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和違約金產生的效應都一樣,有什麼不一樣

2022-01-01 19:22:57 字數 5863 閱讀 8648

1樓:許多援

滯納金應是違約金中的一種,專指超過期限應交未交而處罰的約定。

違約金就看約定的違規行為是哪一種,有期限,有質量,有地點等等。

2樓:風清葉

滯納金與違約金是有區別的,從字面意思就能分出來,雙方合作時都會有合同,合同裡面會有這一項,滯納金是已經到期還沒有交付所產生的費用,違約金就是違反了合同需要支付的賠償。

3樓:匿名使用者

滯納金和違約金有本質上的區別,滯納金是從滯納之日起計費,一直到繳納上為止,而違約金一般都是雙方協定的支付方法,有一次性的也有連續性的。

4樓:面具人生

滯納金一般都屬於小金額類的如居民生活用電,用水之類的貨幣支付產生的未及時支付的違約懲戒型罰款,而違約金一般都是大型**協議之類的違反而產生的懲罰性罰金,一般金額較大。

5樓:我要**看書法

滯納金和違約金都是起到約束力的作用,滯納金是指到期了沒有還清,那就有了滯納金,什麼時候還完為止,違約金是不遵守合同,私自違反合同中的約定,半途中止或不遵守合同的規定,違反了就要付違約金的!

6樓:暢談金融de辰老師

滯納金與違約金是有本質的區別。

滯納金是民事主體逾期履行國家行政義務而應該承擔的行政責任形式。

違約金是平等主體之間因逾期履行義務而承擔的民事責任形式。

7樓:無訟

1、滯納金和違約金存在重要區別,他們分別屬於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滯納金屬行政法律體系中的概念,是因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法律規定的繳費義務(如稅費、工商管理費等),由國家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採取的一種懲罰性措施,具有國家強制性,發生在不平等的行政關係主體之間;違約金屬民事法律體系中的概念,是因違反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的具有賠償性的金錢給付義務,發生在平等民事關係主體之間。

2、違約金就是損失賠償。我國《民法典》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適當減少。

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民法典》對於違約金問題的主要規定

1、如果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約定違約金的,違約金等於違約所造成的實際經濟損失。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條 【損害賠償範圍】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過違約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約可能造成的損失。

2、合同法規定當事人可以對違約金進行約定。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 【違約金】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於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當事人就遲延履行約定違約金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還應當履行債務。

要正確適用《民法典》第585條,關鍵在於正確解釋該條違約的性質。

該條規定的違約金屬於約定的違約金,而不是法定的違約金,沒有爭議。但該條規定的違約金性質上是屬於賠償性違約金,還是懲罰性違約金,亦或二者兼有,則沒有形成一致意見。

大多數學者認為,該條款規定的違約金,在實質精神上是以賠償違約金為原則的。理由是違約金與損失懸殊時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增減,違約金是對損失額的預定。

8樓:大笑霖

滯納金和違約金存在主要區別,滯納金屬行政法律體系中的概念,是因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法律規定的繳費義務(如稅費、工商管理費等),由國家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採取的一種懲罰性措施,具有國家強制性,發生在不平等的行政關係主體之間。

違約金是因違反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的具有賠償性的金錢給付義務,發生在平等民事關係主體之間。

9樓:皆有可能

不是一個意思。

1、違約金是合同當事人在合同中預先約定的當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時,由違約的一方支付給對方的一定金額的貨幣。

根據合同的種類及違約形式不同,承擔違約責任的大、小也應視情況而定,與《合同法》相配套的各行政法規對此應做出明確規定。 違約金既具有賠償性又具有懲罰性。

2、滯納金就是超過規定的繳款期限,向繳款人徵收的一種帶有懲罰性質的款項,一般是按超過規定期限的天數,每天徵收應繳款額一定的百分比。

滯納金的含義是到期還款或交款而沒有按期交納或還款,按照有關的規定收取一定帶有處罰性的費用。

如貸款到期而沒有按期歸還,銀行在規定的利息基礎上再加收20%的罰息;如應該在10日交納的稅款而沒有按期交納,稅務部門按照規定每天加收應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還比如,**費,當期的**費應該在下期結束以前交,也就是說,3月份的**費最遲在4月30日前交,如果4月30日前沒有交,那麼電信部門從5月1日起按照你3月份應該交的**費的3%(各個地方標準不一樣)收取滯納金。

滯納金和違約金有什麼不同?協議約定的是滯納金還是違約金?法院應如何判決協議約定?

10樓:華律網

滯納金屬行政法律中的概念,是因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法律規定的繳費義務例如稅費等,由國家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採取的一種懲罰性措施,具有國家強制性,發生在不平等的行政關係主體之間;違約金屬民事法律體系中的概念,是因違反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的具有賠償性的金錢給付義務,發生在平等民事關係主體之間。違約金屬於損失賠償。我國《民法通則》規定: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由此看出,違約金就是給對方所造成的損失賠償,違約金的數額相當於另一方所受的損失,可以約定具體數額,也可以約定計算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這個合同約定的是違約金性質。

