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湯圓炒茄子
間接故意!
為什麼不是過失呢?
其實間接故意與過失有一個最大的區別:心裡是不是希望這種危害結果的發生。
過失,無論是疏忽大意的過失還是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對於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持有否定態度的,他不希望這種結果的發生。乍一看,題目中行為人並沒有故意殺人的想法,與過失行為很像,實則不然!
間接故意,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持「無所謂」的態度!也就是說,不管受害人是否死亡,沒有死亡的話,行為人不會遺憾,死亡的話,行為人也不會高興——因為不管受害人死亡還是沒死亡,他都無所謂,甚至說,他對於可能發生的危害結果,持有放任的態度!
題目中,朱某對王某開槍,且不說他是不是對自己的槍法有信心,他開槍的目的是為了阻止人逃跑,目的是阻止,至於是受傷還是死亡,他對結果是不在意的。
首先開槍就是一種非常嚴重的行為,射擊頭部、心臟、大動脈,甚至其他重要臟器,都可能導致死亡的結果,這與所謂準頭是沒有關係的!朱某身為警察,必定是知道可能會發生這樣的結果的,但是他依然開槍了!
為什麼我國警察在防暴的時候並不會輕易開槍?就是因為這樣的結果不確定,可能會造成民眾的**,身為警察的朱某,難道不知道嗎?這是不可能的!
因此,朱某是間接故意。
以上是我的看法,如果能說服你的話,望採納!
2樓:網球寶貝
朱某對王某死亡的心理態度是間接故意,應當依法負刑事責任。朱某身為公安幹警,在沒有查明事實真相的情況下,開槍向人射擊,意圖傷害他人。儘管在當時的條件下,朱某對是否擊中王某並無確切的把握,但擊中與擊不中都在其意志範圍之內,即對擊中王某,朱某主觀上是一種放任的態度,對擊中后王某是死是傷也持放任的心理態度,屬於間接故意。
朱某在開槍時,一無不法侵害的存在,不具備正當防衛的條件,二是僅憑別人形跡可疑就開槍射擊,沒有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據。因此,朱某對自己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3樓:二次元犯二
你不要過於鑽牛角尖,題目問的是對於王某的死亡是何種心態。你不要考慮朱某行為的正當性。無論行為正當或者違法,比如正當防衛、緊急避險,他們對於結果的發生,都可能是直接或者間接故意。
我覺得你可能從行為正當性來考慮,從而得出王某是疏忽大意或者過於自信的過失
你要區分法律用語上面故意和日常用語故意上的語體色彩。法律用語上的故意沒有任何褒貶含義,僅僅只明知而為之。
該題中朱某不管出於什麼理由,從一般人的認知理解,在明知開槍會使他人受傷或者死亡的情況下,仍然開槍,是故意。當然,他並不是希望這個結果發生,而是放任這個結果發生,是間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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