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檢察院簽了起訴告知書就一定會被起訴嗎

2021-06-12 13:13:17 字數 1399 閱讀 6078

1樓:

不會,告知書就是檢察院通知你有權利請律師和其它的權利。只有拿到法院的起訴書才會被起訴。

起訴書在書寫時需要對不同性質案件要寫出法律規定的犯罪特徵;有關犯罪事實必須寫清時間,地點,手段,目的,經過,後果等要素。壓迫注意前後事實,時間之間的一致性,注意保護被害人名譽。敘述犯罪事實,要針對案件特點,詳細得當,主次分明。

起訴書「附」項根據案件情況填寫,包括被告人羈押場所,卷宗冊數,贓物證物等。起訴書以案件為單位擬稿列印,一式多份。其中主送人民法院一份;通過法院送達各被告人每人一份,辯護人每人一份;附入檢察卷宗一份,附入檢察院內卷一份。

擴充套件資料:

公民對下列三類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覆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覆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卹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二、法律、法規規定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其它案件,但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訂、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公訴條件

對偵查機關(主要是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經審查後,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製作起訴書,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其中,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主要是指:

(1)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

(2)每一個定案的證據均已經法定程式查證屬實;

(3)證據與證據之間、證據與案件事實之間不存在矛盾或者矛盾得以合理排除。

2樓:博愛傑傑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七條 凡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一律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一百七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實已經查清,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作出起訴決定,按照審判管轄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並將案卷材料、證據移送人民法院。

檢察院告知書然後問話,檢察院打電話來要我過去簽字,是有關權利義務與告知的,不知道還會不會問話?

不需要的。這個時候就會先審查,然後移交法院,交給法院在法庭上來審判了,移交法院之後,檢察院作為控方進行指控,進行舉證。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 起訴或者不起訴 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 支援公訴 對於公安機關 人民法院和監獄 看守所 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各級人民檢察...

檢察院不起訴是無罪嗎,檢察院不起訴是無罪了嗎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相對不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偵查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經過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為情節輕微,依照 刑法 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時,依法作出不起訴的決定。在相對不起訴的條件下,人民檢察院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可以作出...

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會不起訴嗎,檢察院退回二次後,補充偵查沒有新證據,檢察院會不起訴嗎

對於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並不一定是好事也並不一定是壞事。主要看檢察院想補充什麼證據,如果是定罪證據不足,那麼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講,可能是件好事,如果是量刑證據不足,那就不一定是好事了,也許補充偵查完畢,證據更加充足,量刑更重。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