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儒家倫理思想對中國封建法制的影響
德治與法治本來就是兩個矛盾的個體,而經過中國封建幾千年的歷史,統治階級借用儒家思想這一中國獨特的媒介把這兩個矛盾的個體很好的磨合到了一起,為實現更好的統治。產生了一系列法制思想:董仲舒的「德主刑輔」思想 ;「禮法合一」思想等等。
體現在刑事立法方面最有代表性的就是「十罪重懲原則」。
儒家倫理學的形成
先秦由孔子發端、中經孟子、而荀子集其大成, 先秦儒家建構了以仁義禮智為核心範疇和主要內容、以禮樂教化為基本手段的禮法模式。但是, 禮樂教化並不排斥法律, 更非沒有強制性。 孔子的,「仁」「孝」。
「仁者愛人」(《論語·顏淵》:「樊遲問仁,子曰:愛人。
」)「孝悌也者,其為仁之本與!」(《論語·學而》。) 「克己復禮」「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論語》)「為政在人」;孟子 「惻隱之心,人皆有之;羞惡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
惻隱之心,仁也;羞惡之心,義也;恭敬之心,禮也;是非之心,智也。仁義禮智非由外shou我也,我固有之也」 仁義禮智是人類共有之理性,非外界所強加,這種普遍的理性相當與西方的自然法「性善論」;荀子「性惡論」;賈誼繼承荀子的「禮法並重」思想,對法律和道德的相互關係做了深入的闡述。董仲舒的「德主刑輔」思想,為運用道德教化與刑罰兩手治理國家提供了理論**。
、朱熹 三綱五常中國封建道德是以「三綱五常」為核心組成的規範體系,「三綱」中的「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和「忠君」、「孝親」思想,「五常」中的「仁、義、禮、智、信」,三綱即君為臣綱、父為子綱、夫為妻綱,五常指仁、 義、禮、智、信。
儒家倫理學說走上政治化、社會化:
先秦之禮 孔子「道之以政, 齊之以刑, 民免而無恥; 道之以德, 齊之以禮, 有恥且格。」 (《論語·為政》) 其一, 孔子並不完全排斥法律, 只不過是由於其道德主義的價值取向和思維方式, 在法律與道德的比較和選擇中更傾向於道德的引導而已。其二, 認為與道德相比, 法律是一種不得已而行之的下策, 治理國家應以道德為主, 以法律為輔。
孔子所推崇的德治, 其基本做法是禮樂教化。在德治中, 禮是一個至關重要的範疇, 禮在孔子那裡泛指禮節、禮儀, 具體指周禮, 即西周的典章禮法。可見, 孔子之禮並不是純粹的道德範疇, 其作用機制也並非完全靠主觀自覺而是帶有極大的外在性和強制性, 因而具有某種法律意味。
在孟子思想中,禮的精神實質是尊敬, 其作用和價值是使仁和義等道德觀念以差等的原則和形式表現出來: 「仁之實, 事親是也; 義之實, 從兄是也。智之實, 知斯二者弗去是也; 禮之實, 節文斯二者是也。
」 (《孟子·離婁上》)這就是說, 禮在孟子那裡的外在性和強制性與在孔子那裡一樣不容置疑。孟子在仁政中提出的制民之產的井田制和「或勞心, 或勞力」的社會分工等, 更加突出了禮所蘊涵的法律的強制意義。先秦儒家之禮的強制性和法的內涵被荀子發揮得淋漓盡致, 他對禮的起源、作用和原則的闡釋無不流露出禮的強制性, 不僅尚禮與隆法對舉, 而且有禮法合一之勢。
正因為如此, 後人對荀子的身份歸屬———究竟是儒家還是法家爭論不休。其實, 這恰好從一個側面證明了儒家之禮的強制性以及禮樂教化的法的內涵。
