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車檢報告是起什麼用的交通事故什麼情況下需要對車輛進行鑑定檢驗呢?

2021-03-07 18:29:12 字數 5126 閱讀 6346

1樓:15蟲蟲樂

根據具體情況確定責任承擔的,車檢報告是在交通事故發生後,確定車輛質量的一個依據,如果車檢不合格,需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根據交警隊的責任劃分比例進行承擔責任。如果有保險的,儘快與保險公司聯絡。  其次,對於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致人人身損害,主要賠償範圍包括醫療費,住院費,護理費,營養費,誤工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精神損害賠償等。

建立的基礎是傷殘等級鑑定基礎之上。傷殘等級鑑定是由專門的鑑定機構鑑定。 第三,傷殘等級後確認後,依據當地的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以及受害人的年齡、戶籍來確認各項賠償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交通事故的驗車報告是證據用來說明汽車的受傷程度,在無人員**的情況下,根據驗車報告來決定是否可以自行協商和簡易程式處理。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四章自行協商和簡易程式

1、第十三條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後,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依法一併處罰。

2、第十四條具有本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情形,當事人自行協商達成協議的,填寫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協議書,並共同簽名。損害賠償協議書內容包括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機動車種類和號牌、保險憑證號、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等內容。

3、第十五條對僅造**員輕微傷或者具有本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至第八項規定情形之一的財產損失事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適用簡易程式處理,但是有交通肇事犯罪嫌疑的除外。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釋義適用簡易程式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處理。

擴充套件資料:

避免交通事故行車安全注意事項:

1、不論坐在前座還是後座,乘客都要繫好安全帶,有小孩子最好購買安全座椅;

2、駕駛車輛要專心,不要被身旁的乘客干擾,或是被美麗的風景分散注意力,疲勞駕駛更是禁忌;

3、不要盲目地跟隨路面標誌及標線,在彎道或上下坡路段更要小心謹慎;

4、保持安全跟車距離,尤其不要緊跟在大型車輛之後,距前車越近,越看不到前方的路況;

5、不要只把視線盯著前車的尾巴,左右兩邊和更前方的視野也要顧及到;

6、要定期檢查輪胎老舊磨損的情況,在溼滑路面,磨損輪胎的抓地力會大打折扣;

7、要經常檢視後視鏡,在改變行進路線或超車時,這是一定要有的動作;

8、別佔用非機動車道。即使保持在安全限速範圍內,在擁擠的非機動車道也容易發生意想不到的狀況;

9、夜間行駛要特別小心,尤其是在沒有路燈的路段,車速要慢,注意力更要集中;

10、學會正確使用車燈,霧燈、示寬燈、指示燈、轉向燈都有不同的使用情況,光線不好的時候要及時開啟大燈,其他時候記住關掉。

3樓:種花家的小米兔

交通事故的驗車報告是證據用來說明汽車的受傷程度,車輛年檢可以及時消除車輛安全隱患,督促加強汽車的維護保養,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

對於車輛年檢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檔案中有相關規定,在年檢前需要一些準備工作(例如知道一些相關資訊,網上預約,流程,車需要注意的問題等)以保證能夠正常順利通過,年檢有初次和定期年檢,也有一些相關政策。

定期檢驗不合格的車輛,要在規定的時間內修復,逾期仍然不合格的,車輛管理機關有權收繳不合格車輛的號牌和行駛證,這樣的話將不能在道路上行駛,也不可以轉籍。

因故不能參加定期審驗的車輛,應事先向車輛管理機關申請延期;駐外汽車可委託所在地車輛管理機關代檢,檢驗後將結果通知原籍車輛管理機關;無故不參加定期檢驗的車輛,不準在道路上行駛。

交通事故什麼情況下需要對車輛進行鑑定 檢驗呢?

