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背書不連續的,付款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是否正確

2021-03-22 01:29:58 字數 5054 閱讀 6803

1樓:上海方燕律師

不正確。

《票據法》要求背書應該連續

,但這並不意味著不連續的背書必然無效,也不表示背書不連續的匯票持票人就一定不享有票據權利。背書不連續僅僅使得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付款請求提出抗辯,持票人有義務舉證說明取得票據的情況,票據債務人享有向持票人瞭解、稽核並索要其為真正權利人證據的權利,但並不導致持票人喪失票據權利。持票人在通過其他方式證明自己為真正權利人之後,仍然可以行使票據權利。

背書不連續,付款拒絕向持票人付款,持票人怎麼辦?

2樓:黑絲配小高

付款人不能拒絕向持票人付款。

因為背書要連續的指的僅僅是要在「形式上」連續,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比如有偽造簽章的情況,付款人仍然應對持票人付款。

3樓:稷益士

第六十八條 匯票的出票人、背書人、承兌人和保證人對持票人承擔連帶責任。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匯票債務人的先後順序,對其中任何一人、數人或者全體行使

追索權。

持票人對匯票債務人中的一人或者數人已經進行追索的,對其他匯票債務人仍可

以行使追索權。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後,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

背書不連續的票據是否有效

4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票據法律相關解釋中對此類情況作了解釋,應區別不同情況不同處理:

1、如背書不連續,背書不能更改的,付款人可以拒絕付款。持票人可依據民法規定,向有關當事人行使民法上的債權。

2、如出現因記載事項不規範、不完整而導致背書不連續的,可以由原記載人更改記載事項,使之連續,再行使票據權利。這種情況還是比較普遍存在的。

希望能幫助您,如滿意回答請採納,謝謝!

5樓:匿名使用者

背書連續是匯票的形式必要條件,必須在形式上連續否則票據無效;你所說的不連續可能是指有些單位有業務但未背書,這個不影響票據的合法性,只要背書從形式上連續就行,比如a、b、c、d上下之間有業務,a為第一背書人,被背書人可以填寫b、c、d任意一家,只要背書人、被背書人上下手連貫就行,不一定實質上連貫。

如果背書不連續,幾背書實質上不連續,付款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為什麼是錯的。

6樓:匿名使用者

付款人不能拒絕向持票人付款。

因為背書要連續的指的僅僅是要在「形式上」連續,如果背書在「實質上」不連續,比如有偽造簽章的情況,付款人仍然應對持票人付款。

如果背書不連續 即背書在實質上的不連續 付款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 否則付款人得自行承擔責任 錯哪了

7樓:匿名使用者

這道題出的斷章取義,少了很多話,這就是10版新書的最大問題。其實你自己把10版財法翻到第二章111頁,看中間2.背書連續這部分。

在這部分中分為兩段,這題把第一段、第二段擷取拼接成了這題,所以看的很費解。這題辨析的關鍵在「背書在實質上的不連續」,實質上的不連續付款人仍要付款,但有前提——付款人不知道持票人是否是真正的票據人。只有在形式上不連續,付款人才能拒付。

如何認定背書連續?背書不連續的票據如何處理?

票據背書不連續會有什麼後果

8樓:匿名使用者

背書不連續是指票據轉讓的背書形式在背書人簽章或被背書人名稱填寫等項上欠缺及前後順序的不銜接。背書不連續的主要形式有:首次背書人不是受票人;再次背書人不是前次背書的被背書人;背書人沒有簽章;未書被背書人名稱;持票人不是票據上記載的最後被背書人等。

在當前票據操作業務中最常見的是背書人僅僅簽章,而不書寫被背書人名稱。  背書不連續會給票據效力以及持票人票據權利帶來何種法律後果,世界各國票據法大都未作具體規定,我國《票據法》亦未明確。

