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發展演變及其主要特徵是

2021-03-04 00:34:17 字數 4465 閱讀 1096

1樓:還鄉夢

1、我國古代的法律制度是以「禮」為立法的指導思想(《中國法制史》)。

2、「諸法合體,民刑不分」的統一法典結構,一部法典把民法、刑法、訴訟發、經濟法的內容都裝進去了。

3、宗法制度的影響很大。

4、儒家立法道德化思想,原心論罪論。

中國法律主要起源於早期氏族部落之間的戰爭。古人將這些戰爭稱為"刑徵"或"刑伐".為了取得戰爭的勝利,必須要有統一的紀律,於是首領的軍令成為每一個成員必須遵守的規範,軍紀軍規成為中國法最早的一個形式。

《甘誓》稱"用命賞於祖,不用命戮於社,予則孥戮汝!"這種在作戰前當眾釋出的誓詞或者說軍令就是一種比較多見的法律形式。夏有亂政,而作禹刑;商有亂政,而作湯刑;周有亂政,而作九刑。

(《左傳 昭公六年》)不僅如此,一些最初的刑罰方式也**於此,比如死刑中的殛刑便是黃帝與蚩尤戰爭中產生的,蚩尤戰敗後,黃帝對其施蚩攴刑,"蚩"即蚩尤,即殺,殛蚩攴同音假借,故稱"殛刑"。肉刑是苗族攻打異族時創造的,《尚書呂刑》中有記載"爰始淫為劓、刵、椓、黥黃帝哀矜庶戮之不辜,相虐以威,遇絕苗民,無世在下。"其中"劓"、"刵"、"椓"、"黥"就是肉刑的幾種方式。

也就是說,中國法律從一開始便和異族聯絡,和暴力制裁聯絡,這對後世影響很大。直至今天,大多數人仍把"法"和"刑"聯絡在一起,認為法律就是制裁那些品性不良,不順教化,即是和自己不處於同一範圍的人,因此得出結論,對這些人以重刑懲罰,便是理所當然。中國古代刑法的哲學基礎是建立在一種"人性本惡"的指導思想上的。

戰國時期的法家思想認為人的本性就是追求享樂,好逸惡勞,趨利避害,這是犯罪的根源。"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 因此主張以毒去毒,以刑去刑,商鞅認為:

"刑罰,重其輕者,輕者不至,重者不來。此所為以刑去刑,刑去事成。"韓非子也說過:

"重罪者人所難犯也。而小過者人之所易去也。使人去其所易,無離其所難,此治之道。

夫小過不生,大罪不至,是人無罪而亂不生也。所謂重刑者,奸之利之者細,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不生也。

所謂輕刑者,奸之所利者大也,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以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既然輕刑不能制止犯罪,就加重刑罰.

中國人的重重刑傳統使得整個封建社會法律所採用的刑罰普遍較嚴厲。就以死刑為例,在中國古代典籍中,有章可循的就有斬、梟首、棄市、戮、戮屍、肢解、剖心、炮烙、射殺、凌遲、醢(搗成肉泥)、車裂、活埋、磔(**人體)、具五刑(五種極刑並用)等等。直到近代,伴隨西方法律思想逐漸傳入,中國法制逐漸走向現代化,法律的輕刑化才逐漸得以實現。

這個觀點在實際也得到證明:以刑法本身為例,中國封建社會中,幾乎沒有真正意義的民法,沒有違法犯罪之分,而是刑法一統天下。而如今,一大批部門法產生,刑法在法律體系中由全面保護各種利益逐漸演變為其它法律的保障法。

世界法律文化的交流與融合已成為不以人類意志為轉移的潮流和趨勢,中國法律的發展進化必須與之相吻合。但我國刑罰輕刑化和死刑的廢除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實踐上與世界相比,都存在較大差距,需要**不斷的努力 。

2樓:匿名使用者

好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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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法律思想的發展演變及其主要特徵?

