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與法律的區別和聯絡是什麼,法理與法律的區別和聯絡是什麼??

2021-08-10 03:15:48 字數 6415 閱讀 8944

1樓:評書企業家之選

說到法理,建議朋友你去學習一下《法理學》,《法理學》是專門**理的一門課程,是學習法律的基礎課程、理論課程。法律專業專科大約有十五六門課程,本科大約有四五十門課程。

2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怕你讀不懂,或者說,怕你搞不懂為什麼這麼規定,然後法理來給你解釋。大概是這麼個意思。

3樓:悉詩蘭

法理,指形成某一國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門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學理,在一定意義上是法的淵源。法理作為法的淵源,目的在於彌補法律規範的空隙。在社會主義法中,法理一般不作為法的淵源。

1、性質不同

法理在一定意義上是法的淵源。法理作為法的淵源,目的在於彌補法律規範的空隙。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上佔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式,所頒佈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2、地位不同

法律是從屬於憲法的強制性規範,是憲法的具體化。憲法是國家法的基礎與核心,法律則是國家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4樓:佴意

一、法理和法律的基本概念:

1、法理,指形成某一國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門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學理,在一定意義上是法的淵源。

2、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上佔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式,所頒佈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

二、法理和法律的區別:

1、含義不同

法理具體表述為「公約公信公行、公行公約公信、公信公行公約」。由於法理本身,就是法約的約定、廣普周知和實施程式法案,因而可以統稱之為「三公法案」。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範體系。

2、本質不同

法理是母法與子法之間的法學議題的發生因循關係。

法的本質就是統治階級實現階級統治的工具。具體地說,它是指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

3、作用不同

法理作為法的淵源,目的在於彌補法律規範的空隙。因為法律無論如何詳盡,也不可能把錯綜複雜、千變萬化的社會現象都毫無遺漏地加以規定。法理可以補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國家把法理作為最後適用的法源。

法律的最終作用,就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群眾的人身安全與利益。

什麼是法理?與法律有什麼區別

5樓:阿離

法理,指形成某一國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門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學理,在一定意義上是法的淵源。法理作為法的淵源,目的在於彌補法律規範的空隙。在社會主義法中,法理一般不作為法的淵源。

1、性質不同

法理在一定意義上是法的淵源。法理作為法的淵源,目的在於彌補法律規範的空隙。

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上佔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式,所頒佈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法律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國家的統治工具。

2、地位不同

法律是從屬於憲法的強制性規範,是憲法的具體化。憲法是國家法的基礎與核心,法律則是國家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法理依據一般是法的原則、理論,用於在法律不足以解釋某一法律關係或事件時使用,目的在於彌補法律規範的空隙。因為法律無論如何詳盡,也不可能把錯綜複雜、千變萬化的社會現象都毫無遺漏地加以規定。法理可以補充法律的不足,因此法理一些特殊情況下,被當做法律使用或作為某一案件判決的參照。

3、形式不同

法理是一種抽象的、概括的法的形式,是形成某一國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門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學理,在一定意義上是法的淵源。

法律是法典和律法的統稱,分別規定公民在社會生活中可進行的事務和不可進行的事務。

6樓:匿名使用者

一、法理和法律的基本概念:

1、法理,指形成某一國家全部法律或某一部門法律的基本精神和學理,在一定意義上是法的淵源。

2、法律,是國家的產物,是統治階級(泛指政治、經濟、意識形態上佔支配地位的階級),為了實現統治並管理國家的目的,經過一定立法程式,所頒佈的基本法律和普通法律。

二、法理和法律的區別:

1、含義不同

法理具體表述為「公約公信公行、公行公約公信、公信公行公約」。由於法理本身,就是法約的約定、廣普周知和實施程式法案,因而可以統稱之為「三公法案」。

法律是由國家制定或認可並依靠國家強制力保證實施的,反映由特定社會物質生活條件所決定的統治階級意志,以權利和義務為內容,以確認、保護和發展對統治階級有利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為目的的行為規範體系。