在票據法理論上,一般認為,背書不連續不會對票據本身的效力產生影響。因為票據本身的效力主要是從出票行為來判斷,只要出票的實質要件和形式要件符合法定條件,票據就屬有效。出票以後的行為如背書不連續等一般不影響票據本身的效力。

在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對背書票據的自身效力基本上是按這一原則判斷的。但背書不連續是否導致持票人喪失票據權利,這在票據法理論、司法實踐和銀行業務中頗有爭議。有人認為:

背書不連續則使持票人喪失票據權利。

其理論根據有三:

1、《票據法》規定了背書應當連續,那麼違反規定的不連續自然當屬無效背書了。

2、《票據法》第31條既然規定「持票人以背書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那麼不連續就喪失票據權利。

3、《票據法》第57條規定了付款人對背書不連續的過失付款責任自擔。所以,對背書不連續的持票人不應付款也即持票人不享有票據權利。

「信任背書」是什麼意思?

9樓:筆中從沫

「信任背書」:在政治上,背書一詞用來表示為某人或某事允諾保證,藉此提高事物的可信度; 在企業中,信任背書就是以信任做擔保,指企業的經營如果有良好的信譽。

1、信任  讀音:xìn rèn

釋義:是指信賴、相信的意思,可以表示為對別人相信並加以任用。也可以說是彼此之間。

2、背書  讀音:bèi shū

釋義:1)背誦唸過的書:過去上私塾每天早晨要~,背不出書要挨罰。

2)持有票據的人轉讓票據時,在票據背面批註並簽名蓋章。經過背書的票據,付款人不能付款時,背書人負付款責任。

10樓:愛在夢之外

「信任」指相信。

「背書」:1.背誦唸過的書。2.票據持有人於票據轉讓時在它的背面簽字蓋章,稱為背書。經背書的票據,如發票人不能償付,背書人負有付款責任。

補充:1.信任,讀音:[xìn rèn]

造句:他不信任地望著李石清,急忙拿起信。

「信任」是個多義詞,它可以指信任([美] 弗朗西斯·福山), 信任(方文琳演唱的歌曲), 信任(語文五年級下冊真誠第二課), 信任(2023年紀淑嫻著西南交通大學出版社出版圖書), 信任(漢語詞語), 信任(交際學名詞), 信任(2023年出品電視劇)。

2.背書,讀音: [bèi shū]

造句:你看她一本正經地倒剪雙手,一邊踱步,一邊背書呢。

「背書」是個多義詞,它可以指背書(漢語詞語--背書), 背書(票據權利轉移方式)。

票據背書連續性如何認定

11樓:數你非尋不可

根據我國《票據法》的規定及票據運作實務,認定票據背書的連續性應從如下三方面進行:

(一)各次背書在形式上必須有效

所謂背書形式上的有效是指背書具備票據法上規定所應該具備的各項形式要件,其一是要求相關簽章必須符合形式要件的法定要求;二是要求被背書人記載的規範,在票據法不承認空白背書的情況下,被背書人欄的記載必須完整。如果欠缺票據法上所規定的形式要件,如欠缺背書人的簽章,或在法人進行轉讓背書時欠缺法定代表人的簽章,有關的背書都應該被認定為無效的背書。至於背書人在背書時記載有票據法上沒有規定的事項,或者是票據法上規定記載無效的事項,如背書附條件的記載,或記載有免除擔保付款的文句時,該記載視為無記載,不影響相關背書的有效性。

(二)背書的記載順序在形式上應具有連續性

背書的記載順序在形式上的連續性包含三層意思:

一是票據上第一次背書的背書人應當是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背書是持票人為了一定的目的在票據上所為的一種票據行為,而最初的持票人是票據上記載的收款人,故而應當由收款人在票據上作第一次背書,否則將構成背書不連續。二是如果票據上有兩次以上的轉讓背書,那麼從第二次轉讓背書起,每次背書的背書人必須是前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

正如我國《票據法》第31條第2款的規定: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三是最後的持票人必須是最後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

