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請問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的時間前後在法律上先後關係上哪個有效哪個無效??謝了

2021-08-21 06:45:05 字數 6215 閱讀 5463

1樓:匿名使用者

符合《合同法》的合同都有效,就是說租賃合同和買賣合同可以同時有效。

如果是租賃合同尚未到期,房東欲**該房,應當先期告訴租戶,如果租戶願意購買,在同等條件下應優先**給租戶。

房屋**給他人以後,原有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購房的新房東還要繼續履行原有的租賃合同直到期滿,這就是常說的」買賣不破租賃「。

不知道標題說的是不是這種情況? 希望能對你有所幫助。

2樓:天天看帖

買賣不破租賃,就是買房子的不能侵害在先租房子的

3樓:匿名使用者

買賣不破租賃這是基本原則

4樓:

買賣不破租賃這是基本原則 ,意義在於保護承租人的權利,當然如果先簽署買賣合同了在繼續承租,屬於無權處分,後來的租賃合同當屬無效

合同糾紛應該怎麼處理

5樓:華律網

司法實務中,

合同糾紛是一種非常常見的糾紛。出現合同糾紛的情形要麼為一方拒絕履行合同或是履行合同不符合約定,要麼是合同雙方對合同的履行發生了分歧,沒有達成一致意見。那麼遇見這種情況,大家應該怎麼處理呢。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意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通過上述規定,大家可以發現,合同糾紛的處理一共有和解、調解、仲裁和訴訟四種方式,大家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以及合同的約定選擇更加適合自己的方式進行處理。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當事人可以通過和解或者調解解決合同爭議。當事人不願和解、調解或者和解、調解不成的,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涉外合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仲裁協議向中國仲裁機構或者其他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當事人沒有訂立仲裁協議或者仲裁協議無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應當履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仲裁裁決、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6樓:杜鬆

合同糾紛可以通過協商、調解、仲裁、訴訟解決。

1、協商

合同當事人在友好的基礎上,通過相互協商解決糾紛,這是最佳的方式。

2、調解

合同當事人如果不能協商一致,可以要求有關機構調解如,一方或雙方是國有企業的,可以要求上級機關進行調解。上級機關應在平等的基礎上分清是非進行調解,而不能進行行政干預。當事人還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機關、仲裁機構、法庭等進行調解。

3、仲裁

合同當事人協商不成,不願調解的,可根據合同中規定的仲裁條款或雙方在糾紛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4、訴訟

如果合同中沒有訂立仲裁條款,事後也沒有達成仲裁協議,合同當事人可以將合同糾紛起訴到法院,尋求司法解決。除了上述一般特點之外,有些合同還具有其自願的特點,如涉外合同糾紛,解決時可能會援引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的法律。

7樓:法律快車

(1)和解

和解是指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行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爭議的事項達成一致,從而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自由選擇的在自願原則下解決臺同糾紛的方式,而不是合同糾紛解決的必經程式。當事人也可以不經協商和解而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途徑。

(2)調解

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運用說服教育等方法來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糾紛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

主要特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對合同當事人的糾紛進行調解。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當事人,有明確的被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根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範圍的規定。

但已經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或者已經向仲裁機構申請裁的。從及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於受理。雙方當事人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製作調解協議書,當事人即應當按照調解協議書履行各自的義務。

由於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不能就此請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採用其他方式來解決爭議。

(3)仲裁

仲裁是指發生合同爭議的雙方當事人,根據爭議發生前或發生後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糾紛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並解決糾紛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後,當事人如果沒有仲裁協議,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對合同糾紛依法予以處理。這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常見方式。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並作出判決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調解書必須履行,拒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8樓:農村土地流轉

1、如果合同履行發生困難、受到挫折或有意外情況發生使合同履行受到影響, 這時您要做的就是要對合同的簽定和前期履**況做一個書面總結,反映出當時整個過程的主要事實,並及時與對方溝通,書面通報現在的合同履**況和麵臨的困難以及要解決的問題,請對方及時迴應並報告其準備採取的應急措施和立場。

如果對方不予理睬,請及時用特快專遞或**信的方式,將書面商請函寄給對方,申明自己對於合同履行所持的態度和解決方案,敦促對方及時採取措施進行補救,並講明利害關係!

