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學題目 如何理解法的效力的概念

2021-03-16 23:47:56 字數 4920 閱讀 2967

1樓:匿名使用者

法的效力,即法律的約束力,指人們應當按照法律規定的那樣行為,必須服從。通常,法的效力分為規範性法律檔案的效力和非規範性法律檔案的效力。規範性法律檔案的效力,也叫狹義的法的效力,即指法律的生效範圍或適用範圍。

非規範性法律檔案的效力,指判決書、裁定書、逮捕證、許可證、合同等的法律效力。這些檔案在經過法定程式之後也具有約束力,任何人不得違反。但是,非規範性法律檔案是適用法律的結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約束力。

法理學**,關於法律的效力。求大神說幾個可行的思路。謝謝

2樓:淮安浙江人

1、先解釋法律效力的內涵與外延

關於什麼是法律效力,還存在諸多不同的看法。通常有廣義和狹義兩種理解。從廣義上說,是泛指法律約束力和法律強制性。

不論是規範性法律檔案,還是非規範性法律檔案,對人們的行為都發生法律上的約束和強制作用。它們之間的區別在於:規範性檔案對人們的行為產生普遍的約束作用,非規範性法律檔案,如判決書、調解書、逮捕書、公證書等都不具有這種普遍約束力,只具有具體的或特定的法律效力。

狹義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的生效範圍,即法律對什麼人、在什麼地方和在什麼時間適用的效力。」儘管這種解說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說明法律效力問題,但明顯地是一種關於法律效力的發散式說明,缺乏邏輯上的嚴整性。並且該狹義的法律效力概念事實上所講的是法律效力的範圍,而不是法律效力這個概念本身。

2、法律效力是內含於法律規範中的對法律調整物件產生作用的能力。

其一,法律效力內含於法律規範之中。

其二、法律效力乃是法律規範對法律調整物件產生作用的能力。

法律規範由內部向外部(法律調整物件)的輻射力(包括規範力、調整力和強制力等等)。法律制定的目的,不在於法律本身,在於實現社會交往主體之間有序、自由與和諧的生活。這一目的的實現,只有法律發生效力時才可取得。

因此,法律效力是法律從靜態的規則走向動態的實踐,從明晰的文字走向複雜的社會之力量源泉所在。

第一,法律的內部效力。它是指在國家體系內部不同板塊和不同層級之間法律的效力關係問題。一國的法律體系,既有橫向的板塊構造,其中公法、私法和社會法,以及內國法和國際法等之間事實上只能是板塊的構造。

那麼,它們之間是否有效力關係?一國的法律,不論有多少板塊構成,其效力在總體上應是互補的。不同板塊之間的法律之間,發揮著構織法律秩序的整合效力。

這就決定了在不同板塊的法律之間,具有明顯的制約、交涉和整合效力。顯然,它們之間的效力是通過橫向的、相互作用的機理而形成的。可見,在不同板塊之間的法律間所要解決的效力問題,乃是其間的效力合作問題。

至於在不同層級的法律之間,照樣存在著效力關係問題。這就是所謂法律的效力層級問題。在上、下不同的層級之間,低層級的法律要服從高層級的法律。

但在同一級別的法律中,為了維護一個國家的整體秩序、安定和完整,必須在同一級別的法律之間保持效力合作。否則法律就不再是國家統一秩序的建構者,反倒是破壞者。這更需要高層級法律對低層級法律的有效制約。

我國儘管是單一制國家,在大陸完全按照單一制國家的法律層級效力準則在立法。但隨著一國兩制原則的施行,對於特別行政區我們實行了類似聯邦制國家之不同層級間法律效力的模式。這使得我國不同層級之間的法律效力關係體現出明顯的立體型和多樣性的特徵。

第二,法律的外部效力。它是指法律對其調整物件的作用能力。外部效力強調的是其實踐意義的效力。

法律被公認為是有別於純粹理性的實踐理性,因此,法律制定的意義不在於僅僅追求邏輯形式上的圓滿(當然,這很重要),而在於法律制定後能否以規則來對社會實踐或者主體交往行為發揮實際效力。

首先,法律的空間效力。它所指的是法律在什麼空間範圍內有效的問題。可以將空間效力分為域內效力和域外效力兩個方面。

其次,法律的時間效力。它是指法律能夠對其調整物件產生效力的期間範圍。所涉及的具體問題有:法律的生效問題、法律的失效問題和法律的溯及力問題。

關於前者,一般存在兩種情形,其一是法律頒佈即生效;其二是在該法律或其他法律中專門規定某一法律的生效日期。究竟選擇何種模式?乃由立法者所決定。

關於中者,大致存在三種情況:其一是法律明定的時間效力期限屆滿;其二是因相關的新法律制定而使與新法律衝突的原先的舊法律自然失效;其三是法律調整的物件不復存在。

關於後者,即新生效的法律對既往所發生的社會事件和主體行為有無追溯力的問題。如有,則為有溯及力;如無,則為無溯及力。大體說來,各國法例中不外乎如下幾種規定。

即從舊原則,按此,則新法律無追溯力;從新原則,按此,則新法律完全有追溯力;從輕原則、從新兼從輕原則以及從舊兼從輕原則,按此,則新法律在符合法定條件時有部分溯及力。

3、、法律的合法性效力--實質合理性追求

法律效力的邏輯前提是什麼?或者說法律為什麼對人們有效力?有人說,那是因為法律有國家強制力作後盾。

無疑,某種強制力量的存在是法律能夠發揮效力的不可或缺的因素。完全歸諸於某種權力強制力量,顯然,只能使法律被動地發生效力。雖然我們知道,不間斷的強制也會形成某種自覺和「文化」,然而,這種以犧牲主體自治和自由為前提的「文化」,不去生產它也不值得遺憾。

詳細論述自己來……

4、法律的邏輯技術效力--形式合理性追求

法律既然是一種規範表達方式,就在客觀上存在著如何表達這樣一個技術問題。法律規範要合乎形式邏輯之規定。法律規範要符合語法之規定。

法律規範要符合修辭之規定。當然,要使得法律具備更大的效力,就需要程式自身必須正當。當然,法律效力的邏輯技術因素還包括了其外在的保障機制-即法律的強制性。

5、法律效力與司法

儘管法律效力是預先存在於法律規範中的,一般說來,司法活動只是根據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所進行的一種法律適用活動。法律效力與司法之間究竟是何種關係?

