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牙雕天使
推理終歸是假設
假設就有可能是錯誤的
當然證據也可能偽證
但比推理更具真實性
望採納謝謝
2樓:巨集偉
推理是假設,終歸是自己想象,沒有說服力,而證據就不一樣,他有說服力,當然不是偽證,更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性,如果人人都推理了,都有自己的想法,那案子還能破嗎
3樓:勤奮的
證據是實實在在的,是一個客觀事實,而推理更多的是一種主觀的意識,而法律講求的是客觀公正。
4樓:你談我唱
有證據就能抓人,只有推理你拿什麼抓人?還不要有證據嗎?又繞回來了,再扯遠點,推理就是預想,證據就是事實。你怎麼看?
5樓:小妖自娛自樂
推理只是獲得證據的方式之一
法官如何認定證據和事實
6樓:
(18) 田成有法官在行使司法裁判權時,必須重證據,重事實。也就是我們經常講的要用證據和事實說話,離開了必要的證據和事實,就無法得出一個正確的結論。證據和事實是適用法律的基礎。
長期以來,在審判工作中,由於受職權主義和過分強調判決追求絕對真實等觀念影響,在審理過程中我們希望法官窮極一切證據,認真調查取證,要把每一個案件的事實查清,證據搞準。從理論上講,法官應當努力追求法律事實與客觀事實相一致,要儘可能地發現或揭示客觀事實,這種要求和期望本身是不錯的。但問題的客觀事實和法律事實畢竟是不一樣的。
因為任何案件都是發生在過去的、是對已經產生爭議或紛爭的事實進行事後認定。法官所面臨的案件事實已經「成為過去」,這些發生在過去的具體事件不可能完全再現或復原,且該具體事件也不可能通過科學實驗的方法來加以證明。這一事實只有親歷者和目擊者知曉,而親歷者和目擊者作為一個有情感的人,由於受各種利害關係以及自身表達能力等方面的影響,往往也不一定就能如實地、客觀地陳述已經發生了的事實,甚至出於某種利益考慮,會對這些事實進行違心的陳述或故意歪曲。
作為法官而言,既不在現場,也無法將時光倒轉得知當時的客觀真實情況,法官無法將昨天情景重現。因此,法官所認定的事實,就只能是運用基本的因果關係、辨證關係和邏輯推理等方法,以及依靠法官自身的社會經驗,對訴訟中雙方當事人提供的那些靜態的、凌亂的、孤立的和不完整的證據,按照事物發展一般規律以及基本的邏輯推理規律進行綜合,並根據內心確認為有效的證據,進行頭腦思維加工,最後建構起一個基本上「合情合理」的、符合一定邏輯發展軌跡的法律事實。法官的基本職責和任務就是盡最大的努力使構建出來的法律真實為社會公眾所認可和接受,以期大致重現客觀事實。
在適用法律的過程中,證據是決定客觀事實真偽的基礎,沒有證據證實的事實是不能作為法院判決依據的,法官採用的證據必須是經過庭審舉證、質證、認證的證據,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也可以這麼說,證據是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查明案件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的基石,證據的嚴謹性、邏輯性、關聯性成了法官認定案件事實的關鍵,作為法官,我們只能從已有的證據中發現事實,只能考慮從證據推匯出的案件事實,只能考慮這些事實在法律上是否具有合法性。法官最後提交的也應該是一份層次清楚,論述嚴密,說理充分,準確無誤的判決書,應該是充分反映了當事人雙方舉證、質證全過程,並對每一項訴訟請求是否支援及其依據,援引的法律條文準確、清楚的判決書,離開了證據來談事實,等於在建造空中樓閣。
所以,實際發生的事實往往不被等同於法律上的「事實」,法庭上的事實只是被法庭上的證據證明了的情況,是通過法律認定後得出的法律事實,它也許是真實的事實再現,也許是不能真實反映客觀真實的假象。在我看來,法官由於職業的特殊性,其對案件事實方面的把握要比其他人的要求要更高一些、更準一些。這個高和準就表現在:
法官對事實的判斷應該是質疑的,要保證我的質疑得到認定,要確認有這種事實存在,必須靠證據說話,用證據來驗證。法官對事實的認定必須是最佳的、最具權威的,這種權威性表現在法官必須能夠吸收或反駁其他一切人的判斷,他人的判斷可能是片面的、或只涉及了一些事實片段,而法官對事實的判斷必須是全面的、能形成一個事實體系。所以,法官考慮的事實只能是該證據推匯出的案件事實,只能是這個事實在法律上具有了合法性。
7樓:匿名使用者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刑事訴訟法》第四十九條 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舉證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五十條 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必須保證一切與案件有關或者瞭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他們協助調查。
第五十一條 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人民檢察院起訴書、人民法院判決書,必須忠實於事實真象。故意隱瞞事實真象的,應當追究責任。
第五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有權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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