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這樣寫是否合法

2021-04-21 19:43:05 字數 3714 閱讀 8012

1樓:匿名使用者

「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本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這種約定屬於違法。

具體法規定義如下:內

《消費容

者權益保**》明確規定了消費者對產品有知情權,對產品**活動規則也有知情權。適用《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第(六)項規定,商家單方約定「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應明確定性為排除消費者知情權的行為。

合法性分析:

「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這一合同約定從字面意思分析可以理解為,如果有法律規定,則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如果沒有法律規定,則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這條規則看似不違法,但從現有法律框架和未來發展趨勢看,不可能有法律規定合同的解釋權應當歸訂立合同的某一方所有,更不可能規定歸經營者所有。顯然,商家假設了一個不可能存在的前提,導致結果不確定,甚至是錯誤的、不可能實現的。

而作為合同條款,必須是確定併合法的,「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顯然違反了《合同法》和《消費者權益保**》。

2樓:張偉傑律師

這樣寫是合法的,關鍵是必須這樣去做。

3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格式條款,格式條款原則上是有效力的,除非直接排除對方當事人的權益或者免除自己責任。就你說的這以條款,應該是有效地,因為是「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

4樓:匿名使用者

勉強可以吧!最終解釋權是一種霸王條款,不起法律效力。在法律允許的範圍,有了一個迴旋餘地。

5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是可以的,是合法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國內法律明確規來

定最終解釋權源歸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bai人民法院,最終解du釋權主zhi要用於釋法。

除最高dao

院以外任何使用「最終解釋權」字樣都屬於霸王條款,甚至只要含有「最終解釋權」的合同條文都屬於違法檔案。

近年商家公司多了「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歸商家所有」的格式條款,但是這個格式就是違法的。正確的格式條款為「在法律許可的範圍內解釋權歸本司所有」。

違法的重點在於「最終解釋權」,商家公司有一定的解釋權的,但「最終解釋權」有且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使用。

7樓:l楚輕狂

這個是真的沒有任何地方想

請問,**公司有權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保留對本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這句話屬不屬於違法語句!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消費者保**和公司法的規定,「某某活動最終解釋權歸公司」的說法是違法的,公司想要規避風險,在訂立合同是就要把所有事項都協商清楚,採用格式合同的,做到說明提示義務,並保留履行義務的的證據。

法律依據

《消費者權益保**》第二十四條

經營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格式合同、通知、宣告、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內容的,其內容無效。

《合同違法行為監督處理辦法》第十一條

經營者與消費者採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經營者不得在格式條款中排除消費者下列權利:

(一)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權利;

(二)請求支付違約金的權利;

(三)請求損害賠償的權利;

(四)解釋格式條款的權利;

(五)就格式條款爭議提起訴訟的權利;

(六)消費者依法應當享有的其他權利。

擴充套件資料:

消費者權利

一、安全權

消費者的安全權分為人身安全權和財產安全權。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首先考慮的便是商品和服務的衛生、安全因素,不希望因衛生安全方面存在問題,導致生病、身體受到傷害,甚至產生生命危險。

財產安全不 僅指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是否安全,更重要的是指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 務以外的其他財產的安全,只要是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過程中,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安全受到損害,消費者就有權要求賠償

二、知情權

作為經營者,誠實信用是交易雙方應遵守的基本準測,不得隱瞞實情,不得作虛假承諾,否則就構成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一旦發生爭議或造成損害,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給予賠償 。

三、自主選擇權

消費者選購商品或接受服務的行為必須是自願的,不必以經營者的意願為自己的意志,主動權在自己手中。

同時消費者自主選擇商品和服務的行為必須合法,不能把自主選擇權建立在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合法權益之上。此外自主選擇權通常只能限定在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 的範圍內,不能擴大到使用商品上。

四、公平交易權

經營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務時,必須保證質量、**合理、計量正確,不得違反平等自願、公平交易的市場準則,違背消費者的意願強制交易。

五、求償權

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由於經營者的過失或故意,可能會使人身權和財產權受到侵害。這裡的人身權包括消費者的生命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等;財產權包括直接的財產損失和間接的財產損失。

對於商品的購買者、商品的使用者、接受服務者以 及在別人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過程中受到人身或財產損害的其他人而言,只要其人身、財產損害是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而引起的,都享有求償權;商品的生產者、銷售者或服務者均要承擔賠償責任,

而不論其是否有過錯;除非是出於受害者自己的過錯,如違反使用說明造成的損害,則商品的製造者、經銷者不承擔責任。按照法律規定,消費者除因人身、財產的損害而要求獲得賠償損失這一最基本、最常見的方式之外,

還可以要求其他多種民事責任承擔方式,如修理、重作、更換、恢復原狀、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等。

六、結社權

消費者組織起來依法成立消費者社會團體,形成對商品和服務的廣泛社會監督,及時處理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指導消費者提高自我保護意識和能力,通過調解、仲裁等方式,及時解決消費糾紛。

七、獲得有關知識權

所謂消費知識,包括消費態度知識,使消費者科學指導自己消費行為;有關商品和服務的基本知識及有關市場的基本知識,以指導自己作出正確消費選擇。

所謂消費者權益保護方面的知識,包括有關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以及消費者和經營者發生爭議時的解決途徑等。

八、人格尊嚴和民族風俗習慣受尊重權

尊重消費者在消費活動中的人格尊嚴是消費者享有的最起碼權利,任何人都無權加以汙辱和誹謗。公民的人格尊嚴權利包括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等。對於侵犯消費者人格尊嚴的行為,法律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民事制裁。

情節特別嚴重構成犯罪的,還應予以刑事制裁。中國有56個民族,各民族飲食、服飾、居住、婚葬、節慶、娛樂、禮節、禁忌等風俗習慣有所不同,都應受到尊重,保護少數民族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關係到民族平等團結、促進安定 團結的大事。

九、監督權

消費者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 。有權檢舉、控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和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對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提出批評、建議。

9樓:高飛易和

說了在「法律允許範圍內」,那麼基本不算違法。問題在於,法律允許的範圍是什麼?以前那種「本公司保留此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之類的話語是無效的,法律不承認的。

因為自己怎麼可能作出對自己不利的解釋?有多種解釋的情況下,公司肯定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解釋。雖然很多公司在很多場合大肆使用「本公司保留此次活動的最終解釋權」之類的話語,但是那只是意思一下,出了問題,法律是不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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