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在傳統刑法理念中,罪過分為故意和過失兩種。具體而言,故意又可分為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過失又可分為過於自信過失和疏忽大意過失。從而形成了:
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過於自信過失和疏忽大意過失這四種罪過型別。在這其中可以看到: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存在接壤的領域,在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之間也存在著一定的重合之處,因此如何正確區分它們,需要結合刑法條文和刑法原理具體考量之。
依據我國刑法第14條第1款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希望或放任這種結果發生,因而構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由此可以看到:
間接故意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構成標準分別為“明知”和“放任”。基於這個標準並結合刑法的基本原理,可以得出間接故意的基本概念。所謂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我國刑法第15條規定:“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是過失犯罪。”據此,過於自信過失對於認識和意志的構成標準分別為“明知……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和“已經預見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
依此,過於自信過失的概念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我國刑法對於故意犯罪和過失犯罪法定刑截然不同之規定,使得區分故意過失具有了很大的現實意義。同時,如何正確區分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過失,通過概念中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的比照,可以看到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過失的相似之處具體表現為:在認識方面,兩者都認識到了自己的行為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可能性;在意志因素方面,兩者都不希望危害結果的發生。
儘管有以上的相似之處,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過失也存在著本質的區別:即間接故意所反映的是對法益的積極蔑視態度,過於自信的過失所反映的是對法益消極不保護的態度。這種本質的差別,又是通過各自的認識因素和意志因素表現出來的。
首先,認識因素上看:間接故意是“明知”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過於自信的過失是“預見”結果發生的可能性。由此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說明間接故意的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較大。
其次,意識因素上看: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的發生,對於結果的發生,行為人在意志上持放任的態度;過於自信的過失是希望結果不發生,結果的發生違背行為人的意志。最後,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是為了實現其他意圖而實施的行為,主觀上根本不考慮是否可以避免結果的發生,客觀上也沒有采取避免結果的措施;過於自信過失的行為人之所以實施其行為,是因為考慮到可能避免結果的發生、同時,根據整個罪過體系中的四種罪過型別,可以看到:
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希望發生結果,與它對應的一極是“希望不發生結果”(過失犯即是如此),而非“不希望發生結果”。、而所謂的放任,應當講就是在“希望發生”和“希望不發生”之間的這樣一種罪過形態、而在間接故意的場合之中,行為人或者對於犯罪結果的發生漠不關心,或者內心決定結果發生與否由決意實施的客觀行為任意確定。[、由此可以看到,間接故意基於意志上的一種漠不關心的態度,更多的表現出了一種對於法益的積極蔑視的態度,其惡性較之希望不發生的過於自信過失而言要大。
間接故意和過於自信的過失區別?
2樓:與你同在早知道
1、特性不同
(1)過於自信的過失的特徵表現為認識特徵和意識特徵,
(2)間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種型別。
2、性質的不同
(1)間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
(2)過於自信的過失在行為時行為人已經預見到其行為可能導致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憑藉一定的條件而輕信可以避免,而疏忽大意的過失根本沒有預見。
3、認識程度
行為人當時對其行為所導致的結果有沒有認識到。如果有所認識,則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另外,過於自信的判斷還要確定行為人有沒有憑藉一定的依據。
4、間接故意一般發生在以下兩種情況:
(1)為了實現某種非犯罪意圖而放任一個危害結果發生;
(2)為了實現某種犯罪意圖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結果的發生;其中又可以分為情況:
a、為了追求某種危害結果而對同一物件可能造成的另一危害結果持放任的態度;
b、對某一物件實施犯罪行為時,放任對另一物件造成的危害結果。
擴充套件資料
過於自信的過失與間接故意認識:
1、故意與過失是行為人對自己所實施的侵害法益的行為及其結果所持的一種心理態度。
2、故意又分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過失可分為過於自信的過失和疏忽大意的過失。
3、其中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有相似之處,如兩者均認識到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都不希望危害社會的結果發生。
3樓:懶懶落花
要區分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的區別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
1、間接故意是“明知”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過於自信的過失是“預見”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
