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死亡與宣告失蹤概念區別,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區別

2021-08-27 15:28:30 字數 5326 閱讀 3372

1樓:great小狼

宣告失蹤,是指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神情,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自然人為失蹤人,以確定其財產關係的一種制度。宣告死亡,又稱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蹤達到一定期限後,由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以便結束以其生前住所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係的制度。

二者的區別:首先,二者設立宗旨不同。宣告失蹤只是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終止不確定的財產關係。宣告死亡,結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係。

其次,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程式。既符合宣告死亡的,又符合宣告失蹤的,由申請人選擇。

其次,宣告失蹤的申請人沒有順序限制,而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順序性。所謂順序性,是指前一順序申請人沒有申請的,後順序人無權申請。如,配偶宣告失蹤,父母宣告死亡的,法院應該宣告失蹤,不能宣告死亡。

同一順序人有申請宣告死亡的,有申請宣告失蹤的,宣告死亡。

最後,法律後果不同。宣告失蹤,法院指定財產代管人,財產代管人有順序性,而且財產代管人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宣告死亡,終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財產依法繼承,婚姻關係歸於消滅,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注意:意外事件宣告死亡,其起算點是失蹤日的當天,而不是次日。

2樓:匿名使用者

指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法院宣告下落不明的滿一定期間的自然人為死亡的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與宣告失蹤制度的設計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決失蹤人的整個民事法律關係的狀態問題,而宣告失蹤則主要解決失蹤人的財產管理問題。故宣告死亡重在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蹤則重在保護失蹤人的利益

按照中國法律規定,公民下落不明滿兩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他為失蹤人。宣告失蹤必須具備以下四個條件:

(一)有下落不明的事實。如發生洪水、**、戰爭等情況。如果知道某人在某地,即使很久沒有回來,也不能認為失蹤。

(二)下落不明必須滿兩年。其中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算。

(三)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利害關係人包括配偶、父母、成年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以及與被宣告人失蹤的人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公民和法人。

(四)必須經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式宣告失蹤,任何單位與個人沒有這個權利。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與宣告失蹤制度的設計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決失蹤人的整個民事法律關係的狀態問題,而宣告失蹤則主要解決失蹤人的財產管理問題。故宣告死亡重在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蹤則重在保護失蹤人的利益。

3樓:盛夏秋水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應發生與自然死亡相同的效力,即宣告死亡人喪失民事主體資格,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終止,原先參加的民事法律關係歸於消滅,婚姻關係自然解除,個人合法財產變為遺產開始繼承。宣告死亡確定的死亡日期和自然死亡日期不同時,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其中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牴觸的,則以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式。

如果自然人下落不明滿4年,但利害關係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人民法院仍然只能作出失蹤宣告,而不能作出死亡宣告。

自然人被宣告失蹤以後,其效力是對失蹤人的財產的代管:(1) 失蹤人的財產管理。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應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在保管、維護、收益時,應與管理自己財產盡同等注意;在進行必要的經營和處分時,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

代管人不得利用和擅自處分失蹤人的財產。失蹤人的財產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代管。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在代管期間喪失管理能力,或無力履行代管職責,或拒不履行代管職責,或利用代管之便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的,經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作出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裁決。

(2) 失蹤人的義務履行。失蹤人的義務包括失蹤人失蹤前所應繳納的稅款、所欠債務以及失蹤期間所應支付的其他必要費用。在失蹤人失蹤期間,失蹤人的義務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以支付財產的方式來履行。

在失蹤期間,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向失蹤人的債務人要求償還債務的,可以作為原告提起訴訟。失蹤人的財產代管人拒絕支付失蹤人的所欠稅款、債務和其他費用,債權人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將代管人列為被告。特別注意失蹤人仍為被告。

