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北葵向暖與風相擁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係確立的話,對其生父母的遺產就沒有繼承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中規定: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擴充套件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中規定: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遺產中的有關部分按照法定繼承辦理:
1、遺囑繼承人放棄繼承或者受遺贈人放棄受遺贈的;
2、遺囑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
3、遺囑繼承人、受遺贈人先於遺囑人死亡的;
4、遺囑無效部分所涉及的遺產;
5、遺囑未處分的遺產。
2樓:happy言欷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子女是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而這裡的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還包括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應當注意的是,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因扶養關係而形成的父母子女關係是一種擬製的血親關係,它們之間形成這種關係後,繼子女與其生父母的關係並不會因此而解除,也就是說,在這種情況下,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及生父母之間形成了雙重的父母子女關係。因此,繼子女在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後,對生父母的遺產還有繼承權。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1條明確規定: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繼父母繼承了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
但應當注意的是,養子女與養父母形成收養關係後,彼此之間就形成了父母子女關係,而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係就相應的解除了。對此,《收養法》第二十三條明確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在養子女已經與其生父母不存在父母子女關係的情況下,養子女當然對其生父母的遺產不再享有繼承權。不過,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的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撫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適當分得生父母的遺產。
3樓:陳金華
1、收養關係成立的,養子女對其生父母的遺產沒有繼承權。根據我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關係成立的,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即雙方之間無法律上父母子女的關係。
2、《收養法》
第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
第二十九條 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
《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繼承法》,親生子女和養子女,都具有相同的繼承權,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5樓:秋杉
原則上沒有,但養子女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以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9條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6樓:戶念之
過繼給別人的子女對生身父母遺產享受繼承權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已經改了姓,那應該就沒有継承權,沒改姓可以爭取的z
8樓:流星雨的巴黎
有,繼承法第十條明確提出過
9樓:律問問
沒有。因為已經與養父母確定撫養關係。對養父母的財產有繼承權。
繼承分為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在遺囑生效的情況下,按照遺囑進行財產分割繼承,在沒有遺囑或者遺囑失效的情況下,發生法定繼承。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何為法定繼承?
法定繼承是遺囑繼承以外的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將遺產轉移給繼承人的一種遺產繼承方式。在法定繼承中,可參加繼承的繼承人、繼承人蔘加繼承的順序、繼承人應繼承的遺產份額以及遺產的分配原則,都是由法律直接規定的。因而法定繼承並不直接體現被繼承人的意志,僅是法律依推定的被繼承人的意思將其遺產由其親近親屬繼承。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對法定繼承的規定如下:第九條,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被收養子女對親生父母遺產有繼承權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若已辦理正規的收養手續就沒有了。根據我國《婚姻法》第26條、《收養法》第23條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11樓:實事求是
辦理了正式收養手續就沒有了。
養子女有繼承權嗎 養子女能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嗎
12樓:華律網
可以。養子女與收養人之間形成的是一種法律擬製的父母子女關係。但這種擬製的關係其法律後果卻等同於親生父母子女間的血親關係。
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其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因此,養子女關係一旦確認,其繼承權益受法律保護。
同時,根據《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意見》第19條的規定:養子女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既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也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13樓:易書科技
(1)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由此可知,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可以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養子女享有繼承養父母及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
(2)根據法律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除。所以養子女與親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不再互為繼承人,養子女不得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這一點與繼子女不同,繼子女既可以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也可以繼承與其形成撫養關係的繼父母的遺產。
需要注意的是,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即行消除,不再互為繼承人,但其與親生父母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則根據收養關係解除時養子女是否**而有區分:如果養子女未成年,則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自行恢復,自當互為繼承人;如果養子女已成年,其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是否恢復,可以協商確定。如協商不恢復,則不得互為繼承人。
14樓:晨材
養子女是有繼承權的 ,養子女也是能夠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 。
首先我們應該明確 ,不管養子女還是子女 都是自己身邊的親人 。人到中年,一日三餐加換掉房貸後還有可支配資金時,有個孩子也就是一種錢的花法選擇,總之,養孩子的投入沒有你想象的那麼無法負擔,錢花在吃吃喝喝買手機養養車上,和錢花在自己孩子上,都是消費,也基本都負擔的起,覺得哪個爽,就花在哪個上面。然是一種消費,那麼來計算投資回報率就偏了,在經濟角度上,我傾向於孩子更類似於車子的地位,是一種需要後期成本的長期消費品,有了這個消費品以後,我當然會把其他的消費給壓縮,但也不會期待他有啥投資功能,主要還是關注自己是否負擔的起,在負擔的起的範圍內讓自己和孩子開心,這也就是一種花的爽。
會不到養娃的爽,和體會不到喝酒的爽一樣,這也是見仁見智的。
在日積月累中,養子女和自己的孩子是沒有任何差別的。
15樓:解答困惑助理
你好,養子女一旦確定收養關係,不再享有繼承親生父母遺產的權利。
《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由此可知,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可以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養子女享有繼承養父母及其他親屬遺產的權利。
根據《收養法》規定,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消除。所以養子女與親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不再互為繼承人,養子女不得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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