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段民生之歌
依法即依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當然有必要全面實事求是收集與本案相關的全部證據,才能正確判決案件,即正確定罪量刑。
結合餘祥林等刑事冤案,論述我國刑事偵查中實事求是的原則
2樓:手機使用者
是不狊一切冤案都是因為未能夠實亊求是造成的?非也! 在中國,由於法制的不健全,人們的法律意識淡漙,許多冤案其實都是人造成的。
正象餘祥林一案,歸根到底,它不是由於錯綜複雜而又離奇的案情以及客觀枝術的原囚造成的,而是徹頭徹尾的人的主觀意志造成的。因此,刑亊偵察中實亊求是的原則就是"實亊求是"。
求餘祥林案具體案情?
3樓:手機使用者
樓主,先糾正一下,是佘(she,第二聲)祥林,不是餘祥林。 佘祥林案的始末 2023年4月11日,湖北省京山縣雁門口鎮呂衝村堰塘發現一具屍身高度腐爛的無名女屍,當天下午京山縣公安局法醫出具法醫鑑定書確認該無名女屍為張在玉。縣公安局經過排除認為死者為鈍器致死,張在玉丈夫佘祥林具有殺人嫌疑。
4月22日,佘祥林被刑事拘留,4月28日被正式逮捕。同年10月,佘祥林被原荊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死刑。佘祥林不服,提起上訴,湖北省高院認為此案疑點重重,發回重審。
2023年6月15日,經市、縣兩級政法委協調,京山縣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佘祥林有期徒刑15年,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佘祥林上訴,維持原判。 05年3月28日,十一年前「被殺」的張在玉突然返回家鄉,而此時佘祥林已被羈押了3995天之久。在公安機關通過dna鑑定證實其身份後,確認當年的女屍不是張在玉,佘祥林「殺妻」冤案終於天下大白。
與此同時在05年3月30日,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刑事裁定書》認為佘祥林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裁定撤銷該院(1998)荊刑終字刑事裁定和京山縣人民法院(1998)京刑初字第046號刑事判決,並將該案發回重審。4月13日,京山縣人民法院當庭審判佘祥林無罪並告知其可請求國家賠償。至此這件令國人震驚的冤案告一段落。
餘林祥冤案說明了什麼
4樓:匿名使用者
下面這篇文章具有普遍性,大家可以看看:
我國公檢法系統內,冤假錯案頻發之原因分析
1、表層的原因:
1)、不是故意而為:對業務不精通,犯錯誤;疏忽大意等等
2)、故意而為:
①錯誤的榮辱觀 比如,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訴率、定罪率等指標。
②更有權勢的人指使
③收取了他人財物,而避免自己被告發
公檢法的某位辦案人員收受了某位行賄人一萬元以上的財物,為了不被行賄人抓住把柄,控告他**,而故意製造冤假錯案,從而使行賄人與**人共同觸犯刑法,避免自己可能被行賄人控告的風險。因為,按照我國目前的刑法,國家工作人員,只要收受他人財物五千元以上,就觸犯了刑法,構成**罪,而行賄人要觸犯我國刑法,構成行賄罪,要有兩個構成要件,第
一、行賄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第二,行賄人是為了「不當」的利益而行賄,就是說只要是「正當」的利益,行賄人給**人多少財物都是合法的,不會觸犯我國刑法。這樣,該**人為了自己不被該行賄人告發,必然要為該行賄人謀求一些「不當」的利益(在這裡,就是冤假錯案),使得該行賄人也觸犯我國刑法,構成行賄罪。兩個人在此事上,都犯罪了,通常情況下,誰也不會告發誰的,因而,該公檢法的辦案人員,雖然收受他人財物,但依然是安全的。
一般情況下,五千元以上(不包括五千)一萬元以下(不包括一萬)的財物,公檢法的辦案人員是不敢收取的,會直接拒絕行賄人,因為,這種情況下,他通常抓不到你犯行賄罪的把柄,怕你以後會告發他們**。五千元以下(包括五千元)的財物,他是敢收取的,只是他可能不會為行賄人做得滿意,甚至什麼也不做。因為,在這個數額下,他並沒有觸犯**罪,所以不怕你告發他。
一萬元以上(包括一萬元)的財物,他肯定是敢收取的,而且會讓行賄人滿意得超出想象,因為,他不但會讓你得到你「正當」的利益,還會讓你得到「不正當」的利益,以保全自己。
④不給錢,就往重了搞,重到讓你死;給了錢,就往輕了弄,輕到你無罪。
⑤伺機進行打擊報復等等原因。
2、深層原因:
1)權力過大,不進行有效的約束、監督;
比如,大量使用「應該」「可以」等等不確定的詞語對公檢法工作人員進行約束,卻並沒有明確規定「應該」「可以」的適用條件,致使,在現實生活中,「應該」「可以」往往需要用金錢權力來換取,而沒有權、沒有錢的老百姓卻享受不到自己「應該」、「可以」得到的東西。那些本不「應該」、本不「可以」的人,卻因為有錢有權而得到了本不「應該」、本不「可以」的東西。
大多「應該」辦到的東西,公檢法各部門都是能辦到的。如果出於公平正義的考慮,它們都是必須辦到的東西。比如:
