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佔罪和盜竊罪的區別,侵佔罪和盜竊罪的異同

2021-06-15 18:21:21 字數 4055 閱讀 9611

1樓:戚廣利

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祕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或者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據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行為。侵佔罪與盜竊罪都屬於侵犯財產罪,但是,兩者之間的不同之處是很多的,表現在:

(1)犯罪物件不同。侵佔罪的物件僅限於自己持有的他人之動產或不動產以及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而盜竊罪的物件僅限於他人持有的動產,相對於行為人而言,若遺忘物遺落於他有權控制的範圍內,或者由其發現了埋藏物,則遺忘物、埋藏物不可能成為盜竊的物件。

(2)客觀方面不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①對他人之物持有的原因不同,侵佔罪非以奪取罪之手段取得他人之物的持有,而盜竊罪是以竊取之犯罪手段取得他人之物的持有。

②侵佔罪必須具有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的行為;盜竊罪不以拒不退還或拒不交出為必要。③侵佔行為只能表現為不作為;盜竊行為只能以作為方式實施。④侵佔罪的構成要求數額較大;盜竊罪的成立除要求數額較大外,如果多次盜竊,即使未達到數額較大,也不影響盜竊罪的成立。

(3)故意的內容不同。侵佔罪的故意是意圖永久剝奪他人財物的所有權,即返還請求權;盜竊罪的故意既包括永久剝奪財物所有權即返還請求權的意圖,也包括為一時的利用目的而侵犯他人的使用權之意圖,或為譭棄、隱匿目的而侵犯他人的處分權之意圖。

2樓:哈安旅鴻德

區分盜竊罪

與侵佔罪

的關鍵,在於判斷作為

犯罪物件的財物

是否脫離佔有以及由誰佔有。行為人不可能盜竊自己事實上佔有的財物,對自己事實上已經佔有的財物只能成立侵佔罪。侵佔罪的特點是將自己佔有的

財產不法轉變為所有,因此,只要某種佔有具有被

處分的可能性,便屬於侵佔罪中的代為保管,即佔有。從客觀上說,佔有是指事實上的支配(與非法佔有目的中的佔有不是等同概念),不僅包括物理支配範圍內的支配,而且包括社會觀念上可以推知財物的支配人的狀態。

①只要是在他人的

事實支配領域內的財物,即使他人沒有現實地握有或監視,也屬於他人佔有。例如,他人住宅內、車內的財物,即使他人完全忘記其存在,也屬於他人佔有的財物。

②雖然處於他人支配領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實上支配的狀態時,也屬於他人佔有的財物。例如,他人

門前停放的自行車,即使沒有上鎖,也應認為由他人佔有。再如,掛在他人

門上、窗戶上的任何財物,都由他人佔有。

③主人飼養的、具有

回到原處

能力或習性的寵物,不管寵物處於何處,都應認定為飼主佔有。

④即使原

佔有者喪失了佔有,但當該財物轉移為建築物的管理者或者

第三者佔有時,也應認定為他人佔有的財物。例如,乘客遺忘在計程車內的財物,屬於計程車司機佔有,雖然相對於乘客而言屬於

遺忘物,但相對於計程車司機而言,則是其佔有的財物。所以,第三者從計程車內取走該財物的

行為,應認定為盜竊罪。

⑤當數人共同管理某種財物,而且存在上下主從關係時,

下位者是否也佔有該財物?例如,私營商店的店主與店員共同管理商店的財物,店員是否佔有商店的財物?應當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刑法上的佔有通常屬於上位者(店主),而不屬於下位者(店員)。

即使下位者事實上握有財物,或者事實上支配財物,也只不過是單純的監視者或者佔有輔助者。因此,下位者基於不法所有的目的取走財物的,成立盜竊罪。但是,如果上位者與下位者具有高度的信賴關係,下位者被授予某種程度的

處分權時,就應承認下位者的佔有,下位者任意處分財物,就不構成盜竊罪,而構成侵佔罪或者

職務侵佔罪。

3樓:好心情站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凡年滿16週歲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構成本罪。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即明知屬於他人交與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佔為己有。

犯罪物件只限於三種財物:一是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二是他人的遺忘物,遺忘物不等於遺失物,也不同於遺棄物;三是他人的埋藏物;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公私財物的行為。

盜竊罪與侵佔罪同屬侵犯財產罪,其主體都是一般主體。其區別主要表現在:

1、犯罪故意的內容和產生的時間不同。前者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非暴力的手段非法佔有自己業已持有的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持有他人財物之後;後者行為人認識到自己是以不為財物所有人或持有人知道的祕密方法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且犯罪故意只能產生於非法獲取他人財物之前。

