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種情況下的遺囑是否有效?法律承認嗎

2021-05-05 21:35:11 字數 4584 閱讀 8264

1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現在離婚的話,男的工資本上基本上沒有什麼錢了(因為平時的工資錢除了留生活費,其他的都被還他兒子的按揭房款了——也告訴給女的知道了),法院會不會讓男的再去借和工資同樣多的錢來和女方平均分?!」:

(1)不會,因為夫妻離婚時只是分割現有財產,對於已經花費的,不會再追究。

(2)但是,老人在再婚後的工資,在沒有特殊約定的情況下,是夫妻共同財產:老人拿部分去給兒子還房貸,如果未經她同意的話,她在離婚時可以要再婚後所還房貸的一半,對策是:錄下她知道部分退休費給老人兒子還貸的話作為證據,證明她知情且同意,這樣離婚時她就無權主張要回一半房貸了。

2、「如果勉強不離婚,但男的在女方不知道的情況下寫好遺囑:百年以後的20個月工資完全給他的兒子一個人——這樣的遺囑是否有法律效果?!是否一定要去公證?!

遺囑要寫幾份?!應該怎麼保管?!」:

(1)這遺囑無效,理由是:老人去世後的20個月工資,不屬於老人的遺產(遺產是指老人生前所有的、合法的個人財產,而這20個月工資是老人去世後才得到的撫卹金,撫卹金不屬於遺產,老人的遺囑主也就無權處分)。

(2)不能公證,因為遺囑不能處分自己生前尚未得到的財產。

(3)其他的問題就談不上了:遺囑無效。這20個月的工資應由老人的全體繼承人蔘照遺產分配的辦法平分,而且其中的喪葬費等專項費用不能分,只能支付給實際辦理喪事的人。

3、「如果遺囑無效的話,那麼對那20個月的撫卹金——在男的百年以後他的兒子和三個姐姐能分得到嗎(四個人都已經成家了)?還是全部都給女方的?!女方沒有工資,她自己有三個已經成家的兒子」:

(1)撫卹金中的喪葬費等專項費用,不能分,支付給實際辦喪事的人或被扶養人。

(2)撫卹金中的其他部分:由後妻、老人的所有子女參照遺產分配的辦法平分。

(3)不會是全部給女方。

4、老人再婚,圖的就是一個互相照顧,如果才結婚就算計錢、眼裡只有錢不注意老人的生活,將來老人一旦生病還能指望她照顧?這樣的老年生活,是不是幸福很難說了,如果真的合不來,不如早散:老了老了,不僅要自己的錢養自己、自己照顧自己,再來個整天計算錢的,太累。

2樓:十分想v知道

協議離婚就可以了,不成就起訴離婚.幾乎不損失什麼

3樓:法律與公正

1、工資屬於共同財產,離婚時應當均分。

2、20個月撫卹金也屬於共同財產。應當先分一半給女方,另一半為男方遺產,男方可以立遺囑給任何人和組織。

沒有遺囑的按法定繼承,配偶、父母、子女,平均分配。

遺囑只要有效,是否公證取決於個人。

4樓:匿名使用者

此文盜鏈:希望對你有幫助!

現實生活中,遺囑繼承糾紛主要集中在遺囑的效力問題。我國法律對遺囑的形式及效力作了明確的規定,但很多人對此並不瞭解,以致產生很多糾紛,使遺囑人的真實意願難以實現,而家庭成員間也為此大傷和氣,甚至反目成仇。其實,遺囑的效力並不難判定,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情況1:公證遺囑效力最高

公證遺囑指經過國家公證機關依法確認其真實性與合法性的書面遺囑。根據我國繼承法的規定,在遺囑的各種法定形式中,公證遺囑的效力最高。因為公證遺囑是由遺囑人向公證機關直接申請辦理,這與其他遺囑方式相比最為嚴格,更能保障遺囑意思表示的真實性。

