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上人證能不能作為重要證據如果有哪條法律上有說明

2021-03-27 07:23:47 字數 6029 閱讀 7586

1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法律上沒有重要證據的說法,只有證據成不成立,證人的證言是可以作為證據的,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八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三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書證;

(二)物證;

(三)視聽資料;

(四)電子資料;

(五)證人證言;

(六)當事人的陳述;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以上證據經法庭審查屬實,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2樓:宇宙一星滄海

人可以作為重要證據,但人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請參考以下法律資料:

參照《刑事訴訟法》第48條

第五十條 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擴充套件資料:

《刑事訴訟法》指出關於證據的若干問題:

第五十四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行政機關在行政執法和查辦案件過程中收集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資料等證據材料,在刑事訴訟中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對涉及國家祕密、商業祕密、個人隱私的證據,應當保密。

凡是偽造證據、隱匿證據或者毀滅證據的,無論屬於何方,必須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五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3樓:☆天罡

我國是重物證輕人證的;不輕信口供。所以只有人證是不足的。

參照《刑事訴訟法》第48條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53條

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4樓:匿名使用者

目前我國三大訴訟法中的證據種類都沒有單獨稱「人證」的,正式的術語應為「證人證言」。

《民事訴訟法》第63條規定,民事訴訟證據七種: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

《刑事訴訟法》第42條規定,刑事訴訟證據有七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結論;勘驗、檢查筆錄;視聽資料。

《行政訴訟法》第31條規定,行政訴訟證據有七種,包括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在上列三大訴訟法律制度中,證人證言均是重要的訴訟證據。

5樓:緋劍恆

證人證言無論在刑事訴訟還是民事訴訟中都是最重要的證據之一,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及相關的司法解釋都有明確的規定。

人證在法律上起作用嗎?可以推翻物證嗎?

6樓:小肥仔

人證,當然是一種很重要的證據。但是。案件偵破中的各種證據是要互相印證的,形成一種證據鏈。

人證是否能夠推翻物證,這要看具體情況,要經過邏輯的分析確認。一般情況下,物證的證明力要大於人證。

人證在訴訟中的作用:

舉個例子:ab兩人為某一借貸關係發生爭議,其焦點是:a說在某一飯店裡把1萬元錢交給b了,b卻否認。

此時a舉證說c、d當時也在場,此時c、d的證言,對認定案件事實就很關鍵了。當然這其中的情形也會有很多變化,但證人證言能起作用是肯定的。

7樓:匿名使用者

人證起作用。

證人證言:

1.、不出庭可提交書面證言。

2.、與一方有利害關係的證人證言,不能單獨作為認定事實的依據。

人證的證言證詞,不如物證、書證的法律證明效力。

8樓:淮安浙江人

先簡單回答:人證是證據之一,在法律當然能起作用;是否可以推翻物證,能或不能要看具體情況。

一、以民事訴訟為例,證據的種類是指《民事訴訟法》中規定的七種證據形式。即指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鑑定結論、勘驗筆錄。

1、物證,是指以其外部特徵和物質屬性,即以其存在、形狀、質量等證明案件事實的物品。

2、所謂人證,就是證人證言,就是除了當事人以外,知道案件事實的人的陳述。

二、人證在訴訟中的作用。

舉個例子:ab兩人為某一借貸關係發生爭議,其焦點是:a說在某一飯店裡把1萬元錢交給b了,b卻否認。

此時a舉證說c、d當時也在場,此時c、d的證言,對認定案件事實就很關鍵了。當然這其中的情形也會有很多變化,但證人證言能起作用是肯定的。

三、人證是否可以推翻物證,看具體情況

1、仍以前例說明,ab兩人為某一借貸關係發生爭議,其焦點是:a說借給b5萬元,b說是4萬元。此時b舉證說c、d也知道此事,此時c、d分別證實:

b曾跟他們說過,借了a4萬元。但a又舉證說,當初他是通過銀行轉帳把5萬元匯給b的,此時銀行轉憑條證實a曾往b的戶頭上轉了5萬元,如果b無法再舉證說明,此時作為銀行轉賬憑條這一物證的證明力,就大於c、d的證言。

2、再舉一個可以推翻的例子:某地有人被殺,發現凶器,通過查指紋等偵查手段,發現凶器為a所有,且經dna檢定凶器上有a及被害人的血跡,此時a就有了重大的作案嫌疑!但公安經過大量走訪,找到了某目擊證人,他親眼目睹了整個**的經過,只是因害怕而不敢報案也不敢作證,但該目擊證人經過辨認,否認了a是作案人!

