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非法拘禁
致來人死亡,是指非法拘自禁行為本身致被害人死亡。
也就是說,死亡結果必須與非法拘禁之間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即直接因果關係。
判斷是否有直接因果關係,要看被害人的自殺結果對於行為人是否有預見可能性。比如,因行為人威脅被害人而造成了足夠致使被害人自殺或者自殘的原因力的壓力。舉個例子說,甲拘禁乙,威脅其不還債,就要到給其拍**並加以公佈,讓她考慮一個小時,結果乙自殺了。
如果僅僅是因被害人自身在被非法拘禁前所處的環境的壓力等而造成被害人自殺的,其與非法拘禁行為沒有直接因果關係,不宜認定為結果加重犯。
比如,被害人在被非法拘禁前,就因為欠債累累,而對生活失望有自殺打算,留有遺書等,此時被害人自殺只不過剛好利用了行為人提供的場地而已,不能將此歸責於行為人。
2樓:匿名使用者
構成結果加重犯。
因為現在說不清自殺和拘禁有無直接因果關係,只要人死亡,不論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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