3樓:baby速度

中國古代法律

思想的發展演變及其主要特徵

中國法律思想的歷史發展

中國法律思想從其開始產生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曾經歷奴隸社會、封建社會、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和這 3種社會中由於部分質變所形成的各個不同發展階段。它的發展約可分為 4個時期:

夏、商、西周時期 中國奴隸社會的形成和發展時期,當時作為統治者的奴隸主貴族,在意識形態領域中,主要是利用「受命於天」的神權法的思想和以「親親」、「尊尊」為指導原則的宗法思想來進行統治。當時佔統治地位的法律思想,也受這二者的支配。

在這個時期中,最為突出的代表人物是西周初期的政治家周公。他吸取商末統治者殘酷壓榨人民因而被推翻的教訓,比較重視民心的向背,要求西周貴族以殷為鑑,主張「明德慎罰」,德刑並用,反對「罪人以族」,要求在判罪量刑時必須區別過失(「眚」)和故意(「非眚」)、偶犯(「非終」)和累犯(「惟終」),以縮小打擊面。這在當時整個世界的刑法史上,是難能可貴的。

他又修正了殷商的神權法思想,提出了「以德配天」的君權神授說,由純重人權走向兼重人事,為法律思想初步擺脫神權的羈絆提供了有利條件。他還「制禮作樂」,以「親親」、「尊尊」原則為指導,健全了西周的禮制,為鞏固西周王朝的統治打下了基礎。

春秋戰國時期 中國由奴隸社會過渡到封建社會的變革時期,也是中國古代政治、學術思想最活躍的時期,出現了「百家爭鳴」的繁榮局面。這時的法律思想也得到了前所未有的發展,並深入到法理學的領域,不少思想家對法律的起源、本質、作用以及法律與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政權、倫理道德、風俗習慣、自然環境的關係等基本問題都提出了一系列具有合理因素的新見解,大大豐富了中國乃至整個世界的古代法學。

秦、漢到鴉片戰爭時期 從公元前 221年秦王朝的建立到2023年鴉片戰爭,是中國封建社會由緩慢發展到逐步衰落的時期。統一全中國的秦王朝是在法家思想指導下建立的。由於法家主張「法治」,一貫重視法制建設,所以到秦始皇時,各個方面「皆有法式」,為建立和鞏固統一的多民族的封建**集權制國家作出了貢獻。

這從2023年出土的睡虎地秦簡中記載的秦律進一步得到證實。但重視法制並不等於重視法學。秦王朝在政治、文化上都實行極端的**主義,「天下之事,無大小皆決於上」,只許「以法為教」,「以吏為師」,嚴禁私學。

這不但窒息了其他諸家思想,也阻撓了包括法家本身在內的法律思想的發展。秦王朝還將法家主張的嚴刑峻法推向極端,倚仗暴力橫徵暴斂、濫用民力,終於激起了農民大起義,很快被西漢王朝所取代。 秦、漢到鴉片戰爭時期 從公元前 221年秦王朝的建立到2023年鴉片戰爭,是中國封建社會由緩慢發展到逐步衰落的時期。

統一全中國的秦王朝是在法家思想指導下建立的。由於法家主張「法治」,一貫重視法制建設,所以到秦始皇時,各個方面「皆有法式」,為建立和鞏固統一的多民族的封建**集權制國家作出了貢獻。這從2023年出土的睡虎地秦簡中記載的秦律進一步得到證實。

但重視法制並不等於重視法學。秦王朝在政治、文化上都實行極端的**主義,「天下之事,無大小皆決於上」,只許「以法為教」,「以吏為師」,嚴禁私學。這不但窒息了其他諸家思想,也阻撓了包括法家本身在內的法律思想的發展。