此時某目擊證人的證言是直接證據,其證言足以推翻凶器這一物證的證明力。

9樓:匿名使用者

肯定起作用,看證據的作用大小。

10樓:匿名使用者

有作用。 看情況。

在法庭上哪些證據可以作為有效證據?急急!

11樓:鄭浪啪

只要不是侵

復害他人合製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都可以作為有效證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八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

審判人員對案件的全部證據,應當從各證據與案件事實的關聯程度、各證據之間的聯絡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判斷。

12樓:曹小娟醫生

最高人民法院來

《關於民事訴訟自證據的若

bai幹規定》第 68條規定:以侵害du

他人合法權益zhi

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dao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在審判時主要還是由法官自由裁量,沒有確切的標準。但依我的經驗,一般情況下,只要非法取證的行為不涉嫌重大違法,法官不會排除非法證據,除非法官非常較真,或涉及較大數額的經濟案件,或受理法院為中院高院。

儘管如此,如果該證據不是關鍵證據,那還是不要用的好。

如果是刑事案件,刑事訴訟法第43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有罪或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

此法條的主體是公訴方,但實踐中,該法律規則也很難發揮出其應有的效力,但被告方還是不要使用非法證據,法官一般不會採納。

13樓:深圳禾生調查

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評定案內件事實的依據。

容1.電子郵件、聊天記錄要有證據鏈互相印證,否則一般不能作為證據

2.保證書「白紙黑字」難否認,讓當事人寫下保證書

3.當事人在公開場合拍攝的錄影及**,可以作為證據使用

4.為了取得證據,而侵入第三住宅,是侵權行為,當然取得的證據不具備合法性。但如果在自己家取證,不存在此種問題。

5.在賓館通過監控錄影拍攝的、破門而入在他人家中拍攝的都不能作為證據使用

6.當事人自己偷錄採集,並不需要告知對方。當事人採集的錄音中,對方對其外遇行為予以認可,那麼該未經修改的錄音資料可以作為證據向法院提交

7.取證目的已達到,卻又另行對第三人的人身或精神進行侮辱,則又構成了侵權行為

8.安放錄音或錄影裝置是在自己家裡進行**偷錄,不構成侵權。但如果是安放在第三人辦公室或家中,則就不具備合法性。

9.通過法律禁止**的竊聽裝置獲得的證據就不具備合法性,因為收集證據的手段就不合法

14樓:匿名使用者

書面證據最有效,其次是錄音和證人

在法律上沒有物證只有人證算是空口無憑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按相關法律規定,證人證言也是證據的其中一種,所以沒有物證,只有人證不算空口無憑。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三條 證據包括:

(一)當事人的陳述;

(二)書證;

(三)物證;

(四)視聽資料;

(五)電子資料;

(六)證人證言;

(七)鑑定意見;

(八)勘驗筆錄。

證據必須查證屬實,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證據應該具備哪些條件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16樓:小禾不是壽司

你好,刑事訴訟證據應具備的條件

根據法律規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二)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三)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

民事訴訟證據應具備的條件

1.證據主體合法。證據主體是指形成證據內容的個人或單位,證據主體合法,是指形成證據的主體須符合法律的要求。

2.證據形式合法。證據形式的合法性,是指作為證據不僅要求在內容上是真實的,還要求形式上也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

3.證據取得方法合法。當事人收集的證據材料能否作為法院認定案件事實的證據,還要看該證據材料的取得方法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

4:證據程式合法。證據材料最後要作為證據還必須經過一定的訴訟程式,沒有經過法律規定的程式該證據仍然不能作為認定案件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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