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反映的問題是指檢舉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對刑事不立案決定審查失職行為無處投訴

2023-03-11 05:05:20 字數 5725 閱讀 9036

1樓:社南枋荃

爭議焦點: 高檢控4號檔案即最高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廳關於審查受理控申申訴事項有關問題的答覆中提到,根據《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試行)》第三百一十五條、《人民檢察院複查刑事申訴案件規定》第七條第

一、二、三、七項規定,人民檢察院以沒有犯罪事實為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決定,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訴的,由作出不批准逮捕決定的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審查處理.以其他理由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決定,被害人不服提出申訴的,由偵查監督部門辦理.偵查監督部門對不服本院不批准逮捕決定的申訴作出審查結論後,被害人不服,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繼續申訴的,根據《人民檢察院信訪工作規定》第十八條規定,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應當受理,按照首辦責任制的要求移送偵查監督部門辦理.

經過兩級人民檢察院審查,被害人仍然不服,繼續申訴,符合《人民檢察院控告申訴案件終結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終結條件的,省級人民檢察院經審查可以作出終結決定.該答覆解決的是:關於不服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決定(訴訟程式未終結)的申訴案件,經同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複查後,被害人仍不服的,是否可以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複查,以及經過兩級人民檢察院複查後,被害人仍不服的,是否由省級人民檢察院偵查監督部門複查的問題.

但沒有規定控告申訴部門和偵查監督部門辦理此類案件的時限.目前只能根據《檢察機關執法工作基本規範(2023年版)》第2.36條承辦部門應當在收到本院控告檢察部門轉送的信訪事項之日起六十日內辦結;情況複雜,逾期不能辦結的,報經分管檢察長批准後,可適當延長辦理期限,並通知控告檢察部門,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2樓:鐵蛋兒的

我建議你向上級反映情況,最好寫詳細的書面申請

3樓:你姥個腿

你可以打**到他的上一級投訴,或者撥打當地12345,也可以投訴

對於人民檢察院不立案,舉報人應當如何處理?

4樓:加百列

如果檢察院不立案的,可以向該檢察院提出複議,或者向上級人民檢察院進行舉報。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84條,人民檢察院決定不予立案的,如果是被害人控告的,應當製作不立案通知書,寫明案由和案件**,決定不立案的原因和法律依據。由偵查部門在十五日內,送達控告人,同時告知本院控告檢察部門。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書後十日內申請複議。 對不立案的複議,由人民檢察院控告檢察部門處理。控告檢察部門應當根據案件事實和法律進行檢查,並可以要求控告人申訴人提供有關材料。

認為需要偵查部門說明不立案理由的,應當及時將案件移送偵查,監督部門辦理。 人民檢察院認為被舉報人的行為未構成犯罪的。

決定不予立案,但需要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主管機關處理。

5樓:匿名使用者

檢察機關如何處理舉報線索,是群眾關注的一個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和《人民檢察院舉報工作規定》,檢察機關對舉報線索的處理主要有三個步驟:第一個步驟是,迅速審查舉報線索。

我國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關於舉報工作的規定也指出:

「人民檢察院舉報中心對舉報和自首材料,應當確定專人迅速進行審查。」

對於舉報線索的審查主要有四個方面:

一是審查舉報內容,主要是審查是否有犯罪事實的發生,區分是犯罪還是違反黨紀、政紀,是犯罪還是一般違法,確定是否屬檢察機關管轄;

二是審查案情是否清楚,是否需要舉報人補充材料;

三是審查被舉報人的基本情況和情節,確定屬於哪一級檢察機關管轄;

四是審查被舉報人有沒有自殺、他殺、**或者逃跑的可能,以便採取必要的緊急措施,防止繼續危害社會和妨礙辦案的事情發生。

第二個步驟是,及時分流舉報線索。根據人民檢察院關於舉報工作的規定,舉報中心對舉報材料在認真審查的基礎上,應當接受舉報以後的七日內作出移送,情況緊急的要及時辦理。按照舉報內容和管轄分工,及時分流舉報線索。

對不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舉報材料,分別移送紀檢、監察等主管機關處理。對屬於檢察機關管轄的舉報材料,是本院管轄的,附《舉報材料查處情況回覆單》,移送主管業務部門處理;不是本院管轄的,分別移送有管轄權的檢察院處理。對於涉及縣處級以上幹部的要案線索,向上一級檢察院備案。

對於重要舉報材料應當摘要報本院檢察長,交下級檢察院查處並上報結果。第三個步驟是,認真初查舉報線索。所謂初查,是人民檢察院在立案前對案件線索進行審查的訴訟活動。

舉報材料是舉報人的一面之辭,是否存在犯罪事實,是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必須通過初查才能確定。因此,初查是及時消化舉報線索,促進立案偵查的一個重要環節。初查要秘密進行,嚴格保密,不得暴露舉報人,不得對被舉報人採取強制措施。

經過初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

6樓:匿名使用者

書面實名告到省檢察院,等省檢察院籤批後不怕他不辦理

7樓:可樂

向該人民檢察院申請複議!

