依法移送和不依法接受移送的法律責任等都應當有可操作性的規定,以建立系統完備的案件移送制度,規範移送行為。

4、加強素質建設,提高法律監督能力

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能否在建設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中發揮作用,關鍵在隊伍。檢察隊伍素質高,法律監督能力強,水平高,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作用就能體現出來,否則,就不能實現其歷史使命。因此,加強檢察隊伍建設,提高法律監督能力水平,顯得尤其重要。

一是要提高檢察隊伍的政治素質。堅持「立檢為公,執法為民」,增強檢察幹警的大局意識、責任意識、憂患意識。要通過加強教育管理、完善程式制度、強化監督制約、嚴格責任追究等措施,使幹警自覺恪守職業道德和檢察紀律,永遠忠實於事實,忠實於法律,忠於黨和人民的利益。

二是要提高檢察幹警的業務素質。檢察業務涉及知識領域多,技能要求高,法律法規專業強。因此,要引導幹警認真學習各方面知識,加強知識儲備,以滿足法律監督工作之需。

要積極開展崗位練兵和技能培訓,總結經驗教訓,探索工作規律,加強理論研究,使每名幹警都成為法律監督工作的行家裡手。

2樓:道全君

加強基層檢察院規範化建設是貫徹落實高檢院《人民檢察院基層建設綱要》的一項長期而緊迫的任務。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全省基層檢察院規範化建設要認真貫徹落實全國、全省檢察長會議部署,緊緊圍繞檢察工作主題,用科學發展觀統領檢察工作,圍繞隊伍專業化、執法規範化和管理科學化,立足實際,積極探索,打造特色,提升全省基層檢察院建設整體水平,為推動各項檢察工作上臺階、服務海峽西岸經濟區建設奠定堅實基礎。

一、突出重點,堅持以人為本,以提高法律監督能力為目標,大力推進基層檢察隊伍建設

在加強法律監督能力建設物件上,突出以檢察長為重點的領導班子,帶動檢察隊伍整體建設。以貫徹省委《進一步加強政法隊伍黨風廉政建設的意見》,認真開展調查摸底,全面深入掌握基層檢察院領導班子的德、能、勤、績、廉情況,特別是班子成員駕馭檢察工作全域性、分析判斷形勢、促進檢察工作創新發展的能力以及謀劃、組織、指揮狀況,按照協管原則建立健全領導幹部能績檔案,有針對性加強領導幹部的思想、組織和作風建設,提高領導幹部科學、民主決策水平和組織協調能力。加強後備幹部隊伍建設,大力選拔、培養優秀年輕幹部,為今後檢察長集中換屆作好準備。

在加強法律監督能力建設的內容上,突出標準的規範化和措施的具體化。圍繞工作崗位職責要求,結合工作實際和業務特點,明確各項工作應該具備的能力標準、能力要素、能力要求。結合規範化、具體化要求,探索研究各部門的法律監督能力標準體系,努力形成業務部門核心能力課程、核心業務課程和公共課程「三位一體」的課程模式,促進法律監督能力的提高。

在加強法律監督能力建設的方法上,突出以檢察業務工作為中心。堅持從業務工作的重點領域、重點措施入手,圍繞維護穩定、建設平安福建、服務「海峽西岸經濟區」等全域性的重點,著力提高檢察人員正確理解和適用嚴打刑事政策的能力,打防、防控結合的能力,化解社會不安定因素的能力。改進執法理念和方法,既提高查辦群眾反映強烈的職務犯罪案件,又講求省院「五個不輕易」要求提高服務發展的能力;從尋找業務工作的難點和增長點上切入,通過拓展辦案思路、整合偵查資源、提高偵查水平等主觀努力,找到法律監督能力建設的對策。

在加強法律監督能力建設的途徑上,突出走崗位練兵、崗位成才的道路。堅持眼睛向內,通過區分反貪、反瀆、偵監、公訴、民行、控申、法警、綜合等專題廣泛開展崗位練兵,在工作實踐中鍛鍊檢察人員,發現和培養一批實幹型、實戰型、實用型的人才,提高辦案水平。

二、主攻焦點,堅持強基固本,以紮實開展專項整改為契機,大力加強基層檢察院規範化建設

大力加強制度建設。堅持用檢察工作和現代管理科學規律指導制度建設,把兩者規律性的要求充分體現到具體的規範化建設中。按照科學合法、擇優實用、系統配套等基本要求,結合形勢任務的發展,對原有的制度、規定進行梳理,修訂完善崗位、行為、工作規範體系和工作目標體系,使工作有章可循。

大力加強檢察執法規範化建設。全面規範執法活動,嚴格辦案程式,逐步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範、監督有效的執法體制和工作機制,健全完善業務規範體系和考評指標體系,加強對辦案工作的流程管理和質量控制,提高辦案質量和效率。對審查逮捕、立案監督、審查起訴、來信處理、來訪接待、辦理交辦、督辦案件、辦理刑事申訴複查案件、刑事賠償案件、辦理民事行政申訴案件等環節繪製出明確的流程圖表,並向外公示。

同時,細化各辦案環節的操作規範、工作要求。積極探索,梳理現行業務規範。把加強自偵辦案安全工作與強化司法警察工作結合起來,切實糾正「有警不用」、「以檢代警」等不規範的問題。

通過加強執法規範化建設,使辦案工作項項有規定,事事有標準,錯誤有問責,質量有提高。要重視和加強綜合後勤部門的規範性流程建設,把規範化建設覆蓋到檢察工作全過程。

大力推進檢察改革、機制探索創新。根據隊伍建設與業務工作相關聯的突出問題,把規範化建設與檢察改革、機制創新緊密結合起來,以改革促規範。圍繞完善人民監督員制度,整合偵查資源和探索建立檢務督察機制,不斷創新完善銜接配套措施,進一步強化檢察執法的外部監督、內部制約的力度,提高案件質量。

引入現代科技手段、先進管理理念,不斷加大規範化建設創新力度,提高檢察人員規範意識、規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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