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沒證據的情況能抓人嗎,派出所沒有證據可以抓人嗎?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如果帶到派出所最多要多久才能放人?

2021-07-15 01:25:40 字數 5298 閱讀 6172

1樓:大超love雪子

察有權對嫌疑人採取進一步措施,根據《人民警察法》第九條 為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對有違法犯罪嫌疑的人員,經出示相應證件,可以當場盤問、檢查;經盤問、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該公安機關批准,對其繼續盤問:

(一)被指控有犯罪行為的;

(二)有現場作案嫌疑的;

(三)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

(四)攜帶的物品有可能是贓物的。

對被盤問人的留置時間自帶至公安機關之時起不超過二十四小時,在特殊情況下,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至四十八小時,並應當留有盤問記錄。對於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通知其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對於不批准繼續盤問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經繼續盤問,公安機關認為對被盤問人需要依法採取拘留或者其他強制措施的,應當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作出決定;在前款規定的期間不能作出上述決定的,應當立即釋放被盤問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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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流程

一、立案

1、公安機關受理報案後,經審查,凡符合立案條件的,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予以立案,凡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的負責人批准,不予立案。

公安機關決定立案的條件:

(1)有犯罪事實存在的;

(2)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3)屬於案件管轄範圍的。

公安機關嚴禁超越案件管轄範圍越權辦案,插手經濟糾紛。

2、公安機關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製作《不予立案通知書》,並在七日內送達報案人。

3、控告人對公安機關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原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要求立案的複議,或向同級人民檢察院提出異議。

二、偵查

1、已經批准立案的,立案單位應確定警力,及時偵查工作。在偵查程序中,公安機關可以依職權使用各種偵查手段,包括祕密手段和採取有關的的強制措施,以查明案情,收集證據並查獲犯罪嫌疑人。

3、在偵查過程中,發現嫌疑人不夠刑事處罰需要行政處理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撒消案件。

4、在偵查過程中,偵查部門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應當撤消案件。

(1)沒有犯罪事實的;

(2)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

(3)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4)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5)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6)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破案

經過偵查,具備以下條件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經偵部門可以宣佈破案,並製作呈請逮捕報告書移送本局預審大隊審查起訴,追究犯罪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1、犯罪事實已有證據證明;

2、有證據證明犯罪事實是犯罪嫌疑人實施的;

3、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經歸案。

2樓:華律網

抓人是民間通俗的說法,在法律層面上,應該分為涉嫌治安違法案件和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涉嫌治安違法案件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為維護社會秩序,人民警察對有違法嫌疑的人員,經表明執法身份後,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對當場盤問、檢查後,不能排除其違法嫌疑,依法可以適用繼續盤問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公安派出所負責人批准,對其繼續盤問。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七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七十六條規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傳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從上述規定來看,派出所沒有證據時可以對涉嫌違法或犯罪的嫌疑人進行盤問或拘傳,但應嚴格遵守上述規定的時間。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七十四條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3樓:天津市劉律師

對於犯罪嫌疑人,可以抓捕,對於證人,不能抓捕,也不能強制作證。

4樓:愛伊無痕

可以拘留,但是不能超過15天(沒證據的情況) 這是他們的許可權範圍,如果要抓人必須通過檢查院下發(逮捕證)可以正式逮捕! 但是在這15天裡沒有證據很多地方也是可以抓人的(如果家裡沒有背景的話,是農民什麼的)可能就要受點冤的,因為公安局可以說正在調查,但是如果有背景的話那找不到證據是不能拘留超過48小時的!

5樓:喜歡就要愛護

只要警察懷疑你就可以傳喚你,傳喚你的時候你必須如實回答警察的問題,假如你保持沉默,這個時候警察的火爆脾氣上來,你的皮肉之苦估計你是免不了了。

最後跟你囉嗦一句,別忘了你是生活在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警察有句話「我們不打人,我們是不打好人」。這就話就是說你!!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進行拘留和審問,但是行刑逼供是違法的。

7樓:戚廣利

公安局在沒證據的情況下不能抓人。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8樓:千年的寂寞玄冰

我以前和你有一樣的心態,衝動、憤怒、無奈等等心理交織在一起,使我感到自己都快瘋了,認真的研究相關法律和實施方法,但是最後卻放棄了!當時很多朋友勸解我都聽不進去,後來一個朋友告訴我,你先用萬能導航網兩個月,到時候你再決定我認為你是真實冷靜的想法,我們會幫助你的。我聽了之後就按照他們操作,後來發現一個問題,自己的心態慢慢的改變了,認為作為一個人復仇是最得不償失的想法,我們有更好的宣洩方式,為何不創業,通過別的方式進行表達呢?

再後來經過幾年的努力,事業有成,看到對方想孫子一樣的祈求我,我現在感到一種勝利的喜悅。哥們不要以身試法,還是通過法律默許的方式進行解決,做的有禮有節。

9樓:求救被人控制

感覺你說話邏輯有問題你可能是有精神方面的問題

10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的只要你辦的周密就行

派出所沒有證據可以抓人嗎?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如果帶到派出所最多要多久才能放人?

11樓:華律網

抓人是民間通俗的說法,在法律層面上,應該分為涉嫌治安違法案件和涉嫌刑事犯罪案件。涉嫌治安違法案件依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為維護社會秩序,人民警察對有違法嫌疑的人員,經表明執法身份後,可以當場盤問、檢查。

對當場盤問、檢查後,不能排除其違法嫌疑,依法可以適用繼續盤問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公安派出所負責人批准,對其繼續盤問。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七十四條規定,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第七十六條規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傳期限屆滿,未作出採取其他強制措施決定的,應當立即結束拘傳。

從上述規定來看,派出所沒有證據時可以對涉嫌違法或犯罪的嫌疑人進行盤問或拘傳,但應嚴格遵守上述規定的時間。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七十四條公安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需要拘傳的,應當填寫呈請拘傳報告書,並附有關材料,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

12樓:希望社會的故事

如果是治安傳喚,不超過8小時;如果是刑事傳喚,不超過12小時;拘留期間詢問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13樓:匿名使用者

24小時,經局領導批准最長不超過48個小時。

警察沒有證據可以拘留人嗎?

14樓:華律網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拘留後,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批准。在特殊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公安機關在對犯罪嫌疑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期間,是不斷收集犯罪嫌疑人犯罪的證據的過程,如果認為應當對犯罪嫌疑人採取逮捕措施,公安機關就會向檢察院提請逮捕。《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規定: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

是否有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且需要逮捕羈押,檢察院要對公安機關收集的證據進行審查,如果檢察院認為證據不足,就不會批准逮捕,公安機關就應當變更強制措施或釋放。因此,犯罪嫌疑人在被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後,拘留最長不得超過三十七日。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15樓:笨貓多隻

1、警察沒有完整的證據鏈條證明一個人違法犯罪的,是不會拘留,只能適用於留置盤查、傳喚,而不能適用於拘留。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定:

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案情特別重大、複雜,需要採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3、《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

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公安機關傳喚後應當及時詢問查證,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情況複雜,依照本法規定可能適用行政拘留處罰的,詢問查證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

派出所沒有證據可以抓人嗎 通過調查被冤枉了該怎麼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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