第一,司法是法律效力的實現機制。也是人們糾紛的最後救濟機制。

第二,司法是法律效力的創生機制。英美判例法模式中

第三,司法是法律效力的補救機制。法律的解釋機制

如何理解法理學 10

3樓:

1.理解法學的基礎

2.制定法律的基礎

法理學也可以稱為法學基礎理論或法的一般理論,在法學體系中佔有特殊地位。它研究最普遍、最一般的法律現象,揭示法律現象的本質和基本特點,闡述法產生、發展及執行的一般原理和內在規律。學好法理學對於學生認識法的基本精神,樹立正確的法律價值觀和方**,培養分析法律現象的能力,理解和掌握各部門法的原則和基本內容,具有極為重要的意義。

法理學包含的內容範圍比較廣泛,大致可以分為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法哲學的基本問題,包括法的概念、本質、特徵、價值、法的歷史發展的內在規律性,以及認識法律現象的方法等。

第二,關於法律自身執行的專門知識,如法的制定、實施、實現的一般規律和原理。

第三,法和其他社會現象的關係,如法和國家、政治、經濟、道德以及科學技術的相互關係。

法理學(jurisprudence)是以整個法律現象的共同發展規律和共同性問題為研究物件的學科。它的研究範圍十分廣泛,主要包括:

(一)法律的起源、發展和消亡

(二)法律的本質和作用

(三)法律和其他社會現象的關係

(四)法律的創制和實現

(五)法律的價值

本質的**

法理學不可簡單地被界定為「法律是什麼」這一問題回答的大全。如果法理學只有這一個核心任務,那麼2023年前的古希臘就已經回答了這個問題。

廣義上講,法理學可以被界定為法律的智慧,或者對「法律事業」的性質和語境的理解。法理學的詞根應該是源於「juris」,意指法律或權利。另一個詞根「prudence」則指智慧。

因而法理學可能是尋求法律的智慧,或者尋求對法律的明智理解的學問。根據富勒「使人們的行為服從歸制治理的事業」的法律格言和beyleveled、brownsword的用法,我們可以得出「法律事業」這一用語。

這種對於法理學任務的界定把問題的中心轉向了這裡:我們不僅探求「這一事業是什麼」,以及「人們如何回答法律是什麼」,而且我們也在試圖弄清這些回答本身的含義。法律是一種爭議的態度?

或形式?正統性(合法性)是一種思維方式?廣義的法理學理論不應僅僅侷限於一個或者另一個法律觀念,而應該探求這種多樣性是如何形成的。

我們不能再侷限於20年前中國法理學學者從前蘇聯學習而來的刻板的法理學教材的內容,法理學不是由:定義、特點、性質等等八股的條款構成的,她是一種法學的藝術,一種精巧的思維形式。

司考法理學中法的價值的含義如何理解

4樓:花絮埋骨柔芳

不好意思,那我重新表達一下我的理解吧原文是這樣吧法律原則與法律規則的區別 1. 在內容上,法律規則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它著眼於主體行為及各種條件(情況)的共性;其明確具體的目的是削弱或防止法律適用上的「自由裁量」。與此相比,法律原則的著眼點不僅限於行為及條件的共性,而且關注它們的個別性。 2.在適用範圍上,法律規則由於內容具體明確,它們只適用於某一型別的行為。

而法律原則對人們的行為及其條件有更大的覆蓋面和抽象性,它們是對從社會生活或社會關係中概括出來的某一類行為、某一法律部門甚或全部法律體系均通用的價值準則,具有巨集觀的指導性,其適用範圍比法律規則寬廣。 3.在適用方法上,法律規則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於個案當中的:如果一條規則所規定的事實是既定的,或者這條規則是有效的,在這種情況下,必須接受該規則所提供的解決辦法。

或者該規則是無效的,對裁決不起任何作用。而法律原則的適用則不同,它不是以「全有或全無的方式」應用於個案當中的,因為不同的法律原則是具有不同的「強度」的,而且這些不同強度的原則甚至衝突的原則都可能存在於一部法律之中。 「法律規則的規定是明確具體的,它著眼於主體行為即各種條件的共性」可以從法律規則的普遍性角度來進行解釋,一是物件的普遍性:

法律規則不是針對特定的人(如張

三、李四),而是針對抽象的,一般的人。二是適用的普遍性:主要是指法律規則可以反覆適用。

如婚姻法規定」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這裡的適用主體「男」和「女」就是抽象的,一般的;並且,只要該條法律在有效期內,對於結婚的法定年齡,該條可對不同主體反覆適用而「法律原則著眼點不僅限於行為即條件的共性,而且關注它們的個別性」這句話有很強的相對性,或許可以理解為法律原則的內容是從條件的個別性出發,往往由於一些個案的衍生髮展,而逐漸成為法律原則。以上只是我的一些拙見,希望給你一些幫助,我也是學法律的,期望以後可以多交流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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