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農村土地流轉
一、脫逃罪的犯罪物件
是指刑法分則條文規定的犯罪行為所作用的客觀存在的具體人或者物。脫逃罪的客體要件是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所以脫逃罪的犯罪物件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
二、脫逃罪的構成要件
客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司法機關的正常管理秩序,對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進行拘留、逮捕、羈押、監管是司法機關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式施加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的法律強制措施,是保護人民、維護社會秩序,同犯罪作鬥爭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司法機關司法活動正常進行的必要環節。接受司法機關依法對其所採取羈押、監管,是犯罪嫌疑入、被告人、罪犯必須遵守的義務。如其不遵守義務而脫逃,就直接破壞了司法機關的監管秩序,妨害了司法機關的活動。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逃離羈押、改造場所。羈押場所主要是指看守所。改造場所主要指監獄、勞動改造管教隊、少年犯管教所等。
另外,押解犯罪分子的路途中,也應視為監管場所範圍。譬如,被逮捕的罪犯在被押送至人民法院應訴受審的途中脫身逃跑的,被判刑的罪犯在被押解至**機關關押的途中,跳車、越船脫逃的均是脫逃行為。行為人的逃跑方法有使用暴力脫逃與未使用暴力脫逃兩種,未使用暴力脫逃,是指行為人尋找機會,創造條件,乘司法工作人員不備而逃跑。
使用暴力脫逃,是指行為人通過對司法工作人員施以毆打、**等暴力行為,或者威脅、恐嚇等脅迫行為,而擺脫其監管控制。從人數上看,有單個人逃跑的,也有數人共同逃跑的。無論採取什麼形式脫逃,都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脫逃的形式屬於量刑情節。但是,如果脫逃中犯有重傷害或者故意殺人的,應按處理牽連犯的原則,從一重罪處罰。對於多數人集體脫逃的,應按共同犯罪論處。
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必須是依照本法與刑事訴訟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即一是依法被拘留、被逮捕的未決犯;二是已被判處拘役以上刑罰,正在**機關服刑的已決犯。只有上述兩種人才能成為本罪主體。
被行政拘留或勞動教養的人逃跑的,不構成本罪。
被錯抓、錯判的人,不甘心被羈押或**而逃跑的,按照脫逃罪論處。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行為人脫逃的目的是逃避羈押與刑罰的處罰。如果沒有逃避羈押或刑罰處罰的目的,則不構成犯罪。
例如,犯人獲准回家辦理喪葬事宜,確實因故未能按時返回監獄,就不能視為脫逃罪。
三、脫逃罪的量刑標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一十六條 【脫逃罪;劫奪被押解人員罪】依法被關押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脫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劫奪押解途中的罪犯、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2樓:匿名使用者
書上寫的極少數犯罪沒有犯罪物件,例如:組織領導參加恐怖組織罪,逃脫罪等等。因為犯罪物件不是其犯罪構成的必要要素。
3樓:蟻朗回湛英
是否犯罪應由法院審理後才能定性,在沒有審理結果的情況下逃脫是構成了逃脫罪的性質.如果法院審理你沒有罪的話對你的逃脫行為處罰也不會重.
關於刑事脫逃罪脫逃罪有沒有犯罪物件
你問題的關鍵就是公安機關在其脫逃時未就其脫逃罪予以立案,你現在可以補救的方法是向檢察院反應此情況,並要求公安機關對當初沒有立案的脫逃罪予以重新立案。至於是否過了追訴期應當是立案審理之後得出的結論,而不是立案前作為是否立案的依據。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六條 人民法院 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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