2、犯罪的客觀方面不同。前者的手段既可以是祕密的,也可以是公開的或半公開的;而後者的手段只能是祕密的手段;

3、犯罪物件不同。前者的物件只能是行為人在犯罪前已經持有的他人財物;而後者的物件則只能是行為人在犯罪前並不持有的他人財物。其中犯罪物件方面的差異應是區分侵佔罪與盜竊罪的關鍵的因素;

4、是否退還所產生的法律後果不同。前者必須是拒不退還或交出他人財物的,才構成犯罪,而後者即使竊取他人財物之後又主動退還的,也已構成犯罪,主動退贓行為只能作為一個酌定量刑情節來考慮。

4樓:手機使用者

主要區別是財產是否在失主的控管情況之中。財產在脫離主人後被他人非法佔有是侵佔,財物在主人控管下而被非法,祕密佔有是盜竊。

5樓:鬆心絃津

侵佔罪是利用職務或工作便利,盜竊罪是非法手段。

6樓:先驅計劃

盜竊罪魚侵佔罪的區別在於:最根本的區別是盜竊罪是將別人佔有的財物非法佔為己有,而侵佔罪是以非法所有的目的將自己佔有的他人財物變為歸自己所有。1、犯罪故意產生的時間不同。

盜竊罪的行為人是在沒有佔有公私財物之前就產生了非法佔有的目的,而侵佔罪的行為人是在持有公私財物之後才產生非法佔有的犯罪故意。2、犯罪物件不盡相同。盜竊罪的物件是他人所有、管理、持有的公私財物,公私財物在被害人的控制之下,而侵佔罪是行為人也已持有的公私財物,該公私財物已在行為人控制之下。

3、客觀方面不盡相同。盜竊罪客觀方面表現為祕密竊取行為,行為人採取自以為不會被財務的所有人、保管人、看護人、持有人等發覺的方法竊取財物;而侵佔罪客觀方面表現為侵佔行為,即將自己已經控制的公私財物非法佔有

侵佔罪和盜竊罪的異同

7樓:華律網

普通侵佔罪和盜竊罪均屬侵犯財產類犯罪,兩罪的犯罪物件都是他人的財物,主觀上都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但兩罪又有顯著的區別,這表現在:首先,犯罪的前提不同。侵佔罪的行為人在侵佔他人財物之前,必須已實際持有或控制他人財物。

其次,犯罪目的產生的時間不同。侵佔行為人的非法佔有目的,發生在實際持有或控制他人的託管物以及拾得他人的遺忘物和發現他人的埋藏物之後;而盜竊行為人的不法佔有目的,則發生在祕密竊取他人財物之前。最後,犯罪客觀方面不同。

侵佔罪的行為,是對自己已實際持有或控制的他人的託管物、拾得的他人的遺忘物以及發現的他人的埋藏物,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從而實現非法佔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條以牟利為目的,盜接他人通訊線路、複製他人電信碼號或者明知是盜接、複製的電信裝置、設施而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8樓:戚廣利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或者將他人的遺忘物、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一定時間內多次祕密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侵佔罪和盜竊罪均屬侵犯財產類犯罪,兩罪的犯罪物件都是他人的財物,主觀上都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但兩罪又有顯著的區別,這表現在:

1、犯罪的前提不同。侵佔罪的行為人在侵佔他人財物之前,必須已實際持有或控制他人財物。

2、犯罪目的產生的時間不同。侵佔行為人的非法佔有目的,發生在實際持有或控制他人的託管物以及拾得他人的遺忘物和發現他人的埋藏物之後;而盜竊行為人的不法佔有目的,則發生在祕密竊取他人財物之前。

3、犯罪客觀方面不同。侵佔罪的行為,是對自己已實際持有或控制的他人的託管物、拾得的他人的遺忘物以及發現的他人的埋藏物,拒不退還或者拒不交出,從而實現非法佔有。

非法侵佔罪怎麼判,侵佔罪怎麼判刑

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 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我國刑法第270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或者罰金 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

關於職務侵佔罪,職務侵佔罪司法解釋

1 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拘役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侵佔本單位財物,犯罪數額達到 數額較大 起點一萬元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犯罪數額每增加一千八百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2 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

職務侵佔罪數額巨大的標準,職務侵佔罪數額較大標準是怎樣的

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公司 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2從法條上可見,職務侵佔罪在數額上,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而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頒佈的解釋,在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