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熱浪人間
案情複雜,並不證明就是案情嚴重。
案情複雜,說明其中存在眾多盤根錯節的環節,案件偵查過程中可能會遇到一些障礙。
被公安局叫去做了詢問筆錄,簽了犯罪嫌疑人告知書,是不是說明問題很嚴重了。要被判刑嗎
2樓:人人哦哦哦課
如果是犯罪嫌疑人,那做的不是詢問筆錄,而是訊問筆錄,詢問筆錄是針對被害人、證人,犯罪嫌疑人是訊問,而不是詢問,二者是有區別的。
去做訊問筆錄未必如果沒有拘留,那不必有事,要看公安機關最終調查的情況,只是有嫌疑,最終是否有犯罪行為,要經過公安調查,如果經調查沒有犯罪行為,那偵查完就結束了,不會移送檢察院審查起訴。如果公安認為有犯罪行為且應承擔刑事責任的,會移送審查起訴,檢察院提起公訴,最終由人民法院審判。
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六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第一百一十七條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檔案。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註明。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
第一百六十條 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將案件移送情況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
第一百六十一條 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擴充套件資料:
審判階段犯罪嫌疑人的告知書:
首先,告知訴訟權利義務是訴訟程式;其次,案件進入檢察機關的公訴暨審查起訴階段;其三,犯罪嫌疑人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那麼應該已經是犯罪嫌疑人了;
由於不清楚您涉嫌何種犯罪,只能告知您,一般刑事一審案件有三個階段,分別是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在檢察院可能是偵查階段也可能是審查起訴階段,根據罪名不同而分不同的情況。
案件移送審查起訴告知書:
審查起訴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起訴的案件和自行偵查終結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刑事訴訟法第137條規定審查起訴的內容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必須查明:
(一)犯罪事實、情節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實、充分,犯罪性質和罪名的認定是否正確;
(二)有無遺漏罪行和其他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人;
(三)是否屬於不應追究刑事責任的;
(四)有無附帶民事訴訟;
(五)偵查活動是否合法。
審查起訴告知書即通知犯罪嫌疑人案件已經移送到檢察院,檢察院將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進行審查,依法決定是否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訴、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的訴訟活動。
3樓:匿名使用者
看你所涉及的問題。正所謂沒做虧心事不怕鬼敲門。沒事就不會怕
檢察院叫我去簽字,一般是籤什麼內 .
4樓:匿名使用者
你放心,不會有事的,這只是他們的一個例行程式而已,應該是要給你送達委託辯護人告知書,所以你肯定得在送達回證上簽字了,沒事的。
5樓:匿名使用者
去籤一個《告知書》。
就是告訴你現在案件偵查已經結束,案件轉移給檢察院,進入審查起訴階段。
那這麼說你是作為犯罪嫌疑人要承擔刑事責任了。
不過既然給你取保候審,說明你的罪相對其他人輕一點。
6樓:
一般是對錄取的口供簽字。
檢察院告知書然後問話,檢察院打電話來要我過去簽字,是有關權利義務與告知的,不知道還會不會問話?
不需要的。這個時候就會先審查,然後移交法院,交給法院在法庭上來審判了,移交法院之後,檢察院作為控方進行指控,進行舉證。對於公安機關偵查的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逮捕 起訴或者不起訴 對於刑事案件提起公訴 支援公訴 對於公安機關 人民法院和監獄 看守所 勞動改造機關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各級人民檢察...
有關檢察院和法院職能混淆問題,檢察院和法院的職能區別是什麼
首先糾正樓上yangbigfly的錯誤觀點,檢察院上下級不是指導而是領導。是上級領導下級。法院的才是上級指導下級。法條沒有錯,應該這樣理解 1 人民檢察院作為我國法律監督機關,理應享有對法院判決的抗訴權。最高人民檢察院作為全過最高的檢察機關當然是可以對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生效判決 裁定提起抗訴。全國各...
檢察院權力到底有多大,檢察院有什麼權利
人民檢察院的權利。必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之下。依人民檢察院檢查法規定的範圍行使其職權。人民檢察院,權力再大。也不能違背憲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更不能貪贓枉法,知法犯法。同時人民檢察院的工作。還要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的監督。這種監督的形式。就是人民檢察院每年都要向人代會報告工作。檢察長算是什麼樣的職務,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