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華律網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辭退和開除的區別在於:
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其處理時效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適用物件及其條件不同。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 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2樓:琳梓許
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同時,開除也是解除被處分人與行政機關人事關係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為嚴厲的制裁方式。被開除後,被處分人不再具有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身份。
其處分的依據是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範。
辭退是用人單位主動向職員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強制性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解除和正常解除。違紀解除的依據是法律法規、企業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範;正常解除的依據是法律法規、員工不勝任工作評價、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證明、勞動合同條款變更協商不成證明等。
除名是指用人單位專門對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且曠工時間超過法定期限的職工,依法採取的一種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行政處理措施。但該條例已經被廢止。
因此,執行合同制用工行式的企業中,通常按《勞動法》或《勞動合同法》等勞動法規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辭退);而開除更多適用於行政機關等單位。因違紀解除勞動合同和開除,企業不需提前三十天通知,也不需支援經濟補償;企業與勞動者正常解除勞動合同,只有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或勞動者因欺詐與企業訂立勞動合同等情況,企業不需支援經濟補償金,其餘均需提前通知,並支付經濟補償。
開除、除名、辭退與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3樓:
開除、除名、辭退與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該條列舉的後三類情況就類似於過去我們所說的「開除」和「除名」。
不過,市場經濟中的企業地位與過去不同,不具備行政處罰權力,因此,叫「開除」這樣具有濃厚行政色彩的名稱在現在已經不合適。準確點說,現在應該叫「開除」和「除名」為過錯解除比較恰當。 至於為什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提到除名爭議也屬於適用範圍,也許和他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關:
「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本法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當然,更有可能是「除名」這樣的詞語在立法者心中有重要印象,他們希望通過這樣的詞語更準確地表述法律所要表達的含義罷了。同理,「辭職」和「辭退」也並非法律術語,這次也一同被寫入了《調解仲裁法》。 至於自動離職的員工,勞動合同關係已經解除,不能再以曠工為名解除了。
4樓:華律網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辭退和開除的區別在於:
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其處理時效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適用物件及其條件不同。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 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5樓:
所謂的開除、除名、辭退都是以前行政管理體制下的名詞,也可以是公司內部制度規定的名詞。而解除勞動合同,是法律層面的。開除、除名、辭退都會導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結果。
6樓:砙謬島
但 解除勞動合同,是終止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勞動關係的手 段,屬於勞動合同制度的內容。開除是對違反勞動紀律和 企業內部勞動規章制度的職工進行的行政處分;除名是行 政處理的一種方式。兩者均屬於企業職工獎懲制度的內容 。
解除勞動合同與開除、除名的主要區別在於有無經濟補 償:根據《勞動法》第二十
四、二十
六、二十七條規定由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給勞動者經濟補償。因違紀 而被開除或除名,儘管採用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但不屬 勞動法相關規定的情況,因而不用給予經濟補償。
7樓:七月流冰
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
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裡除名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方式。它不屬於行政處分,是指職工無正當理由曠工超過一定期間,單位依法從職工名冊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2)經批評教育無效;(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在計算連續曠工時間時,可以把曠工期間的節假日、休息日的天數扣除後計算。在累計曠工時間時,應按自然年度進行計算。
除名沒有處理時限規定。
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係的制度。 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 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 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餘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例如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屬於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一種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勞動合同依法成立之後,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期限屆滿前提前終止合同,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我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特別是對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嚴格的限制。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一、法定解除。包括辭職權、特別解除權、不可抗力解除權;二、 約定解除;三、協商解除。
上訴各項之間的區別是:開除、除名、辭退一般是用人單位行使;其結果自然導致勞動合同的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則是由雙方當事人行使,其用人方的權利含有開除、除名、辭退的手段,勞動者含有辭職權,雙方共同行使的則有特別解除權、不可抗力解除、約定解除、協商解除。
開除,辭退,除名的差別在**?
8樓:體壇私生活
辭退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開除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勞動者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還要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除名是指依法採取的一種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行政處理措施。
9樓:子怡軒墨
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根據原因的不同,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
除名是指用人單位專門對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且曠工時間超過法定期限的職工,依法採取的一種強行解除勞動關係的行政處理措施。
拓展回答:
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係的制度。
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餘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例如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屬於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
10樓:韓飛律師
在勞動法領域,開除和辭退,都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意思。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39、40、46、47、87條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
11樓:人文漫步者
這些還是有本質區別的,主要還是體現了開除公職辭退一切出名都是在不同層次使用的。
12樓:城市領秀
開除:一般是因為某些過錯違反公司規章制度之類的
辭退:不一定犯錯,大部分是指某人做事不行雖然沒有什麼過錯
除名:這個一般犯有重大過錯,從此不再任用,被記錄黑名單
開除和辭退有什麼區別?
13樓:華律網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
處分形式,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辭退和開除的區別在於:
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其處理時效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適用物件及其條件不同。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 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開除軍籍是什麼意思除名和開除軍籍的區別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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