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據背書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後手在背書轉讓,則轉讓無效這句話對錯啊

2022-05-11 09:17:50 字數 2918 閱讀 1679

1樓:百怡說銀行

是錯誤的。

《票據法》第34條規定,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可見,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並不導致背書轉讓無效,只是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新的持票人的票據權利是有意義的,新的持票人可以所持匯票向付款人提示付款。

擴充套件資料:

一、票據關係是因為票據的簽發、轉讓、承兌、保證等形成的以金錢利益為內容的財產關係。票據關係是財產關係,具有私法上財產關係的基本特點,理應受私法調整。然而,票據關係又具備私法上物權關係、一般債權關係所不能有的特點,難以用物權法、債權法加以規範。

為有效保障票據的使用和流通,保護票據關係當事人合法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國家制定票據法專門調整票據關係。票據法是調整票據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括性稱謂。

二、《票據法》中關於背書的條例:

第二十七條 持票人可以將匯票權利轉讓給他人或者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

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

持票人行使第一款規定的權利時,應當背書並交付匯票。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

第二十八條 票據憑證不能滿足背書人記載事項的需要,可以加附粘單,粘附於票據憑證上。

粘單上的第一記載人,應當在匯票和粘單的粘接處簽章。

第二十九條 背書由背書人簽章並記載背書日期。

背書未記載日期的,視為在匯票到期日前背書。

第三十條 匯票以背書轉讓或者以背書將一定的匯票權利授予他人行使時,必須記載被背書人名稱。

第三十一條 以背書轉讓的匯票,背書應當連續。持票人以背書的連續,證明其匯票權利;非經背書轉讓,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匯票的,依法舉證,證明其匯票權利。

前款所稱背書連續,是指在票據轉讓中,轉讓匯票的背書人與受讓匯票的被背書人在匯票上的簽章依次前後銜接。

第三十二條 以背書轉讓的匯票,後手應當對其直接前手背書的真實性負責。

後手是指在票據簽章人之後簽章的其他票據債務人。

第三十三條 背書不得附有條件。背書時附有條件的,所附條件不具有匯票上的效力。

將匯票金額的一部分轉讓的背書或者將匯票金額分別轉讓給二人以上的背書無效。

第三十四條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第三十五條 背書記載「委託收款」字樣的,被背書人有權代背書人行使被委託的匯票權利。但是,被背書人不得再以背書轉讓匯票權利。

匯票可以設定質押;質押時應當以背書記載「質押」字樣。被背書人依法實現其質權時,可以行使匯票權利。

第三十六條 匯票被拒絕承兌、被拒絕付款或者超過付款提示期限的,不得背書轉讓;背書轉讓的,背書人應當承擔匯票責任。

第三十七條 背書人以背書轉讓匯票後,即承擔保證其後手所持匯票承兌和付款的責任。背書人在匯票得不到承兌或者付款時,應當向持票人清償本法第七十條、第七十一條規定的金額和費用。

2樓:小李沒睡醒

對的。是經濟法基礎上的一句話。我當時也是頓了。和後面的票據轉讓後但是實體權是仍然存在的。持票人仍然享有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

票據背書人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後手再背書轉讓,則無效 這句話對麼 謝謝了!

3樓:綠水青山

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為禁止轉讓的背書,背書人記載「

不得轉讓」字樣主要是為了保留對被背書人的抗辯權,被背書人如果未按照與背書人

之間的基礎關係履行約定義務的,被背書人可以拒絕被背書人向其進行的權利主張。

與一般轉讓背書相比較而言,禁止轉讓的背書在權利移轉效力和權利證明效力方面並

無不同,但是在權利擔保方面,禁止轉讓背書則與一般轉讓背書具有不同之處,禁止

轉讓背書實際上對背書的擔保責任加以限制。我國《票據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背

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其後手的被

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因此,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票據仍

能背書轉讓,只是原背書人對背書人之後的被背書人不承擔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

匯票的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但其後仍進行了背書轉讓,有關票據責任承擔的表述中,錯誤的是

4樓:劍魚遊走四海

d,不影響原背書人之後後手的被背書人承擔票據責任——因為匯票的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那麼,不影響原背書人之後後手的被背書人承擔票據責任顯然是錯誤的,即原背書人之後的後手只能憑票兌現票款,即憑匯票收款,不能夠再將匯票背書給其他人。換句話說,就是原背書人之後的後手因為不能夠再轉讓該匯票,所以就沒有什麼被背書人,那麼這原背書人之後的後手及其被背書人也就不承擔票據責任。

5樓:一點通網校

匯票的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但其後仍進行了背書轉讓,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

第三十四條 背書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其後手再背書轉讓的,原背書人對後手的被背書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不影響出票人和承兌人的票據責任的承擔,只要票據上面的簽證真實有效,承兌人承兌後就要承擔票據責任,只有在承兌人拒絕承兌的時候,背書不得轉讓後的被背書人仍轉讓的,其前手對被背書人的後手不承擔票據責任。

6樓:匿名使用者

d舉例說明,a出票給b,給背書轉讓給c,c背書轉讓給d,同時記載不得轉讓字樣,d背書給e,e又背書轉讓給f。

背書人在票據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不影響出票人和承兌人的票據責任的承擔,只要票據上面的簽證真實有效,承兌人承兌後就要承擔票據責任,只有在承兌人拒絕承兌的時候,背書不得轉讓後的被背書人仍轉讓的,其前手對被背書人的後手不承擔票據責任。

假設f被拒絕承兌了,f可以向e,b,ad追索,但是卻不能向c追索,也就是說c不對f承擔票據責任。

以背書轉讓的票據,背書應當連續,背書不連續的,付款人可以拒絕向持票人付款是否正確

不正確。票據法 要求背書應該連續 但這並不意味著不連續的背書必然無效,也不表示背書不連續的匯票持票人就一定不享有票據權利。背書不連續僅僅使得票據債務人可以對持票人付款請求提出抗辯,持票人有義務舉證說明取得票據的情況,票據債務人享有向持票人瞭解 稽核並索要其為真正權利人證據的權利,但並不導致持票人喪失...

背書是什麼意思? 金融票據)

背書是票據持有人在票據背面批註簽章,將票據轉讓給他人的行為,背書也包括兩個內容,即在票據後面背書,和將已背書的票據交付給被背書人。背書人是被背書人的債務人,被背書人是背書人的債權人。背書的效力有三 一 轉移效力,即通過背書,將票據的一切權利轉讓給被背書人 二 擔保效力,即保證票據必然會被付款或承兌 ...

關於票據的背書是什麼意思,背書是什麼意思? 金融票據)

背書,是指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有關事項並簽章的票據行為。背書行為是在票據出票後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票據作為有價 具有流通性。票據在簽發以後,持票人可以依法轉讓其票據權利或者將其票據權利授予他人代為行使,也可以設定質押。但票據的轉讓或者權利授予 設定質押,如果沒有書面的記載,就難以保證票據流通的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