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贈與協議是否具有法律效力,要根據協議內容及協議雙方的實際情況進行確定,請根據實際情況按相關的法律規定進行確定贈與協議是否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八十七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第一百八十八條 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贈與人不交付贈與的財產的,受贈人可以要求交付。
第一百八十九條 因贈與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 贈與可以附義務。
贈與附義務的,受贈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
第一百九十一條 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附義務的贈與,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責任。
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一百九十二條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
(一)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近親屬;
(二)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一年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三條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可以撤銷贈與。
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六個月內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條 撤銷權人撤銷贈與的,可以向受贈人要求返還贈與的財產。
第一百九十五條 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2樓:戚廣利
這個簽字就具有法律效力。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想避免衝突,最好選擇過戶。
你這個合同不合法。
贈與合同如何才能具有法律效力
4樓:華律網
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從性質上來看,贈與合同屬於諾成性合同,也就是已經承諾就成立的合同。所以,當事人如果就財產贈與達成了一致的意見,贈與合同就生效了,至於贈與合同的履行期限則由當事人自行約定。
但是合同生效並不意味這受贈人就獲得了財產的所有權。贈與合同是單務合同,贈與人在真實、自願,且不違反法律規定的情況下籤訂的贈與合同,並且在受贈與人表示接受的情況即生效。當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生效的形式要件合同生效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這是合同生效時間的一般規定,即如果沒有法律、行政法規的特別規定和當事人的約定,合同成立的時間就是合同生效的時間。
二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如根據三資企業法訂立的合同、辦理抵押物登記的抵押合同)自批准、登記時生效。三是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合同生效時間的,以約定為準。合同生效的實質要件行為人在締約時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2.
意思表示真實;3、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5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贈與合同一定要到當地公證處辦理贈予公證手續才能具有法律效力的。
一、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把自己的財產無償地送給受贈人,受贈人同意接受的合同。贈與合同可以發生在個人對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以及個人相互之間。
二、贈與合同一定要到當地公證處辦理贈予公證手續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公證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經公證的以給付為內容並載明債務人願意接受強制執行承諾的債權文書,債務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適當的,債權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6樓:匿名使用者
一定要到當地公證處辦理贈予公證手續才可以具有法律效力。
7樓:
贈與合同是指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該贈與的合同。其中轉讓財產的一方為贈與人,接受財產的一方為受贈人。贈與合同中,贈與人向受贈人移轉的一般是財產的所有權(當然並不限於所有權,土地使用權、經營權、股權、債權等也可以成為贈與的財產),因此 ,買賣合同作為典型的移轉財產所有權的合同,其相關規定對於贈與合同具有參照適用效力。
贈與合同具有以下特徵:首先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歷來存在爭議。
在立法例上,《德國民法典》第516條、《日本民法典》第549條規定贈與合同為諾成合同,前蘇聯、東歐國家民法典一般將贈與合同規定為實踐合同。我國以往的司法解釋也將贈與合同作為實踐合同加以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128條規定:「公民之間的贈與關係的成立,以贈與財產的交付為準。
贈與房屋,如根據書面贈與合同辦理了過戶手續的,應當認定贈與關係成立;未辦理過戶手續,但贈與人根據書面贈與合同已將產權證書交與受贈人,受贈人根據贈與合同已佔有、使用該房屋,可以認定贈與有效,但應令其補辦過戶手續。」但合同法中,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贈與合同即成立,依法成立的贈與合同,自居立時起生效,不以贈與人贈與物的交付作為合同的成立要件。這一點,與有些國家把贈與合同規定為實踐合同有所不同。
其次,贈與合同為單務合同。在贈與合同中,受贈人並無對待給付義務,僅贈與人負有給付贈與財產的義務,故贈與合同為單務合同。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享有雙務合同當事人可享有的合同履行抗辯權,也不要求受贈人有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同樣可以成為贈與合同的受贈人,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無民事行為能力為由而主張贈與合同無效。
贈與屬典型有名合同的一種,而非單方法律行為。因此,贈與合同與遺贈不同。遺贈是被繼承人在死亡前作出的將其財產在其死亡後贈與他人的單方意思表示,遺贈一般由繼承法加以調整。
贈與合同嶼捐贈也有所不同。所謂捐贈,是指贈與人為了特定公益事業、公共目的或其他特定目的,將其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的行為。捐贈既包括有明確的贈與人和受贈人,可以歸類於普通贈與合同的捐贈,又包括受贈人不明確,無法歸類於贈與合同的捐贈,即學說上所謂為特定目的的募捐。
由於贈與合同為單務合同,僅贈與人一方負擔合同義務。因此贈與合同的效力主要是指贈與合同對贈與人的效力。贈與人的義務主要有如下幾項:
第一,移轉贈與標的物的權利。贈與合同以使贈與財產的權利歸於受贈人為直接目的,贈與人的主要義務是依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地點、方式、標準將標的物轉移給受贈人。贈與的財產**需要辦理登記等手續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
贈一合同系無償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條,贈與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過失致使贈與的財產毀損、滅失的,贈與人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二,瑕疵擔保義務。贈與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贈與人承擔瑕疵擔保義務。但有如下兩種例外。
首先是在附義務贈與中,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在附義務的限度內承擔與出賣人相同的違約責任。所謂附義務的贈與,是指贈與人在贈與時使受贈人負擔一定義務的贈與。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義務的贈與。
附義務贈與是一種特殊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單獨的另一個合同的內容, 而是贈與合同的一部分。由於贈與合同為單務無償合同,因此,附義務贈與所附的義務不是贈與的對價,贈與人不能以受贈人不履行義務為抗辯。原則上,贈與人履地交付贈與財產的義務後,始發生受贈人履行其所附義務的義務。
附義務贈與與目的贈與和附條件、附期限贈與不同。目的贈與是指為實現一這目的,達到一定結果而為的贈與。其與附義務贈與的區別,主要體現在目的贈與的贈與人不得向受贈人請求結果的實現,而只能在結果不能實現時請求受贈人返還不當得利;而在附義務贈與中,受贈人不按照約定履行義務的,贈與人得請求其履行。
附條件或附期限的贈與中,條件或期限直接關係到贈與合同的效力無關,所附義務的履行與否不影響贈與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財產的瑕疵或保證贈與的財產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贈與合同的終止得基於以下幾種事由:
第一,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是指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得由贈與人依其意思任意撤銷贈與合同。但在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和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中,贈與人不得任意撤銷贈與合同。
第二,員與合同的法定撤銷。贈與合同中,贈與地產的權利轉移之後,贈與人即喪失了任意撤銷贈與合同的權利,但在以下條件具備時,贈與人仍可享有撤銷產與合同的法定權利:
1、 受贈人嚴重侵害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賓親屬的;
2、 受贈人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的;
3、 受贈人不履行贈與合同約定的義務的
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該期間為除斥期間。超過這一期間,贈與人不得再行使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予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繼承人或其法定**人可以撤銷贈與。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這一期間同樣也是除斥期間。
第三,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贈與合同,不再履行贈與義務。該合同解除不發生溯及既往的效力,贈一人就原已履行的贈與,無權要求受贈人返還。
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與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有所不同,區別在於:
1、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有溯及效力,即使贈與人已移轉贈與標的物的權利,也可請求受贈人返還;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則不具有溯及效力。
2、 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目的主要是對受贈人的忘恩行為或不履行義務行為的一種懲罰;而贈與合同的法定解除,目的在於照顧確實已處於寧窘中的贈與人,平衡雙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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