2、本質不同

法理是母法與子法之間的法學議題的發生因循關係。

法的本質就是統治階級實現階級統治的工具。具體地說,它是指國家按照統治階級的利益制定或認可,並以國家強制力保證其實施的行為規範的總和。

3、作用不同

法理作為法的淵源,目的在於彌補法律規範的空隙。因為法律無論如何詳盡,也不可能把錯綜複雜、千變萬化的社會現象都毫無遺漏地加以規定。法理可以補充法律的不足,所以有些國家把法理作為最後適用的法源。

法律的最終作用,就是維護社會秩序,保障社會群眾的人身安全與利益。

7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的基礎理論學

學法律必須要先學習法理 否則 以後學任何法律都會很辛苦

法理學和法學有什麼異同?

8樓:匿名使用者

現代意義上的法理學,通常是指研究法的基本問題、一般問題和共通性問題的專門學問,即作為法學體系中一門分支學科存在的專門學問。

法學是以法律這個社會現象為研究物件的學科。主要研究法律的原理和發展規律,法律的本質、特徵、形式和作用,法律的制度和實施,以及各種法律規範、法律現象和法律思想。

9樓:隔岸江楠

法學,是整個法律科學的總稱,下面包括法理學、憲法學、刑法學、民法學、訴訟法學、國際法學……

而法理學就是其中的一個分支。具體來說,法理學主要研究法學的基礎理論,是法學學生入門課程。其主要內容可以用卓澤淵的《法理學》教材的目錄來說明:

