終審判決後,執行局還能調解嗎,被執行人申請調解,執行局可以給調解嗎

2021-03-11 07:33:26 字數 2259 閱讀 3162

1樓:墨陌沫默漠末

依據民事訴訟bai法的規定,法院作出du一審判決後,當zhi事人對判決結果dao

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版而法院對二審權案件是可以進行調解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對不服第一審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訴案件的處理,一律使用裁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可以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應當製作調解書,由審判人員、書記員署名,加蓋人民法院印章。調解書送達後,原審人民法院的判決即視為撤銷。

第一百七十三條 第二審人民法院判決宣告前,上訴人申請撤回上訴的,是否准許,由第二審人民法院裁定。

我國實行兩審終審制,中級人民法院、高階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二審就是終審。最高人民法院的第一審也是終審。

對一審法院的裁判不服的,可向上級法院上訴,開啟二審程式。

二審判決即為終審判決,當事人不得再上訴。對二審判決若有異議,認為程式、實體上有錯誤時,可提起再審(我國稱為審判監督程式)。

審判監督程式的啟動有三種形式:當事人申請再審,法院決定再審,檢察院抗訴進行再審三種。

2樓:郭廣吉律師

你好,執行階段可以執行和解的,但前提是你自願與對方和解。

3樓:誠心為您諮詢

執行過程bai

中,執行局還能為du雙方當

事人進行zhi調解,當事人之間dao自己也可以版和解。只要執行人權員計入筆錄,就是合法有效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4樓:淮安浙江人

如果雙方自願的,可以進行調解。即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被執行人申請調解,執行局可以給調解嗎

5樓:曉傑

法院不得主持調解。但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一、生效的判決等,不得專調解。

案件在執屬行過程中,不能由法院主持調解。這是因為,在執行程式開始時,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都已用判決書、調解書、仲裁書、公證書、行政決定等形式確定下來,而且這些法律文書都已經具有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式(例如審判監督程式)不得變更。而如果在執行程式中進行調解,就等於置原已生效法律文書於不顧,重新處分當事人的權利,這是不符合法律程式的。

二、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就執行標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主動進行協商,自願達成協議,以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無需法院繼續執行而結束執行程式。這是當事人對自己的實體權利進行的處分,這是法律所允許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6樓:淮安浙江人

法院不得主持調解bai。但du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zhi。

一、生效的判決等dao

,不得調解回。

案件在執行答過程中,不能由法院主持調解。這是因為,在執行程式開始時,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都已用判決書、調解書、仲裁書、公證書、行政決定等形式確定下來,而且這些法律文書都已經具有法律效力,非經法定程式(例如審判監督程式)不得變更。而如果在執行程式中進行調解,就等於置原已生效法律文書於不顧,重新處分當事人的權利,這是不符合法律程式的。

二、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執行和解,是指在執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就執行標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主動進行協商,自願達成協議,以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無需法院繼續執行而結束執行程式。這是當事人對自己的實體權利進行的處分,這是法律所允許的。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條 

在執行中,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達成協議的,執行員應當將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

申請執行人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或者當事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恢復對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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