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高頓網校徐老師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在工作實踐中,由於制度尚不完備等多種原因,始終存在著對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的定位、稅務調查中的舉證責任分配、納稅評估中是否進行行政處罰等方面存在一些模糊認識,需要釐清。
一、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的職能定位不同
稅務稽查以違法調查為其工作目標,稅收徵管法對其職能定位是「專司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稅、抗稅案件的查處」。納稅評估與其的區別是,納稅評估通過對課稅要件事實的分析、甄別,確認或調整應納稅額,目的是幫助納稅人準確計算納稅義務以實現稅收公平;稅務稽查以查處稅收違法行為為目的,通過對少數稅收違法行為的懲處以提高稅法的遵從度。因此,納稅評估主要關注納稅人申報資料,以及稅務機關掌握的涉稅資訊所形成的涉稅事實應該繳納多少稅款;而稅務稽查關注的焦點是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除了追繳稅款,還要讓違法納稅人付出更大的違法成本。
二、納稅評估的法律形式和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
納稅評估以確認或調整納稅義務為目標,其法律形式是稅務機關作出確認或調整稅額的具體行政行為,是稅務機關行使稅收徵管權的具體形式。這也是納稅評估制度改革最大的地方,原來的納稅評估制度定位在稅務行政指導,稅務機關毋需作出確認或調整稅額的具體行政行為,涉及納稅人需要補繳稅款或調整申報的,稅務機關只需製作評估建議書提請納稅人補繳稅款,如發現惡意逃稅的,則移交稽查處理。由於稅務稽查與納稅評估的不同定位,在稅務稽查程式中,調查人員必須收集證據以證明納稅人的違法行為是否存在主觀過錯,而在納稅評估過程中,一般不要求主動採集證據來證明納稅人的主觀過錯,除非違法行為表現出顯而易見的主觀故意。
三、風險應對中納稅評估的實際運用
一方面,稅務調查的內容和側重點不同。納稅評估的目的是確認應納稅額,其調查的內容在於應稅事實要件;而稅務稽查的目的是查處稅務違法行為,除了應稅事實外,還要調查納稅人是否具有主觀過錯。在應稅事實的調查上,稅務稽查側重於納稅事實的真實性、合法性調查,也即注重實質審查;而納稅評估則側重於形式審查,注重涉稅資料的邏輯關係和分析比對,尤其要關注申報資料的完整性。
另一方面,兩者在證據採集的強度要求上不一樣。稅務稽查的調查必須貫徹主動全面調查原則,對稅務機關指控的稅收違法行為,既要採集納稅人涉嫌違法的證據以及從重的情節,又要採集納稅人有減輕從輕以及免責證據,以確保行政處罰公平公正。而納稅評估的調查是補充性的,主要採集與納稅申報資料有關的證據,目的是對納稅人申報行為進行確認、調整或完善。
因此,評估調查受經濟效率原則拘束,而稽查調查受行政羈束原則限制。
四、風險應對過程中控制手段的適用問題
在風險應對過程中發生的納稅評估是否需要進行行政處罰,不在於什麼環節,關鍵看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是否滿足。稅務稽查是以懲治稅收違法行為為目標,稅務機關在追繳稅款的同時必須讓違法行為付出更大的代價。因此,行政處罰是必要的法律手段。
詳情可見高頓網校
《從風險管理角度看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的差異》,原文為江蘇省常州市地稅局局長所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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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神龍合作社
簡單的說,納稅評估是前奏,只要在納稅評估中發現偷稅漏水的就移交稅務稽查。
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有哪些不同
3樓:瀋陽金蝶軟體
前一時期,有不少納稅人對國稅部門正在實施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納稅評估工作不甚瞭解,有的誤認為納稅評估就是稅務稽查,還有少數國稅幹部也認為納稅評估是稅務稽查的一種形式,既然有稅務稽查,還搞什麼納稅評估,是不是重複勞動?其實不然,儘管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都是稅務部門對納稅人是否正確履行納稅義務實施監督方法,但兩者有區別,其區別重點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實施的部門有區別納稅評估屬於稅務管理範疇,是稅務日常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由負責稅收管理的稅務機構實施;而稅務稽查一般是由負責稅收檢查的稅務機構實施。
工作地點有區別納稅評估在稅務部門進行,無特殊情況稅務人員一般不需要下戶到企業工作。納稅評估中的約談說明環節,也是請納稅人到稅務部門來進行的;而稅務稽查在正常情況下,稅務人員必須下戶到企業,才能進行檢查。 檢查的方法有區別納稅評』估是按照一定的程式,根據事先設定的引數,通過計算機、人工或人機結合的方法,對納稅人報送的納稅審報資料、附報資料等有關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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瀋陽金蝶財務為您解答
「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有什麼區別?