剛剛出臺的《關於切實防止冤假錯案的規定》中,大部分都是這種情況。其中第一條是這麼規定的:「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情況緊急必須現場訊問外,應當在規定的辦案場所進行;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並全程同步錄音或者錄影。
」這樣「應當」以後,即使辦案人員不這麼做,也不會受到處罰。於是,這個規定,在實際工作中,不會約束到公檢法的任何人,他們依然會我行我素。如果這樣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情況緊急不得不現場訊問外,必須在規定的辦案場所進行並全程同步錄音、錄影;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後,訊問必須在看守所訊問室進行並全程同步錄音、錄影。
」約束效果就不一樣了。
想要起到約束作用必須用「必須」「不得不」等等確定的詞語來約束,並規定如若辦不到必須受到的處罰,處罰力度必須要能達到警戒的作用。不這樣做,跟沒規定幾乎沒有區別。
監督權最終都落在了公檢法的上級領導上,但上級領導要麼受了賄,要麼與下級有良好的個人關係,於是,總是不願意真正行使監督權。最容易遭遇不公對待的人民老百姓,沒有真正的監督權。
2)處罰過輕,達不到警戒的目的。
比如,按照相關規定,負責對財物進行估價的工作人員,如果做出了錯誤的估價,被發現後,只是罰款五千元而已。如果有人行賄他更多的財物,比如一萬元,並且他被發現在評估報告上搗鬼,那麼,10000元-5000元=5000元,他還賺取了五千元。更何況,不是每個被搗鬼的評估報告,都會被發現。
所以,這樣的處罰未免就太輕了,無法達到警戒的目的。然而,在對公檢法工作人員的規定中,卻大量存在著這類不起作用的處罰。事實上,有處罰,跟沒處罰,沒什麼兩樣。
3、更深層次的原因:制定法律的人並不純潔,不想用公平正義這一法的基本原則來約束自己。
4、需要注意的是:社會主義的法律,除了一定要體現公平正義這一法的根本原則外,一定還要體現社會主義的價值觀、道德觀。
5樓:秋雨新晴
說明社會和諧。明知案情有疑點,於是留你條小命。發現你老婆沒死,又把你放出來,黑賠償了幾十萬。小民就跪下謝恩吧。
談談自己對中國法制的建議
6樓:匿名使用者
二:中國目前經濟能力有了,開始華多了~比如:甲聽乙說丙有點壞啦~因為乙是女性~這句話經過了無數的版本傳了幾圈最後就變成了丙道德敗壞,生活作風不檢點~如果當時在附近有類似案件~那多半此人是第一嫌疑犯~若是在85嚴打期間~就有可能再出包頭冤案!
所以說:立法應該先在民眾**在於言上糾正以前的不正之風~讓人人知道什麼可講什麼他不可以講~~這樣不僅僅讓人在說話時候會有一個清晰的認知~才不會出現一時戲言釀成悲劇的苦果!
中共**關於堅決保證刑法、刑訴法切實實施的指示 100
7樓:中顧法律網專家
檔名叫《中共**關於堅決保證刑法、刑訴法切實實施的指示》,也叫「64號檔案」,2023年9月9日頒佈的。64號檔案的突破有幾個:官方檔案中第一次使用「社會主義法治」一詞,這是有意識地使用「治」而非「制」字,和我的觀念有關係;此外,取消「公安六條」中的反革命罪和惡毒攻擊罪,還宣佈已摘帽的地富反壞右和公民享有一樣的平等權利;此外,明確宣佈取消黨委審批案件的制度。
8樓:浴火之鳳
法律的形成是有人大批准通過的,法律條款一旦由人大通過以後,各個執行機構,象公檢法等,就會根據有關的法律條款來執行運作。不需要中共**來指示的。你可以從網上搜一搜有關的內容。祝順!
9樓:吉林曉瑋
李秋偉冤案24年1989—2023年所有刑事判決書、刑事裁定書
犯罪構成理論中,蘇聯的「四要件說」和德日的「三階段說」哪種更適合中國國情呀?
10樓:高飛易和
德日的「三階段說」,因為中國以前就是「三階段說」。見2023年《中華**刑法典》。
論述題德育 結合你目前學習 生活的主要感受,分析自己在哪些方
有時想想,自己的姐妹,她們有時收入少,但花錢卻趕時髦,名牌,時尚,人家吃的穿的比咱媽,卻有時窮得家裡拿不出一分錢。無奈,一奶同胞,只好忍著。但有時,我也爆發 德育原理作業 本課程作業由兩部分組成。第一部分為 客觀題部分 由15個選擇題組成,每題1分,共15分。第二部分為 主觀題部分 由簡答題和論述題...
毛概論述題結合十八大精神談談如何推進生態文明建設
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需要把握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在價值觀念上,要尊重自然 順應自然 保護自然。人類是自然之子。在尋求自身生存和發展的過程中,必須牢固樹立與自然對等思想,對自然保持必要的尊重。我們的發展,既不能走向與自然對立,更不能凌駕於自然之上。要始終以敬重的姿態,考量人與自然的關係,尊重自然存在和發展的...
論述題請你結合實際工作談談安全生產工作的重要性以及如何才能有
我以為安全生產除了會給工人 帶來福利,還給企業帶來意想不到,看不見的資本。其實人人都是知道什麼是好什麼是壞的。如果企業能夠切實安全生產無形中會給企業的形象加分。上級視察固然滿意,但是工人安全放心的生產面貌也會不同這也是企業無形的資產。其次安全生產恐怕也不是一朝一夕能完成的。首先得有個制度,安全生產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