你的違約金的約定是按天計算的。

所以,法律依據合同解決爭議條款的約定進行判決,沒有疑問。

12樓:來自四祖寺妙趣橫生的柞樹

在此協議中滯納金和違約金沒有多少不同,不過法院不按日判決是錯誤的。

什麼是違約金,什麼是滯納金,違約金與滯納金的適用

13樓:華律網

滯納金屬行政法律中的概念,是因行政管理相對人違反法律規定的繳費義務例如稅費等,由國家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向行政管理相對人採取的一種懲罰性措施,具有國家強制性,發生在不平等的行政關係主體之間;違約金屬民事法律體系中的概念,是因違反合同約定、向對方支付的具有賠償性的金錢給付義務,發生在平等民事關係主體之間。違約金屬於損失賠償。我國《民法通則》規定:

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由此看出,違約金就是給對方所造成的損失賠償,違約金的數額相當於另一方所受的損失,可以約定具體數額,也可以約定計算方法。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二條當事人一方違反合同的賠償責任,應當相當於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一方違反合同時,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約定對於違反合同而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

14樓:du笨鳥

滯納金是因逾期繳納稅款、保險費或水、電、煤氣等費用而需額外繳納的錢。這裡的「逾期」,指的是超過了繳款規定時間,可以說,這只是從時間角度對滯納金給出的定義。而對水、電、煤氣和保險費收取滯納金,則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是當時行政管理的用語,而現在是市場經濟時代,從法律意義上說,此類合同中不能再叫滯納金,而應是違約金,因為在水、電、煤氣、保險費等服務合同中,雙方是平等主體之間基於合同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按照合同約定原則,誰違反合同約定就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通常以給付違約金的方式承擔違約責任。

法律實踐中,只有基於法律義務而必須繳納的費用才存在滯納金問題。在我國現行法規中,滯納金一詞在下列法規中有所表述:《稅收徵收管理法》、《公路法》、《勞動法》、《海關法》、《水法》等。

如《稅收徵收管理法》規定,應繳稅款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因此,滯納金往往帶有法定性、強制性等特徵。

相對於滯納金,違約金則有明確的法律界定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14條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違約產生的損失的計算方法。」當然,違約責任還有其他承擔方式,如賠償損失,定金罰則及繼續履行等。

一般而言,違約責任是一種合同責任,而合同只要不違法,對雙方都有約束力。

國家對違約金和滯納金有何規定,謝謝各位!

15樓:血刃崛起

、「違約金」有別於「滯納金」 違約金---指按照當事人的約定或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違約,應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額。它是平等主體間的一種民事責任形式,只能對於違約行為適用,在《民法通則》、《合同法》中都有所規定。比如常見企業經濟交易中平等法人雙方簽定買賣合同,一方違約執行義務所支付對方的金額就是違約金。

滯納金---指因逾期向國家繳納各種費用而需額外繳付的金額,是在行政管理中行政相對人違反行政管理規定而承擔的行政責任形式,只能對逾期向國家繳納費用的行為適用。滯納金是行政管理的執行罰款,具有法定性、強制性和懲罰性的特點。所謂法定性,是指滯納金是由國家法律、法規明文規定的款項,個人和其他團體都無權私自設立。

滯納金只能發生在雙方的法律地位不平等、國家行使公共權力的過程中。比如《稅收徵管法》中規定的納稅人逾期繳稅加收的稅收滯納金。 由此可以看出,滯納金與違約金有著本質的區別,違約金屬於調整平等主體的民事法律範疇,而滯納金屬於調整不平等主體的行政法律範疇。

然而,在一些公用事業領域,經常會有滯納金的發生,比如前面提及的通訊費、水電費、暖氣費、物業費、信用卡等等的所謂「滯納金」,一般認為,這些公用事業的服務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簽訂的合同,受民事法律調整,這裡的滯納金實際上是《合同法》中規定的遲延履行的「違約金」,應按照合同中的約定來履行。但在日常生活中,我們把這些繁多的「違約金」全都混為「滯納金」一談了。 四、 氾濫有因 :

一些公用事業仍沿用計劃經濟的辦法,對遲延履行義務的一方徵收滯納金 滯納金在民事領域中頻頻露面,是因為一些如水、電、燃氣等公用事業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具有行政管理的屬性,對遲延履行義務的一方徵收滯納金是公權力行使的結果。改革開放以後,我國的水、電、燃氣等公用事業經過一系列的改革,不再具有行政管理的職能,這些公用事業單位從行政管理者的角色轉變為合同的一方主體。然而,只有少數單位順應改革的潮流,制定或修改了相關的規定。

這是滯納金氾濫的主要原因。 在《建設部關於對自來水水費滯納金有關問題的覆函(建辦綜函[2005]120號)》中,建設部明確表示「城市供水企業在具體執行中,可按《合同法》、《城市供水條例》的有關規定,通過與使用者協商,在供水合同中約定逾期付款的違約金標準;沒有約定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可參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金融機構計收逾期利息的標準計量逾期付款違約金。」這是國家機關對公用事業中的滯納金的第一次明確否定。

除此之外,大多數公用事業單位還是保留了滯納金制度。 由此可以看出,在行政管理領域中的滯納金制度,是行政強制執行的手段之一;而在公用事業領域中的滯納金則是合同法中規定的違約金。後者的滯納金,是計劃經濟時期的產物,隨著我國依法治國程序的加快,「滯納金」這一名詞將在民事領域中逐漸退出歷史舞臺,取而代之的應該是我們常說的「違約金」。

麻煩採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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