遺囑人以不同形式立有數份內容相牴觸的遺囑,其中有公證遺囑的,以最後所立的公證遺囑為準。自書、代書、錄音、口頭遺囑,不得撤銷、變更公證遺囑。但做了公證遺囑,也不表示就可以高枕無憂,因為只有合法有效的公證遺囑才是效力最高的遺囑,與法律、法規相牴觸的公證遺囑是無效的。

案例:趙先生夫婦生前在某公證處做了公證遺囑,將其沒有辦理房產證的家庭自建住房指定由小兒子繼承。趙先生夫婦去世後,小兒子依據這份公證遺囑向居住在房內的哥哥主張繼承。

哥哥認為住房是其部分出資建成的,屬於與父母共有,對弟弟的要求表示拒絕,並以公證處在遺囑人沒有房產憑證的情況下就出具遺囑公證違法為由向區司法局提出申訴。區司法局做出了公證書內容正確,予以維持的決定。哥哥便提起了行政訴訟。

法院認為,公證處在遺囑人沒有房產憑證的情況下,出具遺囑公證書違反了有關遺囑公證的法律規定,判決撤銷區司法局的維持遺囑公證的決定。

情況2:無效代書遺囑害人不淺

代書遺囑是由遺囑人口述遺囑內容,他人代為書寫而製作的遺囑,又稱代筆遺囑或口授遺囑。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註明年月日並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遺囑人不會書寫自己名字的,可按手印代替簽名。

為保證遺囑的真實性,我國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口頭遺囑都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由於遺囑見證人證明的真偽直接關係到遺囑的效力和遺產的處置,因此繼承法對遺囑見證人的資格作了規定,下列3類人員不能作為遺囑見證人: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

繼承人、受遺贈人的債權人、債務人、共同經營的合夥人,視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此外,不能作為見證人的「繼承人」不僅僅指遺囑繼承人,也包括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是遺囑的直接受益人,但其他繼承人與遺囑人的遺產也有著直接利害關係,如果允許他們作為遺囑見證人,將會影響遺囑的真實可靠性。

案例:王老太太有兩個兒子,年老後一直與長子共同居住,與長孫的感情較好。當老太太70多歲時,她到某律師事務所,委託該所**遺囑,將自己名下所有財產都由長子繼承。

律師事務所的蔣律師與王老太太的弟弟在蔣律師為王老太太草擬的遺囑上簽名作了見證人。不久後,王老太太病逝。長子持此代書遺囑主張繼承遺產,但遭到次子的反對,於是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後認為,這份代書遺囑中一個見證人是王老太太的弟弟,是遺囑人的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此份遺囑因不滿足形式要件而無效。最終,法院判決王老太太的遺產按照法定繼承的方式由長子、次子均分。

情況3:無立遺囑能力自書遺囑無效

自書遺囑指由遺囑人親筆書寫製作的遺囑。這種遺囑設立形式簡便易行,具有較強的保密性,是最常用的遺囑形式。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此外,自然人在遺書中涉及死後個人財產處分的內容,確為死者的真實意思表示,有本人簽名並註明了年月日,又沒有相反證據的,可按自書遺囑對待。同時,遺囑人立遺囑時必須具有行為能力,無行為能力人所立的遺囑,即使本人後來有了行為能力,其在無行為能力時訂立的遺囑仍屬無效遺囑。相反,如果遺囑人設立遺囑時具有行為能力,立遺囑後喪失的,其有行為能力時訂立的遺囑仍然有效。

案例:小麗4歲時父母因車禍雙雙身亡,給其遺下一套房屋、數十萬元的存款。小麗一直由祖父母撫養。

不幸的是小麗8歲時患上了白血病。住院**期間。小麗的姥姥給了她很多照顧和安慰,知道姥姥家因原有住房拆遷而租房居住時,小麗就寫下了「等我死後將我的房子給姥姥住」的「遺書」。

