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的公婆第一次見面給我包了500紅包,我還帶了禮品,是沒看上我嗎

2021-03-24 07:30:51 字數 5703 閱讀 6824

1樓:匿名使用者

公婆包的錢包多少不等於看上你,或沒看上你,這是初次見面的理議。姑娘,你想多了,

2樓:匿名使用者

給了見面禮,應該是長可了,至於結果,那看你自已的表現了。

3樓:9983菜鳥

個人認為主要看家庭條件和當地的習俗吧

看沒看上問你男朋友就好了。

4樓:w煙花易冷

你未來的公婆第一次見面給你包了500元的紅,可能當地的風俗習慣就是這樣,你不用太往心裡去

5樓:不是什麼有錢人

你要多少才是看上你啊

怎樣的證據算是新證據?

6樓:g嘿嘿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中第四十一條規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包括以下兩種情形:

(一)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7樓:匿名使用者

在民事訴訟中: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新的證據」,是指以下情形:

(一)一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確因客觀原因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供,經人民法院准許,在延長的期限內仍無法提供的證據。

(二)二審程式中的新的證據包括:一審庭審結束後新發現的證據;當事人在一審舉證期限屆滿前申請人民法院調查取證未獲准許,二審法院經審查認為應當准許並依當事人申請調取的證據。

8樓:吾本漁樵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新證據認定的若干程式的規定(試行)

為了規範法官在審判中對新證據的認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證據規定》)的有關規定,結合民事審判經驗和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 當事人應在舉證期限內積極、全面、正確、誠實地完成舉證任務。當事人超過舉證期限提交的證據,按本規定處理。

本規定中所指新證據,包含可視為新證據的情形。

第二條 法官應將人民法院指定的舉證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證據的法律後果告知當事人。

舉證期限屆滿之前,或重新指定舉證期限時,對案件審理結果有重大影響的事項,法官可以作特別說明。

第三條 舉證期限屆滿後,一方當事人在庭審前或庭審時向法庭提交證據的,如對方當事人未提出證據超過舉證期限的抗辯,亦未拒絕質證,可直接進行質證。

就某一證據已超過舉證期限提出異議,應由當事人自行提出,法官一般不主動提示。

第四條 舉證期限屆滿後,當事人在庭審前或庭審時向法庭提交證據的,對方當事人認為該證據不是新證據,已超過舉證期限,並表示不同意質證的,法官應當就該證據是否屬於新證據,聽取雙方意見。

第五條 當事人在庭審結束後再向法官提交證據的,法官進行初步審查認為屬於新證據且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聽取雙方意見。

法官進行初步審查認為不屬於新證據的,一般不再組織質證。

第六條 提供證據的一方當事人須對該證據屬於新證據承擔舉證責任。

在聽取雙方意見過程中,法官應告知雙方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分配,並告知當事人就該項證據是否屬於新證據聽取意見與對該項證據的質證並不相同。

第七條 在針對某證據是否屬於新證據,聽取雙方意見的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提出要進一步收集證據進行反駁的,法官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指定一個新的舉證期限。

第八條 就當事人逾期提交的證據是否屬於新證據而聽取雙方意見的,可以在**審理的事實調查階段進行,亦可以單獨進行。

第九條 聽取雙方意見後,法官認為屬於新證據的,應當將認定的結果明確告知對方當事人,要求其進行質證。

法官認定不屬於新證據的,可以詢問對方當事人是否同意質證。不同意質證的,不再就該證據組織質證。

第十條 審理過程中,若法官暫時無法對該證據是否符合新證據的認定條件作出判斷的,也可以要求對方當事人先進行質證,但法官應告知當事人質證並不表示認可該證據是新證據。

當事人不同意質證的,法官應告知該當事人,如法院認定屬於新證據的,其現在不同意質證,將被視為放棄質證權

9樓:匿名使用者

不同型別的訴訟新證據的規定是不同的,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刑事訴訟都規定有新證據的標準。

證據的三性是如何規定的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所謂證據

的「三性」,即:

第一, 客觀真實性,這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真實的、不依賴於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

第二, 證據的關聯性,這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且它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絡,從而能夠說明案件事實。

第三, 證據的合法性,這是指證據必須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式提供,或由法定機關、法定人員按照法定的程式調查、收集和審查。