對於性質比較重大的合同,如果合同履行出現問題,對雙方影響較大的,應慎重行事,最好請律師起草一份律師函給對方,以引起對方的高度重視,為以後的訟爭打下基礎。

及時記錄此後的合同履**況以及雙方為處理問題而進行的洽談包括談判記錄和諒解備忘錄等。

《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2、及時採取緊急措施,進行合同自救和合同補救!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合同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條件的,另一方有權要求履行或者採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當事人一方因另一方違反合同受到損失的,應當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的擴大;沒有及時採取措施致使損失擴大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合同條款不明確或不合現行實際情況的,雙方可以協商變更合同或簽定補充協議進行完善。

3、如果發現合同在法律效力上存在疑問的 ,應及時催告對方採取措施進行補救或運用法律賦予的撤消權將合同撤消。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對於需要辦理批准登記手續的,要及時辦理相應法律手續。

《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經法定**人追認後,該合同有效,但純獲利益的合同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而訂立的合同,不必經法定**人追認。相對人可以催告法定**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

法定**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行為人沒有**權、超越**權或者**權終止後以被**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被**人追認,對被**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人在一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 "下列合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二)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4、巧妙運用合同履行抗辯權,並及時書面通知對方,降低企業運營風險。

《合同法》第六十六條規定:" 當事人互負債務,沒有先後履行順序的,應當同時履行。一方在對方履行之前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

一方在對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時,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後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 ,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後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

《合同法》第六十八條規定: " 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 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一)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二)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三)喪失商業信譽;(四)有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債務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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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七十條規定:"債權人分立、合併或者變更住所沒有通知債務人 ,致使履行債務發生困難的,債務人可以中止履行或者將標的物提存。"

5、及時行使法律賦予的撤消權和代位權!防止對方逃避合同之債!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 :"因債務人怠於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於債務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合同法》第七十四條規定:" 因債務人放棄其到期債權或者無償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債務人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對債權人造成損害,並且受讓人知道該情形的,債權人也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債務人的行為。

撤銷權的行使範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6、避開合同履行不能的運營風險,進行合同權利義務的依法轉讓。

根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債權人可以將合同的權利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第三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當事人一方經對方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和義務一併轉讓給第三人。

7、行使法律規定的留置權、提存權和債權債務抵銷權。

《合同法》第九十九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 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

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第一百條規定:

"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

《合同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一)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 ;(二) 債權人下落不明 ; (三)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第一百零二條規定:"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

"第一百零三條規定:"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

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第一百零四條規定:"債權人可以隨時領取提存物,但債權人對債務人負有到期債務的,在債權人未履行債務或者提供擔保之前,提存部門根據債務人的要求應當拒絕其領取提存物。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有關規定: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可以採用下列方式擔保債務的履行:按照合同約定一方佔有對方的財產,對方不按照合同給付應付款項超過約定期限的,佔有人有權留置該財產,依照法律的規定以留置財產折價或者以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得到償還。

8、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約定,單方行使合同解除權,降低本方的經濟損失。

9、追究對方的違約責任。

《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第一百零八條規定: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10、將"革命"進行到底。

收集合同資料,研究合同條款,為法律訴訟做準備!

獲得證據支援和法律依據支援!請律師提前介入,進行個案事前法律評估,制定訴訟策略和方案並負責實施。在此要提醒大家的是,千萬別等到事情爛的不能再爛的情況下,才去找律師,這時很多事實材料和證據將可能滅失,對方也可能將財產早已轉移,錯失良機!

11、快快行動,抓住對方的致命要害不放。

訴訟是為了挽回自己所受到的經濟損失,執行是關鍵,為此您必須及時考察對方的實際情況,包括工商稅務登記和銀行賬號等,抓住對方的財產不放,動產如車輛、裝置等,不動產如房屋等。

12、及時申請財產保全,佔領解決問題的主動權和制高點。同時儘量和對方協商、斡旋,爭取庭前調解結案,以此降低訴訟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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