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不是"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過了2年,保險公司就得賠以前的如實告知,對於客戶確實太嚴格了,只要有既往病史,保險公司就不賠.
現在的話,如果是8,10年前的住院,保險公司還是得賠.
你好,你需要明白.
1,這個是對客戶利益的保護
2,保護客戶的利益,並不意味著"縱容帶病投保"
對於故意或者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的客戶,就算是過了2年.
保險公司也可以拒絕賠償.
"故意"很容易理解.
關鍵的分歧在"重大過失"上面.
以後關於這個的官司也少不了的.
保險公司只要能證明"你應該知道,但沒有如實告知".
那麼根據你隱瞞的病情對事故的影響程度,保險公司可能不賠
2樓:匿名使用者
提醒一點:新保險法2009.10.1起實施,之前買的不適用。
很顯然新保險法實施後的情況是: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這種情況更加維護消費者的利益!
在之前買的適用的相關條款是;
老《保險法》(09.10.1之前購買的保險的情況適用的。)
第十七條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應當向投保人說明保險合同的條款內容,並可以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或者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3樓:匿名使用者
簡單說就是超過2年保險公司沒發現的必須承保故意和過失就是發生在2年內的情況啊 沒什麼衝突啊 、過失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不保可以退保費
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不保並且不退保費
4樓:匿名使用者
這條規定了保險人可以行使合同解除權的條件.
但是這解除權有兩種情況不可行使,即知道事由三十日後和合同成立兩年後.
換句話說,只要合同成立超過兩年,保險人必須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不得以投保人未如實告之而拒賠或是加費.
5樓:友邦精靈
這就是不可抗辯條款。
新保險法16條的問題
6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新保險法來實施從09年10月1日以後的未如實告知,保險公司無條件理賠!
7樓:尋找京廣線
對方說得對。只有09年十月1日後的新保單才享受2年期的關於如實告知的利益。
8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的確是這樣,新保險法是2023年10月1日開始正式施行的。對於之前已經生效的案件應當適用老版本的保險法。
9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新保險法16條,就是存在頗多爭議的所謂不可抗辯條款,最高人民法院後來出了一個司法解釋。其中是這樣規定的(下面的描述是通俗性解釋,非司法解釋原文):
不實告之要分為一般性不實告知和重大不實告知。
一般性不實告知:所有保單不論新舊一律按新保險法規定執行;
重大不實告知:新保單按新法走,舊保單按舊法走。
詳情您可以參考我的博文:
怎樣理解2015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六條
10樓:嘆笑一世傾城
訂立保險合同,保險人就保險標的或者被保險人的有關情況提出詢問的,投保人應當如實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前款規定的如實告知義務,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
前款規定的合同解除權,自保險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過三十日不行使而消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二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並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重大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於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應當退還保險費。
保險人在合同訂立時已經知道投保人未如實告知的情況的,保險人不得解除合同;發生保險事故的,保險人應當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保險事故是指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內的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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