11樓:墨汁諾

指證據的合法性、客觀性和關聯性。

一、合法性。

證據合法性,側重於形式,主要解決證據資格也就是證明能力的問題。

二、真實性。

指一份證據本身形成過程是客觀真實的,不是出具證據的一方有意偽造的,同時其中的內容是能客觀反映待證事實的。

三、關聯性。

證據關聯性, 證據與待證事實之間必須具有一定的聯絡,具備證明待證事實的屬性。 換言之,一個證據必須有助於證明案件事實或其他 爭議事實,因此關聯性又可以稱為遼據的「證明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規定: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12樓:匿名使用者

證據的三性,讓律師來告訴你,你記住了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訴訟活動中證明案件事實的客觀規律,證據應具有「三性」,才能作為有效的證據,起到證明案件事實的作用。

所謂證據的「三性」,即 第一, 客觀真實性,這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真實**的、不依賴於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這一客觀事實只能發生在訴訟主體進行民事、經濟活動中,發生在訴訟法律關係形成、變更或消滅的過程中,是當時作用於他人感官而被看到、聽到或感受到的、留在人的記憶中的,或作用於周圍的環境、物品引起物件的變化而留下的痕跡物品,也可能由文字或者某種符號記載下來,甚至成為視聽資料等等。客觀性是訴訟證據的最基本的特徵。

第二, 證據的關聯性,這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且它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絡,從而能夠說明案件事實。正因為如此,它才能以其自身的存在單獨或與其他事實一道證明保證案件真實的存在或不存在。如果作為證據的事實與要證明的事實沒有聯絡,即使它是真實的,也不能作為證明爭議事實的證據。

第三, 證據的合法性,這是指證據必須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式提供,或由法定機關、法定人員按照法定的程式調查、收集和審查。也就是說,訴訟證據不論是當事人提供的還是人民法院主動調查收集的,都要符合法律規定的程式,不按照法定程式提供、調查收集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另外,證據的合法性還包括證據必須具備法律規定的形式。

對某些法律行為的成立,法律規定了特定的形式,不具備法律所要求的形式,該項法律行為就不能成立。

14樓:匿名使用者

《證據規則》第五十條 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針對證據證明力有無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與辯駁。

15樓:笑起來很傻

客觀性 合法性 關聯性

什麼樣的證據是有效的

1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所謂證據的「三性」,即:

第一, 客觀真實性,這是指訴訟證據必須是能證明案件真實的、不依賴於主觀意識而存在的客觀事實。

第二, 證據的關聯性,這是指作為證據的事實不僅是一種客觀存在,而且它必須是與案件所要查明的事實存在邏輯上的聯絡,從而能夠說明案件事實。

第三, 證據的合法性,這是指證據必須由當事人按照法定程式提供,或由法定機關、法定人員按照法定的程式調查、收集和審查。

17樓:未來法律

您好:民事訴訟證據的「三性」

刑訴法中的證據種類

18樓:匿名使用者

證據種類不是根據證據**劃分的,證據的種類是指表現證據事實內容的各種外部形式。證據種類實際上是證據在法律上的分類,是證據的法定形式。證據種類的劃分具有法律約束力,不具備法定形式的證據資料不能被作為證據使用。

刑事訴訟法第48條第2款規定:證據有下列8種形式: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根據證據材料的**的不同,可以分為原始證據和傳來證據。

凡是來自原始出處,即直接**於案件事實的證據材料,叫做原始證據,也稱第一手材料;

凡是不是直接**於案件事實,而是從間接的非第一**獲得的證據材料,稱為傳來證據,即通常所稱的第二手材料。

1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一)證據的分類

1.本證與反證

本證:能夠證明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所主張事實的證據,須達到證明物件不存在真偽不明的狀態。

反證:能夠否定負有證明責任的一方當事人所主張事實的證據,只需使事實處於真偽不明的狀態即可。

2.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

直接證據: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間接證據:不能單獨直接證明案件主要事實的證據。

3.原始證據與傳來證據

原始證據:直接**於案件事實,未經中間環節傳播的證據。

傳來證據:間接**於案件事實,也即經過轉述、傳抄、複製等非第一**的證據。

20樓:找法網

刑訴法中的證據種類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條 證據及其種類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十六條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採用刑訊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採用暴力、威脅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應當予以排除。收集物證、書證不符合法定程式,可能嚴重影響司法公正的,應當予以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不能補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釋的,對該證據應當予以排除。 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時發現有應當排除的證據的,應當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為起訴意見、起訴決定和判決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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