秦後之德治與法治融合 「德主刑輔」思想在封建**制度歷史條件下,人治大於法治,這就造成了客觀上道德的地位高於法律。「德主刑輔」思想反映了封建社會中法律與道德各自的客觀地位,又便利於當權者打著「聖人之道」的旗幟進行統治,因而受到歷代統治者的尊崇。 法禮合一,明確規定「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唐律疏議》卷一《名例》。
)、把儒家倫理學說確定為立法、司法的指導思想。其二,法律必須「一準乎禮」,符合封建禮教和道德的要求。其三,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道德規範幾乎都上升為法律,實現了倫理道德的法律化。
法律對於違背道德的行為處以刑罰。其四,涉及封建倫理關係的犯罪與一般犯罪區別對待。 三國時魏國著名思想家阮籍認為:
「刑教一體,禮樂外內也。刑弛則教不獨行,禮廢則樂無所立。」 (《阮嗣宗集·樂論》)強調法律和道德都是維護國家和社會秩序的手段,只有二者並用才能達到治國的目的。
儒家倫理學說在刑事立法上的作用:
對於封建法律的儒家化過程,瞿同祖在《中國法律與中國社會》一書中有一段精彩的概述:「儒家以禮入法的企圖在漢代已開始。雖因受條文的拘束,只能在解釋法律及應用經義決獄方面努力,但儒家化運動的成為風氣,日益根深蒂固,實胚胎蘊釀於此時,時機早已成熟,所以曹魏一旦制律,儒家化的法律便應運而生。
自魏而後歷晉及北魏、北齊皆可說系此一運動的連續。前一朝法律的儒家因素多為後一朝所吸收,而每一朝又加入若干新的儒家因素,所以內容愈富而體系亦愈益精密。……隋、唐採用後便成為中國法律的正統。
」各封建王朝在立法過程中,既堅決地貫徹了儒家倫理的基本原則,從立法必須符合倫理道德這一基本要求出發,同時,又根據時局的發展變化,以修律、編敕、編例等形式對前代或當朝的法律尚不完善的地方加以補充或修改.極大地嚴密了法網,強化了封建倫理道德規範和家族主義統治。
漢代時董仲舒提出的「德主刑輔」主張,受到朝廷的推崇,成為封建刑事立法的指導思想。其倡導的「春秋決獄」,實際上是一場封建司法和立法的儒家化運動。「春秋決獄」的基本精神是依據儒家經典,按照「原心論罪」的原則定罪量刑。
這一做法得到了最高統治集團的認可,這標誌著當時的統治者已開始自覺地推進法律儒家化的程序。
各封建王朝特別是曹魏至隋唐各代,注意總結前代的立法經驗的同時,並根據實際需要相繼提出了一些重要的具體立法原則,這對於促進封建倫理道德的法律化程序發揮了重要作用。在這一期間提出的「失禮則入刑」(《漢書·陳寵傳》)的立法思想指導下,違犯封建禮教和道德規範的行為被列為刑罰的制裁物件。為了以法律推行道德教化,幾乎國家和社會生活中的道德規範都被上升為法律規範。
如臣下對君主的不忠、不敬;子女對父母的不孝;上屬對長官、妻妾對丈夫的不順不從;朋友間的不信不義;家族內的不睦等等,幾乎無遺漏地被寫進了法律。如曹魏時,依照「尊尊、貴貴、親親」的封建倫理原則,首創了以「八議」入律。晉時,還從貫徹「尊卑、長幼、親疏有別」的封建倫理原則出發,制定了依服制定刑罰的新例。
所謂服制,即依血緣關係,把親屬按內外親和身份尊卑劃為五個等級,內親親而外親疏,直系親屬親而旁系血親疏。在尊長中,以直系尊親屬、特別是父和夫為最尊,祖父母與父母同;然後依次是期親尊長(旁系血親中的父系親屬和外親中的外祖父母)、大功尊長(祖父系親屬)、小功尊長(曾祖系親屬及外親中的姨舅)、緦麻尊長(高祖系親屬及外親中的兩姨姑舅表兄弟)。親屬間犯罪,因親等尊等不同,處刑也各異。
這樣,律典中涉及親屬犯罪的所有條文也就倫理化了。北齊時,為了強調貫徹「忠君」、「孝親」原則,加重對不臣、不孝和嚴重的不道、不義、不睦罪的懲罰,特將「十惡」列為「名例」之首。犯「十惡」者,一律施以重刑,罪在不赦.