4樓:匿名使用者
納稅評估與稅務稽查不是一回事,雖然同為對企業納稅申報情況進行檢查,但還是有很大區別。
第一,從納稅評估方面講,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5〕43號)中《納稅評估管理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第二條規定,納稅評估是指稅務機關運用資料資訊對比分析的方法,對納稅人和扣繳義務人納稅申報(包括減免緩抵退稅申請)情況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作出定性和定量的判斷,並採取進一步徵管措施的管理行為。
《辦法》規定,納稅評估工作主要由基層稅務機關的稅源管理部門及其稅收管理員負責,重點稅源和重大事項的納稅評估也可由上級稅務機關負責。開展納稅評估工作原則上在納稅申報到期之後進行,評估的期限以納稅申報的稅款所屬當期為主,特殊情況可以延伸到往期或以往年度。
按照《辦法》規定,納稅評估的物件為主管稅務機關負責管理的所有納稅人及其應納所有稅種。綜合稽核對比分析中發現有問題或疑點的納稅人要作為重點評估分析物件;重點稅源戶、特殊行業的重點企業、稅負異常變化、長時間零稅負和負稅負申報、納稅信用等級低下、日常管理和稅務檢查中發現較多問題的納稅人要被列為納稅評估的重點分析物件。納稅評估工作根據國家稅收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其他相關經濟法規的規定,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和管戶責任開展。
在對評估結果的處理上,《辦法》第十八條規定,對納稅評估中發現的計算和填寫錯誤、政策和程式理解偏差等一般性問題,或存在的疑點問題經約談、舉證、調查核實等程式認定事實清楚,不具有偷稅等違法嫌疑,無需立案查處的,可提請納稅人自行改正。需要納稅人自行補充的納稅資料,以及需要納稅人自行補正申報、補繳稅款、調整賬目的,稅務機關應督促納稅人按照稅法規定逐項落實。對納稅評估中發現的需要提請納稅人進行陳述說明、補充提供舉證資料等問題,應由主管稅務機關約談納稅人。
稅務約談要經所在稅源管理部門批准並事先發出《稅務約談通知書》,提前通知納稅人。
但對發現納稅人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嫌疑的,要移交稅務稽查部門處理。按照《辦法》規定,對重點稅源戶,要保證每年至少重點評估分析一次。
第二,從稅務稽查方面講,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稽查工作規程〉的通知》(國稅發〔1995〕226號)中的《稅務稽查工作規程》解釋,稅務稽查是稅務機關依法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的總稱。稅務稽查包括日常稽查、專項稽查、專案稽查等。稅務稽查的基本任務是:
依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查處稅收違法行為,保障稅收收入,維護稅收秩序,促進依法納稅,保證稅法的實施。
《規程》規定,稅務稽查物件中經初步判明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應當立案查處: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出口退稅、抗稅以及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非法提供銀行賬戶、發票、證明或者其他方便,導致稅收流失的;未具有前述所列行為,但查補稅額在5000元~20000元以上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根據本地情況在幅度內確定);私自印製、偽造、倒賣、非法代開、虛開發票,非法攜帶、郵寄、運輸或者存放空白髮票,偽造、私自制作發票監製章、發票防偽專用品的;其他稅務機關認為需要立案查處的。
按照《規程》規定,稅務稽查實施前應當向納稅人發出書面稽查通知,告知其稽查時間、需要準備的資料、情況等,但有下列情況不必事先通知:公民舉報有稅收違法行為的,稽查機關有根據認為納稅人有稅收違法行為的,預先通知有礙稽查的。實施稅務稽查應當兩人以上,並出示稅務檢查證件。
實施稅務稽查時,可以根據需要和法定程式採取詢問、調取賬簿資料和實地稽查等手段進行。調取賬簿及有關資料應當填寫《調取賬簿資料通知書》、《調取賬簿資料清單》,並在3個月內完整退還。
對稽查問題需要處理的,稽查人員要製作《稅務處理決定書》,主要包括如下內容:被處理物件名稱;查結的違法事實及違法所屬期間;處理依據;處理決定;告知申請複議權或者訴訟權;作出處理決定的稅務機關名稱及印章;作出處理決定日期;該處理決定文號;如果有附件,應當載明附件名稱及數量。
在稅務處理決定執行上,稅務執行人員接到上級批准的《稅務處理決定書》後,填制稅務文書送達回證,按照細則關於文書送達的規定,將《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被查物件,並監督其執行。被查物件未按照《稅務處理決定書》的規定執行的,稅務執行人員應當按照法定的程式對其應當補繳的稅款及其滯納金,採取強制執行措施,填制《查封(扣押)證》、《拍賣商品、貨物、財產決定書》或者《扣繳稅款通知書》,經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准後執行。被查物件對稅務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或者強制執行措施決定,在規定的時限內,既不執行也不申請複議或者起訴的,應當由縣以上稅務機關填制《稅務處罰強制執行申請書》,連同有關材料一併移送人民法院,申請人民法院協助強制執行對已作行政處理決定移送司法機關查處的稅務案件,稅務機關應當在移送前將其應繳未繳的稅款、罰款、滯納金追繳入庫;對未作行政處理決定直接由司法機關查處的稅務案件,稅款的追繳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國家稅務局關於印發〈關於辦理偷稅、抗稅案件追繳稅款統一由稅務機關繳庫的規定〉的通知》(高檢會〔1991〕31號)規定執行,定為撤案、免訴和免予刑事處罰的,稅務機關還應當視其違法情節,依法進行行政處罰或者加收滯納金。
對構成犯罪應當移送司法機關的,製作《稅務違法案件移送書》,經局長批准後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最後需要說明的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稅務稽查業務公開制度(試行)〉的通知》(國稅發〔2000〕163號)中的《稅務稽查業務公開制度(試行)》第二條規定,在稅務稽查執法辦案中,除法律、行政法規、行政規章規定不能公開或者需要保密的事項外,都要予以公開。公開的主要內容包括:稅務稽查執法的範圍、職權、依據、程式;受理舉報、控告、申訴和行政複議、國家賠償等制度規範;被查物件的法定權利和義務;稅務機關及其稽查人員的執法規範和紀律規範,對稅務機關及其稽查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舉報、控告的途徑和方法;其他應予公開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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