導論法學與法理學

第一節 法學的研究物件與體系

第二節 法學的歷史發展

第三節 法學的研究方法

第四節 法理學的研究物件與範圍

第五節 法理學在法學中的地位

第六節 法學教育

第一編 法律本體論

第一章 法律的概念與本質

第一節 法律的概念

第二節 法律的基本特徵

第三節 法律的本質

第二章 法律的淵源與形式

第一節 法律的淵源

第二節 法律的形式

第三節 當代中國的法律形式

第四節 法律的分類

第三章 法律要素

第一節 法律要素概述

第二節 法律概念

第二節 法律規則

第四節 法律原則

第五節 法律技術性事項

第四章 法律體系

第一節 法律體系概述

第二節 法律體系的基本結構

第三節 法律體系的部門結構

第五章 法律的核心內容:權利、權力與義務

第一節 權利

第二節 權力

第三節 義務

第四節 權利、權力、義務三者間的關係

第五節 人權

第六章 法律行為

第一節 法律行為概述

第二節 法律行為的結構

第三節 法律行為的基本分類

第四節 合法行為與違法行為

第七章 法律關係

第一節 法律關係概述

第二節 法律關係的主體

第三節 法律關係的客體

第四節 法律關係的形成、變更與消滅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一節 法律責任概述

第二節 法律責任的分類

第三節 法律責任產生的原因

第四節 法律責任的歸結與免除

第五節 法律責任的實現方式

第九章 法律的效力與實效

第一節 法律的效力

第二節 法律實效

第三節 法律效力向法律實效的轉化

第二編法律價值論

第十章 法律的價值

第一節 法律價值概述

第二節 秩序

第三節 自由

第曲節效率

第五節 正義

第十一章 法律的功能

第一節 法律功能釋義

第二節 法律功能的分類

第三節 法律的行為規範功能

第四節 法律的利益調控功能

第十二章 法律的作用

第一節 法律作用釋義

第二節 法律的主要作用

第三節 法律作用的侷限性

第三編 法律執行論

第十三章 立法

第一節 立法概述

第二節 立法的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

第三節 立法的體制、程式與技術

第四節 規範性法律檔案的規範化與系統化

第十四章 法律實施

第一節 法律實施概述

第二節 守法

第三節 執法

第四節 司法

第五節 法律監督

第十五章 法律職業

第一節 法律職業概述

第二節 法律職業主體

第三節 法律職業素養

第四節 法律職業制度

第十六章 法律方法

第一節 法律方法概述

第二節 法律思維

第三節 法律解釋

第四節 法律推理

第五節 法律論證

第十七章 法律程式

第一節 法律程式概述

第二節 法律程式的分類

第三節 法律程式的設計原則

第四節 法律程式的功能與作用

第四編 法律發展論

第十八章 法律的起源

第一節 原始社會的調控機制

第二節 法律產生的社會背景

第三節 法律產生的基本過程

第十九章 法律的歷史型別

第一節 法律歷史型別概述

第二節 古代法律制度

第三節 近、現代資本主義法律制度

……第二十章 法律的發展

第二十一章 法制現代化與法治國家

第二十二章 法律與相關社會現象

第二十三章 法律與相關社會規範

10樓:匿名使用者

法理學是法學的分支學科

法理學中法與法律的名詞解釋和區別

11樓:匿名使用者

法的外部特徵主要表現為五個方面:  (一) 法是調整人們行為和社會關係的規範,具有規範性從其存在形態看,法首先是一種規範,但法不是一般的規範,而是一種社會規範,其特點在於它所調整的是人們之間的相互關係或互動行為,這使得法與思維、語言、技術等規範相區別。法作為一種規範,當然具有規範性特徵,它為人們的互動行為提供了可為、勿為和應為三種模式。

從效力上看,法這種規範所適用的物件是不特定的,而且在生效時間上也是反覆適用的。  (二)法是國家制定和認可的,體現了國家對人們行為的評價,具有國家意志性一切法的產生,大體上都是通過制定和認可兩種途徑。所謂制定,就是國家立法機關按照法定程式創制規範性檔案的活動。

所謂認可,是指國家通過一定的方式承認其他社會規範具有法律效力的活動,包括明示認可和默示認可兩種方式。「法是由國家制定和認可的」還意味著:體現國家意志的法具有統一性和權威性。

一個國家只能有一個總的法律體系,而且該法律體系各規範之間不能相互矛盾。法在形式上總是一元的。  (三)法是由國家強制力為最後保證手段的規範體系,具有國家強制性一切社會規範都具有強制性,但法具有國家強制性,法之所以要具有國家強制性,主要是因為:

第一,法不能始終為人們自願地遵守,需要通過國家強制力強迫遵行。第二,法不能自行實施,需要國家專門機關予以適用。當然,國家運用強制力保證法的實施,也必須依法進行,應受法律規範的約束,否則,國家強制力就成為赤裸裸的暴力。

  (四)法在國家權力管轄範圍內普遍有效,具有普遍性所謂法的普遍性,也稱為「法的概括性」,它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第一,法的效力物件具有廣泛性。第二,法的效力具有重複性,法對人們的行為具有反覆適用的效力。

當然,法也是有侷限性的。  (五)法是有嚴格的程式規定的規範,具有程式性法之所以具有程式性特徵,主要是因為法律在本質上要求實現程式化,而且程式的獨特性質和功能也為保障法律的效率和權威提供了條件。總之,法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規範,它具有規範性、國家意志性、國家強制性、普遍性和程式性等特徵,而這些特徵是通過法的內容,即權利和義務的規定來體現和調整、維護一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的。

**學易網 法律,即人類在社會層次的規則,社會上人與人之間關係的規範,以正義為其存在的基礎,以國家的強制力為其實施的手段者。法治和法律要逐漸變得適當寬容以利於社會和諧。法一般限於憲法、法律。

法屬於上層基礎範疇,決定於經濟基礎,併為經濟基礎服務。法的目的在於維護有利於統治階級的社會關係和社會秩序,是統治階級實現其統治的一項重要工具。所以,法是階級社會特有的社會現象,它隨著階級、階級鬥爭的產生、發展而產生和發展,法律將隨著社會階級、階級鬥爭的消滅而自行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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