4樓:亦木靜汐

以下情況需要對車輛進行鑑定檢驗:

1、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2、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嫌疑的;

3、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4、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5、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6、屬於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7、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5樓:杭州律師鄭君

目前,法律法規對事故車輛中

哪些情形需要進行檢驗、鑑定,哪些情形不需要做,並無明確具體的規定。因公安部的規章僅僅是原則規定,執法實踐中交警部門遇事故車輛一律做鑑定的一刀切的做法,有望在今後的細化立法中予以解決。

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八條、《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四條均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

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6樓:匿名使用者

請採納:

車輛安全效能檢驗:交通事故車輛檢驗物件為:

交通死亡事故;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或傷3人以上;交通事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機動車無牌證或未按規定參加年度檢驗;交通事故車輛型別不明確;根據案情需對事故車輛檢驗、鑑定。

事故車輛機械故障鑑定:通過車輛特定部位拆解檢查尋找車輛故障,查明故障原因,用以區別人為責任和機械故障。

車輛定型鑑定:凡肇事車輛型別不明確應作車輛定型鑑定,以明確道路行駛權利。

痕跡鑑定:通過提取交通事故相關的接觸痕跡比對、化驗等檢驗手段,確定車、物、人是否有碰撞、刮擦、碾壓等關係;不能確定肇事車輛,可通過整體分離痕跡鑑定確認脫落物質與車輛、物體、人體之間的關聯關係;事故車輛輪胎有爆裂,可通過輪胎痕跡鑑定確認輪胎暴胎原因;夜間發生事故且車燈損壞,可做燈光開啟冷熱光源鑑定,來確定車輛發生事故瞬間的開啟和關閉。

指紋鑑定:主要解決車輛駕駛人不確定交通事故案,不能確定車輛駕駛人可做指紋鑑定。

微量物質鑑定:通過對現場勘驗的微量物質成分檢驗,確定該物質與交通事故關係,常見微量物質有油漆、纖維、塑料、橡膠、油脂等。

物證鑑定:法醫對交通事故現場提取的人體毛髮、血液、皮肉組織等樣品,通過檢驗作出結論可為辦案確認駕駛人或確定死者身份及認定人體與車輛或物體接觸提供證據。

交通事故鑑定是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為了解決交通事故案件中某些專門性題目,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修、分析、判定的一種調查流動。交通事故常見的鑑定有:法醫類鑑定、物證類鑑定、車輛類鑑定、道路鑑定、事故成因鑑定和財產損失評估等。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劃定》和公安部《公安機關鑑定機構登記治理辦法》的有關劃定,交通事故檢修、鑑定要實行專業化,即對當事人的生理、精神狀況等專業性較強的檢修,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應當指派或者委託專業技術職員、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鑑定。為使交通事故得到及時、正確的處理,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可以依法成立專門機構,並主要承擔事故調查所需要的鑑定;為使案件處理公正、公平,傷殘評定、車輛評估、司法精神病鑑定可以由有資質的社會機構承擔。同時,具備資格的檢修、鑑定、評估機構應當向省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存案,省級公安機關交通治理部分對符合前提的檢修、鑑定、評估機構應予以宣佈,辦案單位可以向當事人先容這些機構,由當事人自行選擇。

請採納~~~

7樓:匿名使用者

**鑑定評估在雙方理賠**有爭議時需要委託第三方**鑑定評估出具評估報告,山東天邦**鑑定評估中心全國接受委託。

8樓:賠說

除自行協商和簡易程式的交通事故之外,按照一般程式處理的交通事故,都可以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對車輛進行檢驗、鑑定。

9樓:濟南金牌李律師

一般事故責任存有爭議,或者有人員受傷或者車輛有嚴重損失,無法查清責任的,則會委託第三方交通事故技術鑑定所鑑定。山東濟南交通事故律師李春雨律師

10樓:法律快車

1、未懸掛機動車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或者未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2、具有使用偽造、變造或者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嫌疑的;

3、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的;

4、公路客運車輛或者貨運機動車超載的;

5、具有被盜搶嫌疑的;

6、屬於拼裝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的;

7、非機動車駕駛人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

法律規定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二十八條、《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範》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四條均規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事故車輛及機動車行駛證,並開具行政強制措施憑證。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事故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三日內委託具備資格的鑑定機構進行檢驗、鑑定。

檢驗、鑑定完成的期限不得超過二十日。超過二十日的,應當報經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准,但最長不得超過六十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

當事人對檢驗、鑑定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送達之日起三日內申請重新檢驗、鑑定,經縣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後,進行重新檢驗、鑑定。重新檢驗、鑑定應當另行委託檢驗、鑑定機構或者由原檢驗、鑑定機構另行指派鑑定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收到重新檢驗、鑑定報告之日起二日內,將重新檢驗、鑑定報告影印件送達當事人。

重新檢驗、鑑定以一次為限。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五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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