最後一次背書是轉讓背書,還是非轉讓背書,在所不論。如果向付款人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的持票人不是最後的被背書人,付款人將以背書不連續為由進行抗辯。因為該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據權利或享有行使票據權利的權利,從票據上無法得知。

(三)連續背書的當事人簽章應具有同一性簽章的同一性

是指前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與後一次背書的背書人的名稱應當一致。這種一致是絕對的一致還是公認的一致,各國立法的規定有所不同。我國臺灣地區票據法採用絕對一致的原則,其規定前次背書之被背書人與後次背書之背書人須具有絕對同一性。

前次背書之被背書人如使用方形印章,則後次背書之背書人也應使用同一之方形印章,否則姓名或名稱雖然一致,也不能認定前次背書人與後次背書人是同一人。而大多數國家採取的是公認一致的原則,即前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名稱與後一次背書的背書人的簽章並不須絕對相同,甚至形式上也可以有所不同,只要從一般公眾的角度理解,公認二者是同一當事人,即構成背書的連續。

12樓:所岑龔香菱

空白背書是隻由背書人簽名,不記載被背書人姓名或名稱的背書。

空白可否則構成連續背書的問題要考查各國對於空白背書的不同規定。《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公約》、和《聯合國國際匯票本票法公約》均允許空白背書。其採取的是反面認定的方法,即後一次背書的背書人視為前一次背書的被背書人[13],因此一切空白背書都被認為是形式上連續的背書。

我國《票據法》第30條規定:「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據此,我國不承認空白背書的效力。

被背書人名稱是我國票據法上規定的背書絕對記載事項,一旦欠缺將導致背書的無效,而對持票人來說則屬於背書不連續,票據債務人可以此為抗辯事由。

但在票據實務中往往存在背書人沒有記載被背書人的名稱,而被背書人或持票人在行使票據權利時已經補記了欠缺的被背書人名稱,針對該情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第49條規定

:「依照票據法第27條和第30條的規定,背書人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即將票據交付他人的,持票人在票據被背書人欄內記載自己的名稱與背書人記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因為依票據外觀解釋原則來說,只要持票人所持票據從外觀上符合背書連續性的要求,付款人則不能就此主張對票據的抗辯,而且票據付款人從票據的外觀上根本就無法判斷該被背書人名稱是背書人記載還是被背書人自己記載,尤其在票據進行了多次背書後更是無法判斷。

因此,被背書人名稱不論是由背書人或者被背書人記載,從形式上均為有效,持票人可以主張票據權利。因此在我國,空白背書經過補記被背書人名稱之後在形式上並不影響背書的連續性,但是若持票人或被背書人沒有補記被背書人名稱,則該票據不具有背書的連續性,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此進行抗辯。

票據背書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後手在背書轉讓,則轉讓無效這句話對錯啊

是錯誤的。票據法 第34條規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 不得轉讓 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可見,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 不得轉讓 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並不導致背書轉讓無效,只是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新的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是有意義的,新的持票人可...

關於票據的背書是什麼意思,背書是什麼意思? 金融票據)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背書行為是在票據出票後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票據作為有價 具有流通性。票據在簽發以後,持票人可以依法轉讓其票據權利或者將其票據權利授予他人代為行使,也可以設定質押。但票據的轉讓或者權利授予 設定質押,如果沒有書面的記載,就難以保證票據流通的安...

很用功的背書老師叫我背書的時候我卻背不出來老師叫我寫檢討怎樣寫

鐵律,也深刻認識到自己所犯錯誤的嚴重性,對自己所犯的錯誤感到了羞愧。學校一開學就三令五申,一再強調校規校紀,提醒學生不要違反校規,可我卻沒有把學校和老師的話放在心上,沒有重視老師說的話,沒有重視學校頒佈的重要事項,當成了耳旁風,這些都是不應該的。也是對老師的不尊重。應該把老師說的話緊記在心,把學校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