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婚內財產約定是否有效,請問這樣的婚內財產協議是否有效?

2022-12-19 20:56:12 字數 5550 閱讀 3014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夫妻雙方婚內關於財產的約定是否有效?

2樓:潘志東律師

男女雙方之間的約定應當是有效的,除非該約定為了逃避債務等行為無效。

3樓:揚州老金

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但其如侵害第三人利益則無效.

4樓:猶瀚海

只要是雙方當事人真實的意思表示,沒有被脅迫,應當都具有法律效力。

現在一般法院的操作是誰首付,一般判給誰,在這裡好像是歸女方,那以後都由女方一人還貸了。

5樓:阿然得龍

簽了協議就有法律效力,除非事實能推翻這協議。

6樓:寶山離婚律師

不放心的話最好委託律師起草。

7樓:

當然有效。如果能夠寫明房子的首付與車子均為女方以婚前財產出資更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請問這樣的婚內財產協議是否有效?

8樓:華律網

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雙方可以通過簽訂婚內財產協議的方式來約定婚內所得財產或者是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共同、部分各自所有。婚內財產協議屬於合同的範疇,必須符合以下法定條件才能具備法律效力:(1)協議雙方必須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雙方的意思表示必須真實,也就是雙方是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籤署協議,而不能在一方被脅迫、被欺詐的情況下籤署;(3)該協議不得違反法律和公序良俗 ,即指該協議的內容必須合法,不能規避法律或者是損害國家、集體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也不能約定處理其他家庭成員或第三人的財產的歸屬;(4)婚姻關係合法有效,若是無效的婚姻或者是可撤銷的婚姻,則不適用此協議;(5)協議必須採用書面形式。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民事法律行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 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二) 意思表示真實;(三) 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

9樓:淮安浙江人

你說的協議是否有效,要看具體情形。判斷的關鍵是:不得影響第三方利益!

1、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約定,這本來是法律所允許的;從這個意義上講,這個協議是有效的。

2、夫妻雙方對共同債務清償的約定,不得影響債權人的利益。

這種約定只對內有效,對外是無效的。換句話,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的分割約定,不得侵害第三者的利益。

協議中約定的:女方於*年*月從**處借得的欠款由女方負責清還。這一條款顯然涉及到了第三方利益,如果女方有能力償還,則沒有問題;如果女方不能償還時,男方不能免責。

夫妻共同債務對外承擔的是連帶責任。因此這一條款是否有效,還要看具體情形。

當然如果你們夫妻雙方的這種約定,如果債權人知情並同意的,這種約定也是有效的。否則是無效的。

3、同樣的道理,夫妻雙方對待售房屋的分割約定,也不能侵害第三方的利益。

我們可以設想這樣的情形:女方無力承擔對外的債務時,這個待售房屋的分割就是無效的,男方分得的20萬元,必須用來清償對外共同債務。據此,協議中約定的:

本協議所列錢款歸雙方各自所有,雙方在任何情況下不得向對方主張所有權。這一條款也就無效了。

當然,如果女方分得的財產足以清償夫妻對外的共同債務時,本協議是有效的。否則,協議中影響第三方利益的約定是無效的。

至於你問到離婚時,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分割,如果協議不影響對外的第三方利益,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那協議是有效的,這個協議本來就是夫妻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所有權的約定,我國法律允許夫妻雙方在婚內對夫妻財產進行約定,離婚時不得反悔。

10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時任何一方對此協議不認可需要或者重新協議或者去法院訴訟(即該情況此協議無效)

婚姻存續期間,該協議除第三人知悉並同意外,對第三人無效

11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時該協議對內有效,對外不能對抗不知情第三人。

男方出軌,簽訂這樣的婚內財產協議是否有效

12樓:華律網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都具有約束力。婚內財產經雙方協議,如果分配合理,雙方協議時沒有發生違法的要挾之類的,是有效的。但婚內財產協議存在三種無效情形:

(1)財產歸子女很多伴侶在作財產約定時,會考慮日後子女的撫養問題,會約定某一部分的財產歸子女所有。但在實際生活中,雖然做了此類財產約定,但這些財產仍然是由父母掌控著。從法律上來看,贈與沒有履行。

當然,沒有完成的贈與便不生效。(2)不動產歸一方但未作產權變更將一方名下的婚前房產等不動產約定為婚後共有,但實際又辦理產權更名手續,同樣是一種贈與未完成的行為。在最終發生爭議時,同樣無法得到確認。

(3)誰提離婚誰無財產此類約定往往會認為限制離婚自由權,而被認定為無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3樓:四川萬帆律師事務所

只要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內容合法的情況下籤定的婚內財產協議,就是有效的,受法律保護,對簽約的雙方都有約束力;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十九條 【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4樓:律兜諮詢1號

如發生爭議,法院在審理過程中會參考保證書中關於財產約定以及孩子撫養權的約定。無過錯一方可以要求有過錯方進行損害賠償。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婚內財產協議,離婚時有效嗎?

15樓:華律網

《婚姻法》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但婚內財產協議是否有效還要看是否符合下面的情形:

首先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必須要建立在夫妻雙方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如果有脅迫、欺詐的情況,那麼就會導致協議無效。其次,在協議中只能就雙方完全所有的財產作出約定,而不能約定他人的財產,若約定的內容侵犯了國家、集體或者其他第三人的利益,這樣的協議也是無效的。再次,協議最好是採取書面形式。

最後,只要是合法有效的婚內財產協議,那麼自雙方簽字蓋章之後就是生效的,也就會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但要注意,對於這樣的協議並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也就是之後一方不按照協議內容履行自己的義務,此時另一方不能直接拿著該協議,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夫妻財產約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16樓:樂觀的

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婚內財產協議只要符合法律的規定,該協議在離婚的時候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擴充套件資料:

簽訂「婚內財產協議」需要注意的問題:

(1)「婚內財產協議」一經簽訂,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或撤銷。

該協議一經簽定,對夫妻雙方均有法律約束力,除非能證明簽訂該協議時存在欺詐或脅迫等情況,否則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反悔,夫妻雙方一旦發生離婚糾紛,可以按照該協議約定的內容來履行。

但是,夫妻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時,在沒有完成房屋變更登記前,是可以反悔並撤銷贈與的。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6條規定: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186條的規定處理。

(2)「婚內財產協議」中對夫妻債務的約定。

由於夫妻雙方的「婚內財產協議」約定後,不一定會進行公示,不能推定債權人必然知曉該協議內容。所以當債權人不知道協議約定內容時,該協議對外不具有約束力,此時債權人可要求夫妻雙方對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但是如果有足夠的證據能夠證明債權人知曉該協議約定的內容除外。

《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24條規定:債權人就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於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情形的除外。

《婚姻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婚前財產的約定有效嗎,婚前財產約定是否有效

當然有法律效力,但只能約束夫妻雙方,對第三人沒有對抗效力.也就是說,夫妻任何一方在對外的經濟行為中都沒有讓第三方明知此協議的存在的話,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能對夫妻共同財產有處置權利.此協議也就不對其發生法律效力.但如果沒有這些問題,只是為了婚後財產分割的話,此協議有法律效力.婚姻法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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