歷代律典都把維護君臣倫理關係作為首要任務,從各個方面對保障君主的尊嚴、人身安全、權力不可侵犯作了嚴密的規定.。維護君主的尊嚴和至高無上的權力,涉及到統治集團的根本利益。因此,「忠君」 並被冠於「三綱」之首。
由於「忠君」不只是簡單的道德問題,而且首先是屬於政治問題,故儒家禮教把君臣界限視為第一大限,強調「正君之位」,「明君臣之義」。臣民嚴重危害國家安危的行為,如「謀反」(謂謀危社稷)、「謀大逆」(謂謀毀宗廟、山陵及宮闕)、「謀叛」(謂謀背本國,潛從他國)和對君主的「大不敬」,被作為欺君大罪,列為「十惡」之首,處以最嚴厲的刑罰。
封建國家的統治者非常重視「孝親」道德規範的實施,歷來把家與國、忠與孝聯絡在一起,認為孝是忠的縮小,忠是孝的擴大。正由於如此,歷代刑事立法,從刑名、科刑等方面都注重體現「親親之義」,對違背「孝親」行為的處罰作了詳細的嚴格的規定。對親屬間相犯作了許多特殊的規定。
把「惡逆」、「不孝」、「不睦」、「不義」、「內亂」等嚴重敗壞人倫的親屬間相犯的行為,列為「十惡」,重加懲處,會赦不原。 同是鬥毆罪,但若所毆者為祖父母、父母,則要科以「惡逆」重罪。十惡中還專門列有「不孝」罪,並對其內容作了具體規定,違者都要被斥為「惡逆」之徒,治以重罪。
可見,儒家倫理學對中國封建法治來說是一把雙刃劍。一方面,推動減免肉刑,創立錄囚制度,對減少冤假錯案起到一定的促進作用,推行殷恤老幼殘疾的原則。另一方面,它又維護封建等級特權、罪刑不一的刑罰制度,推行貴族官僚減免原則。
而不同朝代,即使同個朝代在不同的時期,其作用也有不同。一般由開明的帝王執政時期或是朝代初期,對人民實行休養生息政策,儘量輕減賦稅徭役,並大力寬省刑法。如漢初出現的「文景之治」,如唐太宗時的「貞觀之治」。
相反,在朝代末期或昏庸君主執政期,儒家倫理學說成為統治階級控制鎮壓人民的工具,且封建社會的絕大部份時期都處在這種狀態。
2樓:匿名使用者
五千年來自漢武帝時代獨尊儒術罷默百家開始,儒家的政治地位就無法撼動了。天地君親師的思想以及君君臣臣的思想都是儒家的中心,這對於君主統治天下十分有用處。把儒家思想植入百姓的心中對於政治統治,可以愚化人的思想,使人愚忠、空講仁義。
總之有利有有弊,任何事物都一樣。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是儒家思想對中國社會的影響。從秦始皇到溥儀,中國經歷了兩千四百多年的封建社會,雖然中國經過了許多朝代的更替,但是歷史的經驗告訴我們,只有儒家思想是最適合封建統治的。也許你會問為什麼代表奴隸主階級的孔子以及儒家思想會適合封建統治呢?