秦王朝還將法家主張的嚴刑峻法推向極端,倚仗暴力橫徵暴斂、濫用民力,終於激起了農民大起義,很快被西漢王朝所取代。

中國的資產階級是軟弱的。辛亥革命推翻封建帝制後,革命果實又被北洋軍閥篡奪。「五四」運動前後,由於**十月革命的勝利、馬列主義在中國的傳播、中國共產黨的成立,馬列主義法學也傳入中國,成為批判各種舊法觀點的銳利**,並指導了後來革命根據地的立法、司法實踐。

而繼承北洋**衣缽的國民黨**,口頭上雖說「本黨遵奉總理(孫中山)遺教,負**建國之重任」,表示要實行「三民主義」、「五權憲法」,要以「三民主義為法學最高原理」,創設「三民主義法學」,重建和復興中華法系。但他們只是吸取孫中山思想中一些可以為他們所用的東西,卻完全背棄其革命性、民主性精華,特別是聯俄、聯共、扶助農工的三大政策。所以他們的一些官方學者認為,新的中華法系應以「儲存我國固有之道德為主要」,要「奠基於」禮治,甚至提出要注意「如何再儘量利用家長制而謀其效」,基本上仍是清末禮教派的口吻。

在這一時期中,由於已進入新民主主義革命階段,整個法律思想領域不但存在著帶有濃厚法西斯法律思想色彩和受美國r.龐德的社會學法學派影響的國民黨**的官方法學,也存在著與之對立並日益滋長的馬列主義法學和反映民族資產階級要求的資產階級民主法學。在當時形勢下,國民黨**的法律和官方法學雖然外表上不可能原封不動,而不資產階級化,但實際起作用的主要是維護封建買辦法西斯統治,**反人民的國民黨**的法律及其思想。

國的法律思想在不同的發展階段有其不同的特點,但從整體看,又有其不同於世界某些國家或地區的帶全域性性的特點。其中最突出的是:作為封建正統的儒家法律思想曾長期佔居統治地位,後來在整個半殖民地半封建社會中,仍然起著很大作用並滲透到資產階級法律思想領域中去。

儒家維護以家長為首的宗法制和以君主為首的等級制。在儒家思想統治下,歷代立法和司法活動長期受以「三綱」為核心的禮教的指導。儒家倡導德主刑輔、明刑弼教,在其「德治」、「仁政」中,包含著輕徭薄賦、恤刑慎殺等以適當減輕對人民的剝削和壓迫的內容,既有利於社會生產和人民生活,又有利於穩定社會秩序,具有合理因素,對後世立法曾起過良好影響。

但儒家的德主刑輔,只是在人民的鬥爭取得一定成果的前提下,才能為統治者所採納,接踵而來的往往是橫徵暴斂和嚴刑峻法。儒家又重義輕利,孔丘所說「君子喻於義,小人喻於利」,目的是防止剝削者內部互相爭奪,特別是防止勞動人民為捍衛自己的勞動所得或奪回自己勞動果實而反對既得利益的剝削者。封建社會後期作為儒家正統的宋明理學,吸取釋、道思想,鼓吹「存天理、滅人慾」,把「三綱」說成「天理」,把人民爭取生存基本權利的鬥爭和統治者內部違反「三綱」的思想言行說成「人慾」,這就更嚴重地壓抑了人們的權利觀念,阻礙著法律思想的發展。

不但如此,重義輕利思想根源於重農抑商的傳統,旨在維護封建自然經濟而不利於商品經濟以及與之相應的「私法」的發展。特別是到封建社會後期,更嚴重地阻撓了以商品經濟發展為前提的資本主義因素和法權觀念的滋長。

以上幾方面的內容在儒家正統法律思想中結成以皇權為中心的有機整體,指導和支配中國封建立法長達數千年。這在世界所有法系中都是絕無僅有的。由於中國古代(包括中世紀)社會始終以自然經濟為基礎,商品生產和交換都不發達,又受儒家正統思想的嚴重束縛,所以當時根本不可能象恩格斯所說的形成「一個職業法學者階層」。

中國古代選官制度發展演變的原因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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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古代儒學發展過程,中國古代儒家思想的演變歷程及其演變的原因和歷史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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