8樓:鄧信安

我反映的不是檢察院不立案,而是審查失職?

9樓:傅利殊

我要怎麼舉報開賭場還有騙了我的地皮田這些東西呢,我是孤兒**做給我的樓房,都沒了,都給拆了,現在連家都沒有,就因為我故意傷害和其他原因,坐牢回來,什麼都找不回了嗎,我該信誰?

10樓:閒仕

可以申請複議 若不能複議 可提請上級人民檢查院

報案後公安機關不立案、不回應該怎麼辦?

11樓:我的寵物是逗比

可以向公安機關提起復議、複核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不予立案,並且將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一百七十六條規定,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複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議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12樓:匿名使用者

控告人收到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書,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採取以下救濟措施。

一、申請複議

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請複議。複議申請應當向作出不予立案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複議申請書要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內提出。

申請書中要講明應當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要在收到複議申請書後七日內作出決定,並書面通知控告人。

二、申請複核

控告人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七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申請複核。上一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複核申請後七日內作出決定。對上一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

三、向檢察院投訴

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也可以向同級檢察院投訴。

檢察院有權利要求說明不予立案的理由。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檢察院的通知後七日以內,對不予立案的情況、依據和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回覆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作出立案決定書的,應當將立案決定書影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公安機關仍認為不應當立案,檢察院認為應當立案的,檢察院有權力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收到檢察院通知後十五日以內立案,並將立案決定書影印件送達人民檢察院。

13樓:仗義執言張律師

不回應,應去催辦。不立案,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訴。

14樓:匿名使用者

看什麼案件了,經濟損失未達立案的標準,或是材料不充足。。。都有可能,

但如果是承辦人員蓄意刁難,可以向公安的稽查檢舉,或檢附材料提出行政訴訟

15樓:匿名使用者

通常因為一些輕微傷案件,受害人報案後公安機關不會受理,或者受理後不予回覆。這個時候,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機關申請複議,或者要求出具不立案通知書。此外,受害人既可以向檢察院請求行使對公安機關的立案監督權。

當然,受害人更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訴,尋求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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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樓:別古看法

你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附:《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應當自覺接受社會和公民的監督。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辦理治安案件,不嚴格執法或者有違法違紀行為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行政監察機關檢舉、控告;收到檢舉、控告的機關,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處理。

17樓:匿名使用者

看是什麼情況,能說具體原因,案情嗎

18樓:風聲水起

我想問一下,我叫李雅潔被於洪分局警察叢濤和他岳母黃桂茹騙我160萬,我拿著叢濤讓我和他岳母黃桂茹籤協議給我丈夫辦取保的協議,叢濤又讓我給他岳母黃桂茹轉賬160萬,證據,還有證人給我出的證實,錄音證據,瀋陽市鐵西分局控申科和興順派出所不管,說叢濤是警察他們管不了,我是在鐵西興順派出所管轄地被騙我告了2年多了他們也不給我立案也不出不予受理通知書,我到市檢察院告檢察院的人說你讓分局派出所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他們才能接案,

檢察院辦案程式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及其他相關規定,由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是什麼?

公安機關立案後案件久拖不決怎麼辦

19樓:中顧法律網

刑事案件一人在逃,另一人被逮捕,要多久才能結案,要根據案件期間確定。 但是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期限,因此在一人在逃超過一定時間時,司法機關可以另案處理,先對被逮捕當事人進行審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 第一百五十四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

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第一百五十五條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延期審理。 第一百五十六條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規定的期限屆滿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延長二個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邊遠地區的重大複雜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 (三)流竄作案的重大複雜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廣,取證困難的重大複雜案件。 第一百五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可能判處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條規定延長期限屆滿,仍不能偵查終結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檢察院批准或者決定,可以再延長二個月。公安機關立案後案件久拖不決,應當向當地檢察院投訴,通過檢察院實施法律監督。

《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意見》首次對公安機關刑偵案件受案審查刑事案件立案審查的期限做出規定,要求公安機關接報案件之後,應當立即進行受案立案審查。對於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應當即受、即立、即辦,不得推諉和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個小時,疑難複雜案件受案審查時間不超過3天,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天。

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天,重大疑難複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到30天。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遵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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