因為兩種社會制度的本質是相同的,都是統治階級對被統治階級的奴役,只是方式和程度略微不同。封建統治與奴隸統治一樣,都是需要有一個明確的有關名譽與責任的重大原則,這種原則明確與社會中君臣以及社會成員之間的關係,用儒家思想中的一句話概括即 "名分大義"。孔子的政治思想核心就是"克已復禮","禮"即"周禮","復禮"即周朝的樂禮制度,而這種制度與"名分大義"是密切相關的。
有了"名分大義",就能夠實現"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君守君禮,臣守臣禮,父守父禮,子守子禮),其中的禮就近似於道德,當然這種禮有它的特殊含義,在此就不作過多的分析。如果實現了"君君,臣臣,父父,子子",那麼大家就能夠各自遵守自己應盡的道德,這樣就能夠鞏固君主的統治。孔子將儒家思想中的這種道德進一步闡述為二綱--君為臣綱,父為子綱(通常所說的三綱中"夫為妻綱"是孟子的補充)。
即通常人們所說的忠孝。這樣也就確定了君主至高無上的權力以及平民對君主的絕對服從,這樣使得皇權更加鞏固。在儒家思想中另一個重要的思想食就強調"君子之道",即人們常說的廉恥感。
大家都知道這對於任何一個人,任何一個國家都是非常必要的,如果沒有了廉恥感,社會就將頃刻間崩潰。孔子極力弘揚"君子之道",儘管他所謂的"君子"是能夠"復禮"服務的人,孔子想通過人們的廉恥感來"克已"--約束自己,克服個人的私慾。他告誡人們"犯上""作亂"是大逆不道,非君子。
封建統治者也利用這一點來約束人民,以實現統治的持續。總的來說,封建統治者利用儒家思想,從一定程度上講維護了社會的穩定,保證了國家的長治久安,這是肯定的。但是大家也應該注意到在近代,儒家思想同時也成了頑固封建統治者壓制進步、反對革命的反動工具,成了阻礙進步,瓦解革命陣營的思想毒素和腐蝕劑。
其次是儒家思想對中國教育學的影響。孔子一生大半時間都是從事教育工作,51歲才正式進入政界,在此之前,他是一位職業教育家。他為中國的教育學作出了巨大的貢獻,可以說中國的教育學是從孔子開始的。
孔子在長期的教育實踐的基礎上,積累了豐富的教學思想,這也是儒家思想中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由於所處時代以及當時條件的不允許,他沒有也不可能創造出進步的教育思想體系,但其中一些思想卻是非常進步的,這些對中國教育學發展起到一些作用,值得我們的教育工作者學習和借鑑。在教育觀點上,孔子提出了"有教無類"的思想以及強調後天學習的重要性,這兩點都是很有價值的。
他也提出了許多進步的教學方法:因材施教;"溫故而知新";當仁不讓於師;告諸經而知來等等。這些都是他教學實踐經驗的反映,也是他善於思考的反映。
可是孔子的教育思想始終是以其政治思想作為基礎,他從事教育,培養人才都是為政治目的服務的,是為恢復西周的倫理道德服務的,這使得他在教育思想上有一定的侷限性。最後是儒家思想對中國人的影響。這裡所說的中國人是舊式的典型的中國人。
中國人給人感觸最深的是他們身上沒有絲毫的蠻橫、粗野或殘暴。幸鴻銘先生將此稱為"溫良",但需申明的是這種溫良絕不意味著懦弱或是軟弱地服從。這種溫良源於同情心,源於中國人過著一種心靈的生活,一種情感的生活,在此我就不加以舉例說明了,中國人最可貴的是在過著心靈生活的同時,卻具有思想和理智的力量,這使得孔子之後的兩千多年裡,中國文明中心靈與理智得到了和諧,正是這種東西的有機結合造就了中國人的"溫良"。
可是在歐洲文明中卻無可避免地發生了這種衝突與混亂--存在於心靈與理智之間的衝突與混亂。具體地說就是宗教拯救了人的心卻忽視人的腦;哲學滿足了人的頭腦卻又忽視了人們心靈的渴望。而中國文明中為什麼沒有發生過這種混亂呢?
因為人們擁有一套儒家思想既滿足了人們心靈的需要,同樣滿足了人們腦的需要。另外,我還想說一點,也是大家都承認的一個事實,即中國人的禮貌。中國一向被視為禮儀之邦。
其實禮貌的本質就是體諒、照顧他人的感情,很容易將心比心,推已及人地為他人著想,這是一種發自內心的禮貌。這使得外國人與中國接觸時感到親切。有人會問它從何而來?
答案是很明確的,中國人在小時候就被送到學校接受教育,孩子們所學的並非是謀生、賺錢的本領,而是做人的根本,也就是做人的起碼應遵守的禮貌與道德規範。而儒家思想在這一方面的觀點既通俗易懂又十分實用,再加上歷代君主都極力推崇和弘揚儒家思想,使得儒學思想中的道德規範為人人所熟知,深入人心,逐漸形成了中國這種特質--有禮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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