宣告失蹤應具備以下條件:(1) 自然人失蹤的事實。(2) 自然人失蹤的狀態持續時間滿2年。(3) 利害關係人的申請。(4) 人民法院的受理與宣告。

宣告死亡應具備以下的條件:(1) 自然人失蹤的事實。。(2) 失蹤達到法定期間。

普通期間為4年,特殊期間為2年。(3) 經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範圍與宣告失蹤的範圍完全相同。

(4) 法院的受理與宣告。

4樓:匿名使用者

《民法通則》   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離開住所,下落不明達到法定期限,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與宣告失蹤制度的設計目的相比,宣告死亡主要解決失蹤人的整個民事法律關係的狀態問題,而宣告失蹤則主要解決失蹤人的財產管理問題。故宣告死亡重在保護被宣告死亡人的利害關係人的利益,而宣告失蹤則重在保護失蹤人的利益。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區別

5樓:匿名使用者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區別如下:

1、財產方面

宣告失蹤:法院指定財產代管人,財產代管人有順序性,而且財產代管人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宣告死亡:終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財產依法繼承。

2、婚姻方面:

宣告失蹤:配偶還是自己的,若配偶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法院應判決准予離婚(婚姻法第32條)。

宣告死亡:婚姻關係歸於消滅,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

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十五章-第三節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

第一百八十三條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八十四條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八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第一百八十六條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6樓:顫慄微笑

⒈婚姻關係方面

⑴宣告失蹤後,配偶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法院應判決准予離婚(婚姻法第32條)

⑵宣告死亡後,婚姻關係自動解除

⒉財產方面

⑴宣告失蹤後,由法院判決設立財產代管人

⑵宣告死亡後,財產發生繼承

另外,宣告死亡後,子女可以單方送養,而宣告失蹤則不能

7樓:匿名使用者

宣告死亡後:被宣告人的財產轉為遺產繼承。被宣告人的民事主體資格消滅婚姻關係消滅。

宣告失蹤後:被宣告人的財產由代管人代管。

8樓:

失蹤法院指定財產管理人

死亡之後開始繼承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區別

9樓:找法網

宣告失蹤,是指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神情,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自然人為失蹤人,以確定其財產關係的一種制度。

宣告死亡,又稱推定死亡,是指自然人失蹤達到一定期限後,由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宣告該自然人死亡,以便結束以其生前住所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係的制度。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區別

一、設立宗旨不同

宣告失蹤只是為失蹤人指定財產代管人,終止不確定的財產關係。

宣告死亡,結束被宣告死亡人生前住所地為中心的民事法律關係。

二、申請人的順序限制不同

宣告失蹤的申請人沒有順序限制,

而宣告死亡的申請人有順序性。

三、法律後果不同

宣告失蹤,法院指定財產代管人,財產代管人有順序性,而且財產代管人具有訴訟主體資格。

宣告死亡,終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財產依法繼承,婚姻關係歸於消滅,其子女可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滅。死亡宣告被人民法院撤銷,如果其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宣告失蹤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八十四條 宣告死亡

公民下落不明滿四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二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死亡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 申請書應當寫明下落不明的事實、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

第一百八十五條 公告與判決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宣告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蹤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應當根據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判決或者駁回申請的判決。

第一百八十六條 撤銷判決

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區別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的區別如下 1 財產方面 宣告失蹤 法院指定財產代管人,財產代管人有順序性,而且財產代管人具有訴訟主體資格。宣告死亡 終止被宣告死亡的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財產依法繼承。2 婚姻方面 宣告失蹤 配偶還是自己的,若配偶提起訴訟要求離婚的,法院應判決准予離婚 婚姻法第32條 宣...

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定義是什麼,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條件是什麼

民抄法通則 第二十條規定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民法通則 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

宣告死亡需要哪些證明材料,宣告死亡需要哪些證明材料

1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其失蹤的,向下落不明人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書應當寫明失蹤的事實 時間和請求,並附有公安機關或者其他有關機關關於該公民下落不明的書面證明。2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