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第一題:
1.不屬於重複保險,重複保險的定義是被保險以同一保險標的,多次向一家或一家以上的保險公司進行投保的行為。本案中趙某的兩份保險一份為財產險,一份為人身險,所以不屬於重複保險。
2.本案的處理方式:首先,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只有兩項保險責任,既被保險人死亡或殘疾,構成死亡或殘疾時才能予以賠付,本案中只說趙某受傷,並未死亡也未提及有殘疾情況發生,因此不能予以賠付。
其次,關於家庭財產保險部分,理論上可以予以賠償,但是具體賠償數額暫時無法確定。由於家庭財產保險的賠償分兩個部分,「房屋及其附屬裝置和室內裝潢」是一部分「室內財產」是另一部分。以上兩部分各自有自己的保額,一般的家財險保額由兩部分簡單相加得出。
「室內財產"在理賠時採取第一危險方式,」房屋及室內附屬裝置和室內裝飾裝潢「在理賠時採取按比例賠償方法,由於題目中沒有具體說明,因此無法計算具體賠償數額。
第二題:
1.產生的後果即為責任免除條款對被保險人無效。
針對本題目中的情況,首先業務人員沒有詢問健康狀況,而且也未對條款(主要是責任免除條款)進行明確解釋並說明,因此該條款對被保險人並不具備約束能力(保險**人的行為要由保險人全權負責)。由於我國採取的是詢問回答制,被保險人只需對被問到的問題進行如實告知,沒有問到的問題可以不予告知,故在本題目中乙的不予告知完全由保險人造成,因此在理賠時不能以乙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而不予理賠。
2.本案中的合同屬於無效合同。
根據保險法的規定,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保險合同,其保險金額需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後方可生效,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的保險金額無效。另外由於被保險人未書面同意,因此本合同中的被保險人簽字應系偽造,保險合同關係人的簽名為偽造的也可以構成合同無效。
2樓:匿名使用者
張某有配偶李某和兒子張甲,2023年1月,張甲經與張某協商取得其書面同意,為張某辦理了人壽保險,期限為三年,張某指定受益人為其妻李某。保險合同約定張某死亡後保險公司一次性向李某支付保險金2萬元。2023年4月,張某突感身體不適,經查為肝癌晚期,6月5日,張某死亡。
李某根據張某的臨終交代,向其子張甲索要保險單,張甲此時才告訴李某:他向同事許某借款1萬元,將保險單質押給了許某。李某遂找許某索要保險單,許某則以保險單是質押物為由拒絕返還。
李某訴至法院請求許某歸還保險單。許某則稱,只有李某還他1萬元,才能將保險單交出。法院受理後,通知張甲參加訴訟,張甲提出,是他為張某投的人壽保險,保險費也是他交的,2萬元的保險金應屬張某的遺產,他有權繼承其中的1萬元用於還債。
問:(1)張甲與保險公司所訂立的保險合同效力如何,為什麼?(4分)
(2)李某能否要回保險單,為什麼?(4分)
(3)張甲的主張是否成立,為什麼?(5分)
1、該保險合同有效:首先,張甲與張某系父子關係,有可保利益,因此張甲可以做為投保人為張某投保人壽保險;其次,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公司已經經過作為被保險人的張某的書面同意。以上兩點均符合保險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的規定,該保險合同有效;
2、a 李某可以要回保險單:作為該保險合同指定身故受益人,在被保險人身故前擁有的是期待權,在被保險人身故符合保險合同給付條件後,已經轉化為可以實現的權利,李某按保險法和保險合同的規定可以享受身故保險金,不受他人干涉;
b 在張某身故前,張甲作為投保人,有交納保險費的義務,同時也有退保的權利,是該保單的所有人,有處方保單的權利(例如可以選擇繼續交費,也可以選擇退保以取得現金價值,也可以抵押保單,當然了,抵押保單也要符合保險合同條款的約定,有的條款是約定可以抵押的,有的條款沒有約定是否可以抵押),但是在張某身故後,李某作為指定的身故受益人應享有權利,這時張甲已不能隨意處分該保單;
c 在實際操作中,在張某身故後,如果只是缺少一張保單,而其他一切手續均符合保險法和保險條款的規定的情況下,李某其實也是可以獲得理賠的,當然了,要和保險公司妥善溝通,比如說以交費發票或其他可以證明保險關係存在的保險憑證均可以,如實在不能提供有關保險憑證的情況下,由保險公司查實確實存在保險關係的情況下,其實大部分保險公司都是可以通融處理的,比如說以受益人宣告來代替,我就見過不止一例這種情況理賠的。
3、張某的主張不成立:李某作為張某指定的身故受益人,在張某身故後,已經符合保險合同的給付條件,應當享有身故保險金,指定受益人的身故保險金不是遺產,張甲無權要求繼承。
4、順便說一下,未經過保險公司同意的保單抵押的行為往往得不到保障,比如說本例中,其實張甲在抵押該保單後,隨時可以帶上身份證到保險公司申請補發保單並同時宣佈原保單作廢的,其成本是很低的,比如說只要10元錢左右就可以補發保單了。
3樓:異能幻想
你應該是保險職業學院的學生吧!
1.(1)這不是重複保險。重複保險是指投保人對同一保險標的、同一保險利益、同一保險事故分別向二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且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的保險。
保險標的、保險利益、保險事故都不同。
(2)都在有效期內合同有效。甲保險公司賠償趙某財產損失12萬,趙某醫療費用去6萬元,超出投保乙保險公司的保險金額,所以乙保險公司賠償趙某5萬。
2.如果是被保險人刻意不如實告知,此保險合同無效;但在材料中,保險人未詢問被保險人的情況,投保人沒有告知或許是投保人不知道,這並沒有違反如實告知義務,同時,投保死亡、疾病死亡人身保險有觀察期,在觀察期內保險公司可以解除合同,但過了一年觀察期也過了,但保險公司並沒有解除合同,所以保險合同有效。如果告到法院,保險公司證據不足,法院將作出有利於被保險人的結論。
4樓:
1.(1)本案是否屬於重複保險?為什麼?
不屬於,重複保險的概念是對同一保險標的(及被保的東東)重複在多個保險公司投保,並且超過其本身的保險價值。本案房屋和個人分別是不同的標的,因此不屬於重複保險,且涉及人身的保險不在重複保險限定之內。
(2)本案應如何處理?
報案,索賠啊???
2.(1)乙身患癌症而在投保時未告知保險公司,將產生何種法律後果?
若可以舉證乙或乙兒子是知道乙患病卻未告知保險公司的話,保險公司是可以以詐騙保險金為由起訴的;當然客戶也可以以保險公司未告知保險責任和義務為由申請索賠的;若乙之前未檢查或不知曉有患病的情況,大病保險應該是有效的(只要過了觀察期);其結果應由雙方的舉證,和法院的判決。
(2)本案保險合同是否有效?為什麼?
保險合同是否有效,也和上述答案一致,請依據法院的判決。看雙方取證啦!
5樓:匿名使用者
案例一:
1、不屬於重複保險,因為保險標的不同。
2、趙某的事故屬於意外,應該按照約定賠付。
案例二:
1、因乙投保時未盡告知義務,保險公司不承擔乙的保險責任,保險合同無效。
2、答案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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