2、間接故意是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結果的發生符合行為人的意志;過於自信的過失是希望危害結果不發生,結果的發生違背行為人的意志。
3、間接故意的行為人對結果是否發生採取放任的態度,客觀上不會採取積極措施防止危害結果的發生,如果有事實證明行為人採取了積極措施來避免結果發生的,通常應當是過於自信的過失。
拓展資料:
間接故意是犯罪故意的一種型別,即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狀態。過於自信的過失,又叫“有認識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4樓:妖精王的祝福
二者區別:
1、認識程度上不同。
2、對待結果態度上的不同。
過於自信過失不僅僅是一般的“不希望”,還積極地追求避免結果的發生。當危害結果實際出現時,行為人會認為是違背其本意的;而間接故意則不同,它雖然也“不希望”,但危害結果的出現卻不違背行為人的本意。
3、採取行動上的不同。
在實際行動上,當危害的可能性向現實性的轉化開始顯現時,過於自信過失的行為人會採取積極地行動去盡力加以阻止,而間接故意的行為人不會採取任何措施。
拓展資料
一、間接故意一般發生在以下兩種情況:
1、為了實現某種非犯罪意圖而放任一個危害結果發生;
2、為了實現某種犯罪意圖而放任另一個危害結果的發生;其中又可以分為情況:為了追求某種危害結果而對同一物件可能造成的另一危害結果持放任的態度;對某一物件實施犯罪行為時,放任對另一物件造成的危害結果。
二、過於自信的過失
1、過於自信的過失,又叫“有認識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2、過於自信的過失的特徵表現為認識特徵和行為特徵,認識特徵表現為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同時又輕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意志特徵表現為行為人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危害結果的發生,即危害結果的發生是違背行為人的意志的。行為人往往會根據自己的認識,採取一定的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措施。
5樓:青旋兒吶
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的區別如下:
1、含義上的區別:
間接故意是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某種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裡態度。其中的認識因素是指,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已經意識到了,因為放任的前提是以行為人認識到危害結果發生是具有可能性的。
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有認識的過失”,是指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這種結果的心理態度。
2、行為人態度上的區別:
間接故意的過失與過於自信的過失區別的關鍵是行為人對危害結果所持的態度。間接故意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放任的態度:過於自信的過失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發生是不希望發生的態度。
3、事件結果上的區別:
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的發生,結果的出現不違背行為人的意志;過於自信的過失是排斥結果的發生,這種結果違背了行為人是意志。
4、行為目的上的區別:
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是為了實現此意圖而放任彼意圖的發生,主觀上並不會考慮這種結果是否可以避免,客觀上也不會對結果的發生與否採取措施;對於過於自信過失而言,行為人之所以去實施某個行為,是因為自己相信這種結果不不可能發生的。
5、是否“可預見”上的區別:
間接故意是“明知”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過於自信的過失是“預見”結果發生的可能性。這說明間接故意的行為人認識到結果發生的可能性較大。
6、認知因素上的區別:
在認識因素上,間接故意是“明知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過於自信的過失是“已經預見”,表明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發生的可能性在認識態度上存在一定差別,這種差別是通過各自的認識因素與意志因素體現出來的。
如何區分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
6樓:o不說
司法考試刑法要點之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的區別。司法考試基礎知識在司法考試複習中佔有重要地位,一定要引起重視。法律教育網為考生整理了司法考試名師講義,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的過失的區別:
1.意志因素不同:
一般而言,過於自信的過失排斥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間接故意不排斥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
2.認識因素不同:
就過於自信的過失而言,雖然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也可能不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行為人認為由於主客觀條件比較好,因而在其看來,發生危害社會結果的可能性非常小。
就間接故意而言,行為人對哪一種可能性較大通常沒有預見。
7樓:臺謹費莫念桃
間接故意,過於自信是指可以預見但輕信可以避免,主觀上危害結果的發生違背了行為人的意願,而間接故意是指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雖然行為人沒有希望危害結果發生,但危害結果發生不違背其意願。轎車司機應當預見而沒有預見
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犯罪有什麼區別
從認識因素上看,直接故意的行為人是認識到危害結果的必然發生或可能發生。而間接故意的行為人是認識到危害結果的可能發生。從意志因素上看,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積極追求危害結果的發生。而間接故意是放任結果發生。明知結果的必然發生而持放任態度時,也應屬於間接故意。直接故意簡介 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必然或者可能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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