11歲時,小麗不治身亡。小麗的舅舅拿著這份「遺書」代姥姥到法院向小麗的祖父母主張房屋的繼承權。法院認為,小麗的所謂「遺書」,雖然具備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但其寫遺囑時僅有9歲,不具有法律規定的民事行為能力,因此,小麗所立遺囑無效。

法院判決小麗名下的房屋由其祖父母和姥姥及其他繼承人按照法定繼承處理。

情況4:某些行為可以撤銷遺囑

遺囑具有可撤回性,在遺囑發生效力前,也就是遺囑人死亡前,遺囑人可隨時變更或撤銷所立的遺囑。遺囑人可以以明確的意思表示變更、撤銷遺囑,但要以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如公證遺囑的變更、撤銷只有到公證機關辦理公證後才有效。

除了明示撤銷、變更外,遺囑人雖沒有以明確的意思表示變更、撤銷所設立的遺囑,但法律可以根據遺囑人的行為推定遺囑人有變更或撤銷遺囑的意思表示,並實際產生變更或撤銷遺囑的法律後果。遺囑人的下列行為可以引起法律的推定:遺囑人立有數份遺囑,且內容相互牴觸的,以最後所立的遺囑為準,這是法律推定的後立遺囑變更,或撤銷了原立遺囑;遺囑人生前的行為與遺囑的意思表示相反,而使遺囑處分的財產在繼承開始前滅失、部分滅失,或所有權移轉、部分移轉的,法律推定原遺囑被撤銷或部分被撤銷;遺囑人故意銷燬遺囑的,法律推定遺囑人撤銷原遺囑。

案例:周女士育有一子一女,在其丈夫去世後,周女士請來親戚朋友見證,立下遺囑,死後將兩套房屋分別由子女繼承。後周女士生病,女兒對其照顧較多,兒子不管不問,周女士就將兩套房屋過戶到外孫名下。

周女士死後,兒子以遺囑主張對房屋的繼承權,起訴至法院。法院認為,周女士將房屋產權過戶到外孫名下的行為實際上變更了其遺囑的內容。最終,判決駁回了兒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示

遺囑繼承在生活中時常出現,與很多人的利益密切相關,其中最關鍵的問題就是如何確定遺囑的效力。我國法律規定了5種遺囑形式:自書、代書、錄音、口頭、公證。

每種遺囑形式都有法律規定的相應的生效要件,如自書遺囑要求立遺囑人有行為能力、口頭遺囑要求必須在緊急情況下采用、公證遺囑要求立遺囑人必須親自到公證處辦理、除自書、公證遺囑外,其他遺囑均要求有見證人見證等等。除此,立遺囑人還有很多行為可以引起原遺囑的變更或撤銷。這些法律知識都應為人們所熟知,並能靈活應用,否則,就會出現問題,產生糾紛,帶來訴累,造成經濟損失,嚴重的可能引發親情悲劇

5樓:

1、如果離婚,法院不會判男方借錢與女方平分的。離婚財產的分割以現有的財產為準。

2、你說20月工資是指死亡後的撫卹金吧?「撫卹」是指工作人員去世後國家對其家屬的關懷、安慰和照顧。它本身不是遺產。

撫卹金的發放順序為(一)有父母(或撫養人)無配偶的,發給父母(或撫養人);

6樓:叔寰

你講的太複雜了,兩人又結婚證就屬於夫妻關係問題一:不會,只按現有的共同財產分割

問題二:遺囑有效,公證不是必經程式,看你講的情況,這麼不放心的話就乾脆去公證處公證遺囑,也不用擔心保管問題了,遺囑寫一份就可以,具體怎麼寫可以問公證處人員

補充問題:遺產由男方孩子和妻子平分,女方無收入的話會照顧一下

這種情況下應該怎麼做,請問這種情況下我應該怎麼去做?如何找到一個平衡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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