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百年孤獨空心菜
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取得的財產均屬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債務歸夫妻共同所有和負擔,一般是一人一半 。如果一方有過錯,分割財產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具體份額由法院裁定。一般情況,結婚後婚前彩禮作為共同財產處理,不能要求退還,如果沒有結婚,可以要求對方退還彩禮。
2樓:律師
深圳羅律師:
可要回禮金。
3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根據婚姻法,男方可以以婚姻詐騙來起訴,試試看,請個律師打官司,可以把錢追回部分;
4樓:
你朋友這種情況屬於「同居關係」。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30號) 第五條規定:
未按婚姻法第八條規定辦理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訴到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的,應當區別對待:
(一)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前,男女雙方已經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處理;
(二)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以後,男女雙方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未補辦結婚登記的,按解除同居關係處理。
因此,根據上述規定,你朋友屬於同居關係,不是事實婚姻。雙方分開就是解除同居關係。你朋友可以與女方協商孩子的撫養權、撫養費、共同財產的分配等問題,協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另,禮金問題,答覆如下:
1、這種情況,司法實踐一般是返還。
2、如果對方拒絕返還,你可以訴訟,但要有證據證明。
婚姻糾紛,急!急!懂法律的請幫忙解決一下。謝謝了
5樓:zhou律師
您好,1、父母沒有將女兒許配給別人的權利,雖然女兒未滿十八週歲,父母仍是女兒的法定監護人,他們這種行為非為女兒利益著想,且女孩與您哥哥不是合法的婚姻關係。2、關於這項同意書的問題,法律並沒有規定分手需要簽訂同意書的問題。即使不簽訂,雙方也可以隨時分手,法律不加以干涉。
3、如果打官司的話,男方贏的機率還是很大的,因為女方要求賠償3萬得拿出有力的證據才可以。具體牽扯到哪些法律規定,主要有《婚姻法》中關於結婚規定以及《民法通則》中關於監護的規定等。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關於您的補充問題:
1、定親只是農村的一個風俗習慣,並沒有任何法律效力。只有合法取得結婚證才叫結婚。男方這種行為不會構成重婚罪的。
2、關於小孩撫養問題,雙方都是小孩的監護人,都有扶養小孩的義務。如果法院將小孩判給一方撫養,另一方有支付撫養費的義務,一直到小孩18週歲。且有探望的權利。
6樓:劉全成律師
從你的表述來看,雙方應該沒有領取結婚證,所以屬於同居關係,不屬於婚姻關係,是解除同居關係糾紛。解除同居關係僅牽扯到非婚生子女的撫養問題和同居期間的財產分割問題,不適用婚姻法上規定的一方有過錯的需要賠償的規定。對於你的問題:
1、只要父母不是暴力干涉,就沒有責任;2、不存在欺詐脅迫等可以撤銷的情形下,同意書是有效的;3、如前所述。
婚姻糾紛,求法律高手,急!!!
7樓:棉花所長
1.女方治病的錢,男方應該負擔或者由夫妻二人共同負擔,因為夫妻有互相扶養 的義務。對於女方口頭欠款,一般情況下應該認定,為了保險起見,女方最好有自己治病的開支,這樣更容易得到口頭借款的支援。
2/夫妻尚未離婚,男方不應該讓女方離開家,除非女方自願,否則可以告男方遺棄。
3、女方可以要求離婚,因為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方有了第三者,可以多方財產。
4、對於男方拿出的醫療費條子,可以想法證明對方沒有住院**或者根據當時口供可以證明不需要**,
5、即使不給他錢,派出所也不可以拘留女方。
6、男方可能找到了關係,具體怎麼解決還是仔細考慮
8樓:蒼穹小痕
建議訴訟離婚,男方有過錯且女方有病情,所有可以分得很多家產的。
糾紛致人受傷就比較麻煩,這東西不好說清楚,要看具體情況和證據。要知道在法律面前是要證據來證明事實的。
所以,找個律師具體解決問題吧,因為要解決的問題比較多。不會虧的。
9樓:
照目前的情況看,一你們可以去拿出女方,女方父親的醫藥單據,要求對方賠償,二,起訴離婚,目前的你們有證據證明對方有第三者,所以男方是過錯方,在共同財產分配時,女方會佔大多數,三,對男方母親的受傷提出質疑,如果當時就受了的傷,那有沒有在派出所提出來,就算是在事後才感覺到疼痛,那有沒有及時通知派出所和女方,受傷後卻過十幾天才提出,有何證據證明是當天衝突中受的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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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困惑之處我知道!認定無效婚姻必須以無效原因的現實存在為前提。當事人在婚姻締結時欠缺婚姻要件,但事後無效原因消滅的,一般不得再宣告該婚姻無效(除了重婚)。
這在婚姻法中叫做無效的原因已**。就是說李和王現在已經達到了適婚年齡,無效原因被**,就不用追究婚姻締結時是否適齡了!你可以去看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二第8條。
你明白了吧!
「事實婚姻」是成立的。原因你應該知道了。按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事實婚姻當事人要求起訴解除同居關係的,法院不予受理。
但涉及財產和子女問題的,法院應當受理。因此法院不會受理他們的「離婚」糾紛。
本人最完美的一次回答o(∩_∩)o~
11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考的知識點就是有關婚姻法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為了正確審理婚姻家庭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12樓:匿名使用者
這兩件事實婚姻在法律上是受保護的,,原因上面那位說的很清楚了,再次不再絮說。
至於說離婚糾紛如何處理,那就按一般夫妻要離婚的情況辦了。沒有什麼特殊的,因為你們的婚姻也是受法律保護的。按正常程式走。
13樓:匿名使用者
都是事實婚姻, 事實婚姻的構成需要以下要件:
一、男女雙方的同居(即男女雙方在一起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行為始於2023年2月1日以前;
二、同居是以夫妻名義進行的;
三、同居雙方2023年以前同居時已經具備結婚的實質要件。
所謂結婚的實質要件即男女雙方建立夫妻關係所必須具備的條件,具體包括:1、雙方均達到法定婚齡(男二十二,女二十);2、雙方自願結婚;3、 雙方均無配偶且不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 4、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婚姻法沒有換親不能解除關係,離婚的關鍵是夫妻關係破裂,判決離婚,跟李男和王女沒有關係。
請各位懂得法律的進來看看,我都快急死了!!謝謝各位了! 20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管是協商離婚還起訴離婚,首先得找到老婆和孩子,然後再說離婚的事。
雙方對家庭財產和孩子的撫養問題協商不好,可起訴。在孩子的撫養問題上,法院的處理原則是,父母雙方誰能提供給孩子比較好的生活環境、給予較好的教育,讓孩子能身心健康的成長,法院就將孩子判歸誰撫養。一般說來,經濟條件比較好,收入穩定,有一定學歷,家庭背景比較好的,更容易獲得撫養權。
但是,如果一方對婚姻不忠誠的,也會作為法官考慮孩子能否健康成長的因素之一,但不是主要因素。
15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僅僅是懷疑,幾天不見人影可以先去報案,然後讓**介入,找到人以後,可以協議離婚,如果意見不和才能提起訴訟。至於孩子的歸屬問題,法律上著重遵從孩子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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