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第51條什麼意思,買賣合同解釋第三條和合同法51條怎麼區分

2021-08-10 11:39:19 字數 2882 閱讀 7080

1樓:可靠的小美同學

合同法第51條規定的是「無權處分人訂立的合同」,意思是無權處分人跟他人訂立的處分財務的合同需要經過權利人追認或者取得處分權後才有效。

關於該條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對買賣合同中的無權處分行為有新的規定,即該解釋第3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1、定義不同

處分權是所有人對財產(生產資料和勞動產品)進行消費和轉讓的權利。而不論是所有人還是非所有人,他們佔有財產,最終是為了對財產有效地利用或從中獲得經濟上的利益。這種利用財產的權利是使用權。

2、對物品的所有權不同

處分權必須擁有所有權或者經過所有權擁有者同意才能夠處分,而使用權可以不用擁有所有權。

3、代表的權利不同

處分權是由物具有交換價值決定的,法律上的處分意味著物的轉讓。處分權決定了財產的歸屬,它是所有權區別於他物權的一個重要特徵。而作為所有權權能的使用權具有最廣泛的概括性,所有人可以在法定限度內依任何目的和方式使用其物。

2樓:閒情偶寄

就是說不是你的東西 你把它處理了 東西的主人事後同意 或你只定了處理它的合同 還沒履行該合同的時候東西的主人授權你處理 合同有效

3樓:匿名使用者

頂樓上的

一方面是權利人追認,另一方面,無處分權人取得處分權。

如丈夫擅自處分夫妻共同財產,後來妻子放棄權利,就有丈夫取得所有權,

4樓:康語彤

說得很清楚啊。還需要解釋?

打個比方吧,假設我是個中介。我沒權賣你的房子,但我告訴別人你委託我賣,就和別人簽了個合同。後來和你商量,你也同意我替你賣,或者你和我簽訂了一個委託我替你賣房的合同。

我原來和別人訂的合同就有效。

買賣合同解釋第三條和合同法51條怎麼區分

5樓:匿名使用者

建議看看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6樓:四川有度律師事務所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1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規定確立了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不應其無處分權而無效的裁判規則。而合同法51條是對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的規定。

買賣合同解釋第三條和 合同法51條怎麼區分啊..

7樓:李建成律師

您好,《買賣合同解釋》第3條規定的意思是:若無其他效力瑕疵,因無權處分訂立的買賣合同有效,但是(即使動產已經交付或者不動產已經辦理過戶登記)所有權變動的效果效力未定(所有權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取得處分權的,所有權發生移轉;否則,所有權不能發生移轉),但善意取得除外。

這是對《合同法》第51條規則的修改。是《物權法》第15條規定的區分原則的延伸與擴充套件。

8樓:匿名使用者

解釋第三條其實是創設了一個規則,無處分權人或者沒有所有權人訂立的合同依據《合同法》規定,並不是當然無效的合同,而是一種效力待定合同。一旦所有權人追認或者處分人取得了所有權,那麼買賣合同就是有效的狀態。由於是否存在權利人追認或者是否存在處分人取得處分權是一種不確定狀態,此種情況下人民法院如果給予確認無效,其實就會否認了追認或者處分人取得處分權的權利,這樣不利於維護交易安全。

本條解釋第二款,則其實是在事實上形成了處分人的處分行為不能得到追認也不會取得處分權,該情形下應當由處分人對取得人承擔違約責任。解釋創設的這個規則就是形式上認可這個合同的效力。維護未來的交易安全,這是符合《合同法》的大原則的。

第五十一條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該條規定是確立的合同有效的時間節點,但是該條規定不能當然的推匯出不能追認或者沒有取得處分權就是無效合同。而是一種效力待定的狀態。

根據《合同法》總則,合同的無效必須是違背法律強制性規定,或者侵犯社會公共利益才導致無效,因此如果依據51條推匯出無效的結論,必然違反《合同法》總則的合同無效的規定。因此解釋第三條尊重了《合同法》總則規定的同時,又尊重了效力待定的法學理論。

兩個條文是相符相稱的,應該說解釋條文三是對合同法51條的一個完善和妥善。

9樓:都律師講案件

一般適用新法的規定的。

合同法第51條和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三條是不是衝突

10樓:戚廣利

合同法51條: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後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最高院關於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3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時,人民法院不予支援。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並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兩者解析:不矛盾。在買賣合同中,出讓方(無處分權的人)在締約時未取得處分權不影響合同的效力。

只要其隨後取得標的物的處分權,合同即為有效,買受人不得以出讓方(無處分權的人)在締約時未取得處分權為由認定合同無效。但是,出讓人因未取得處分權而導致標的物無法專一的,買賣合同的目的既無法實現。按照合同法第9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合同義務導致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的,另一方有權單方面解除合同。

所以,合同本身有效,但是出現了合同法規定的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則買受人可以行使該權利要求賠償並解除合同。

買賣合同解釋第三條和合同法51條怎麼區分啊

您好,買賣合同解釋 第3條規定的意思是 若無其他效力瑕疵,因無權處分訂立的買賣合同有效,但是 即使動產已經交付或者不動產已經辦理過戶登記 所有權變動的效果效力未定 所有權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取得處分權的,所有權發生移轉 否則,所有權不能發生移轉 但善意取得除外。這是對 合同法 第51條規則的修改。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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